[疏]注“承贡赋之次”。
○正义曰:承者,奉上之语。后承前,下承上,故以承为次。争贡赋之次,言所出贡赋多少之次,当承何国之下,故言争承也。
郑众云:争所为承次贡赋之轻。
曰:“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位也。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公侯地广,故所贡者多。
[疏]注“公侯”至“者多”。
○正义曰:《周礼·大司徒》云:公地方五百里,其食者半;侯地方四百里,伯地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子地方二百里,男地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郑康成注云:食者,“必足其国礼俗丧纪祭祀之用,乃贡其馀”。“上公之地以一易,侯伯之地以再易,子男之地以三易”。是上公优饶其半,以为荒莱之地,侯伯优饶其三分之二,子男优饶其四分之三。是大国优饶少而出贡多,小国优饶多而出贡少。假令大国小国其地美恶一种,则地多者贡多,地少者贡少。故杜云公侯地广,所贡者多,是也。
卑而贡重者,甸服也。甸服,谓天子畿内共职贡者。
[疏]注“甸服”至“贡者”。
○正义曰:《禹贡》云:“五百里甸服。”孔安国云:“规方千里之内谓之甸服,为天子服治田,去王城面五百里。”《王制》云:
“千里之内曰甸。”郑玄云:“服治田出谷税。”是甸服,谓天子畿内也。畿内於京师路近,令其共正职贡,故贡重也。言“卑而贡重”
者,畿内有公卿大夫之采邑,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列位卑於畿外公侯伯子男也。《周礼·小司徒》郑注云:井田之法备於一同,今止於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於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於王。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於王。食采者,卑与尊同,故云“卑而贡重”也。畿外之国,则卑者贡轻,尊者贡重。
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言郑国在甸服外,爵列伯、子、男,不应出公侯之贡。
[疏]注“言郑”至“之贡”。
○正义曰:郑伯,男也。旧有多说。郑众、服虔云:“郑伯爵在男服也。《周礼》男服在三,距王城千五百里,郑去京师不容此数。”贾逵云:“男当作南,谓南面之君也。”子产争国小贡重,辄言郑伯为南面之君,复何所益?南面君者,岂贡得轻乎?《郑志》
云:“男谓子男也。周之旧俗,虽为侯伯,皆食子、男之地。”郑之此言,不知所出。郑食子、男之地,不知复在何时。武公既迁东,郑并十邑为国,不得食子、男之地。若西郑之时,食子、男之地,则今为大国,自当贡重。子产不得远言上世国小,以距今之贡重。
晋之朝士焉肯受屈,而“自日中以争,至于昏”乎?原此诸说,悉皆不通。《周语》云:“郑伯,男也,王而卑之,是不尊贵也。”王肃注此与彼皆云:“郑,伯爵,而连男言之,犹言曰公侯,足句辞也。”杜用王说,言郑国在甸服之外,其爵列於伯、子、男。言巳爵卑国小,不应出公侯之贡也。今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诸侯地有五等,命有三等,伯居五等之中,与侯同受七命。据地小大分为三等,则侯同於公,伯同子、男。僖九年“在丧”之例云:“公侯曰子”,言不及伯,是不得同於侯也。僖二十九年大夫会国君之例云:“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是伯国下同子、男也。子产自言其君爵卑下,引子、男为例,故云郑伯,男也。
惧弗给也。敢以为请。诸侯靖兵,好以为事。靖,息也。○好,呼报反。行理之命,行理,使人,通聘问者。○使,所吏反。
无月不至。贡之无艺,艺,法制。
[疏]“行理”至“不至”。
○正义曰:言晋国使人来责贡赋之命,无月不至於郑,每月皆来也。
○注“艺法制”。
○正义曰:服虔云:艺,极也,一曰常也,二者并非正训。杜以艺为经艺,故为法制也。贡有法制定数,徵求无限,则不可共也。
小国有阙,所以得罪也。诸侯修盟,存小国也。贡献无极,亡可待也。存亡之制,将在今矣。”自日中以争,至于昏,晋人许之。既盟,子大叔咎之曰:“诸侯若讨,其可渎乎?”渎,易也。○咎,其九反。易,以豉反。
[疏]“贡献无极”。
○正义曰:极谓限极。无极,谓无巳时。○“诸侯”至“渎乎”。
○正义曰:言诸侯若来讨郑,其可不由子轻易晋乎!
子产曰:“晋政多门,政不出一家。贰偷之不暇,何暇讨?贰,不壹。偷,苟且。
[疏]“贰偷”至“暇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