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四月,费伯帅师城郎。不书,非公命也。费伯,鲁大夫。郎,鲁邑。高平方与县东南有郁郎亭。传曰“君举必书”,然则史之策书皆君命也。今不书於经,亦因史之旧法,故传释之。诸鲁事,传释不书,他皆仿此。○费音秘。郁,於六反。仿,甫往反,后此例皆同。
[疏]注“费伯鲁大夫”至“仿此”。
○正义曰:史之策书皆君命者,谓君所命为之事乃得书之於策,非谓君命遣书方始书也。又解史策不书经亦不书之意。仲尼书於经者,亦因史之旧法,旧史不书,则亦不书,故传发此事释经不书之意。“诸鲁事,传释不书,他皆仿此”,谓下“盟于翼”、“作南门”之类是也。
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申国,今南阳宛县。○宛,於元反。娶,取住反。
[疏]“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
○正义曰:杜以为凡倒本其事者,皆言初也。贾逵云“凡言初者,隔其年,后有祸福,将终之,乃言初也”。
○注“申国,今南阳宛县”。正义曰:《外传》说伯夷之后曰“申吕虽衰,齐许犹在”,则申吕与齐许俱出伯夷,同为姜姓也。《国语》曰“齐许申吕由大姜”,言由大姜而得封也。然则申之始封亦在周兴之初,其后中绝,至宣王之时,申伯以王舅改封於谢。《诗·大雅·崧高》之篇,美宣王褒赏申伯云“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是其事也。《地理志》“南阳郡宛县:故申伯国”。宛县者,谓宣王改封之后也。以前,则不知其地。
生庄公及共叔段。段出奔共,故曰共叔,犹晋侯在鄂,谓之鄂侯。○共音恭。共,地名。凡国名、地名、人名、字、氏族、皆不重音,疑者复出,后仿此。鄂,五各反。
[疏]注“段出”至“鄂侯”。
○正义曰:贾服以共为谥。谥法“敬长事上曰共”。作乱而出,非有共德可称,糊口四方,无人与之为谥,故知段出奔共故称共,犹下晋侯之称鄂侯也。
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寐寤而庄公巳生,故惊而恶之。○寤,五故反。恶,乌路反。注同。
[疏]“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
○正义曰:谓武姜寐时生庄公,至寤始觉其生,故杜云“寐寤而庄公巳生”。
爱共叔段,欲立之。欲立以为太子。亟请於武公,公弗许。及庄公即位,为之请制。公曰:“制,岩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虢叔,东虢君也。恃制岩险而不修德,郑灭之。恐段复然,故开以佗邑。虢国,今荧阳县。○亟,欺冀反,数也。为,于伪反。
岩,五衔反,本又作岩。虢,瓜伯反,国名。复,扶又反。
[疏]注“虢叔”至“阳县”。
○正义曰:僖五年传曰“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晋语》称文王“敬友二虢”,则虢国本有二也。晋所灭者,其国在西,故谓此为东虢也。《郑语》:史伯为桓公诈谋云:“虢叔恃势,郐仲恃险,晋有骄侈怠慢之心。君以成周之众,奉辞伐罪,无不克矣。”
桓公从之。是其恃险而不修德为郑灭之之事也。贾逵云“虢叔封西,虢仲封东”,而此云“虢叔,东虢君”者,言所灭之君字叔也。传26
云虢仲谮其大夫,谓叔之子孙字曰仲也。案传燕国有二,则一称北燕;邾国有二,则一称小邾。此虢国有二而经传不言东西者,於时东虢巳灭,故西虢不称西;其并存之日,亦应以东西别之。《地理志》云“河南郡荧阳县”。应劭云:故虢国,今虢亭是也。
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公顺姜请,使段居京,谓之“京城大叔”,言宠异於众臣。京,郑邑,今荧阳京县。○大音泰,注及下皆同。祭仲曰:“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祭仲,郑大夫。方丈曰堵,三堵曰雉。一雉之墙,长三丈,高一丈。侯伯之城,方五里,径三百雉,故其大都不得过百雉。○过,古卧反后不音者皆同。堵,丁古反。长,直亮反,又如字。高,古报反,又如字。
径,古定反。
[疏]注“祭仲”至“百雉”。
○正义曰:注诸言“大夫”者,以其名氏显见於传,更无卑贱之验者,皆以大夫言之。其实是大夫以否,亦不可委知也。定十二年《公羊传》曰“雉者何?五板而堵,五堵而雉”。何休以为堵四十尺,雉二百尺。许慎《五经异义》、《戴礼》及《韩诗》说,八尺为板,五板为堵,五堵为雉。板广二尺,积高五板为一丈。五堵为雉,雉长四丈。古《周礼》及《左氏》说,一丈为板,板广二尺。五板为堵,一堵之墙,长丈高丈。三堵为雉,一雉之墙,长三丈高一丈,以度其长者用其长,以度其高者用其高也。诸说不同,必以雉长三丈为正者,以郑是伯爵,城方五里,大都三国之二,其城不过百雉,则百雉是大都定制,因而三之,则侯伯之城当三百雉,计五里积千五百步,步长六尺,是九百丈也。以九百丈而为三百雉,则雉长三丈。贾逵、马融、郑玄、王肃之徒为古学者,皆云雉长三丈,故杜依用之。侯伯之城,方五里,亦无正文。《周礼·冬官·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谓天子之城。天子之城方九里,诸侯礼当降杀,则知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以此为定说也。但《春官·典命职》乃称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命数为节。郑玄以为国家国之所居,谓城方也如《典命》之言,则公当九里,侯伯七里,子男五里,故郑玄两解之。其注《尚书大传》以天子九里为正说,又云或者天子之城方十二里。《诗·文王有声》笺言文王城,“方十里。大於诸侯,小於天子之制”。《论语》注以为公“大都之城方三里”,皆以为天子十二里,公九里也。其驳《异义》,又云“郑伯城方五里”。以《匠人》、《典命》俱是正文,因其不同故两申其说。今杜无二解,以侯伯五里为正者,盖以《典命》所云国家者,自谓国家所为之法,礼仪之度,未必以为城居也。
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三分国城之一。○参,七南反,又音三。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不合法度,非先王制。
[疏]“大都”至“九之一”。
○正义曰:定以王城方九里,依此数计之,则王城长五百四十雉。其大都方三里,长一百八十雉;中都方一里又二百四十步长,一百八雉也;小都方一里,长六十雉也。公城方七里,长四百二十雉。其大都方二里又一百步,长一百四十雉也;中都方一里又一百二十步,长八十四雉也;小都方二百三十三步二尺,长四十六雉又二丈也。侯伯城方五里,长三百雉。其大都方一里又二百步,长百雉也;中都比王之小都;其小都方一百六十六步四尺,长三十三雉又一丈也。子男城比王之大都。其大都比侯伯之中都;其中都方一百八十步,长三十六雉也;小都方百步,长二十雉也。《考工记》曰:“王宫门阿之制五雉,宫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
门阿之制,以为都城之制;宫隅之制,以为诸侯之城制。”然则王之都城隅高五丈,城盖高三丈;诸侯城隅高七丈,城盖高五丈也。
三丈以下,不复成城,其都城盖亦高三丈也。周礼四县为都,周公之设法耳,但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图,其邑竟广狭无复定准,随人多少而制其都邑,故有大都小都焉。下邑谓之都,都亦一名邑。庄三十八年传曰“宗邑无主”,闵元年传曰“分之都城”,俱论曲沃,而都邑互言,是其名相通也。
君将不堪。”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对曰:“姜氏何厌之有?不如早为之所,使得其所宜。○焉,於虔反。厌,於盐反。无使滋蔓!蔓,难图也。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公曰:“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毙,踣也。姑,且也。○蔓音万。
毙,婢世反,本又作<敝犬},旧扶设反。踣,蒲北反。
[疏]“无使滋蔓”。
○正义曰:此以草喻也。草之滋长引蔓,则难可芟除,喻段之威势稍大,难可图谋也。
○注“毙,踣也”。
○正义曰:《释言》文也。孙炎曰:“前覆曰踣”。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於己。鄙,郑边邑。贰,两属。公子吕曰:“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公子吕,郑大夫。
[疏]“国不堪贰”。
○正义曰:两属,则赋役倍;赋役倍,则国人不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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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叔久不除,则举国之民当生他心。公曰:“无庸,将自及”。言无用除之,祸将自及。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前两属者,今皆取以为己邑。至于廪延。言转侵多也。廪延,郑邑。陈留酸枣县北有延津。○廪,力锦反。子封曰:“可矣,厚将得众。”子封,公子吕也。厚谓土地广大。公曰:“不义不昵,厚将崩。”不义於君,不亲於兄,非众所附,虽厚必崩。○昵,女乙反,亲也。
[疏]“厚将崩”。
○正义曰:以墙屋喻也。厚而无基必自崩,喻众所不附将自败也。高大而坏谓之崩。
大叔完聚,完城郭,聚人民。○完音桓。
[疏]注“完城郭,聚人民”。
○正义曰:服虔以聚为聚禾黍也。段欲轻行袭郑,不作固守之资,故知聚为聚人,非聚粮也。完城者,谓聚人而完之,非欲守城也。
缮甲兵,具卒乘,步曰卒,车曰乘。○缮,市战反。卒,尊忽反,步兵也,注及下同。乘,绳证反,注及下同。将袭郑。夫人将启之。启,开也。公闻其期,曰:“可矣!”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古者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京叛大叔段,段入于鄢,公伐诸鄢。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共国,今汲郡共县。○共音恭。汲,居及反。书曰:“郑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称“郑伯”,讥失教也;谓之郑志,不言出奔,难之也。传言夫子作《春秋》,改旧史以明义。不早为之所,而养成其恶,故曰“失教”。段实出奔,而以“克”为文,明郑伯志在於杀,难言其奔。○不弟,大计反,又如字。难,乃旦反,注同。
[疏]“如二君,故曰克”。
○正义曰:谓实非二君,俊杰强盛如是二君,伐而胜之然后称“克”,非谓真是二君也。若真是二君,则以“战”、“袭”、“败”、“取”
为文。然既非二君,而杜注经云:“以君讨臣而用二君之例”又似真二君者,但杜於彼应云“以君讨臣而用如二君之例”,略其“如”字,但云“而用二君”耳。准获麟之后史文,夫子未修之前,应云“郑伯之弟段出奔共,与秦伯之君针出奔晋同也”。以其不弟,故不言弟;志在於杀,故不言奔。然则郑伯亦是旧史之文而得为新意者。段以去弟为贬,宜以国讨为文。仍存郑伯,见其失教,其文虽是旧史,即是仲尼新意也。
○注“传言”至“其奔”。
○正义曰:经皆孔子所书,此事特言“书曰”,必是旧文。不然,夫子始改,故知传之此辞言夫子作《春秋》改旧史以明义也。“克”
者,战胜获贼之名。公伐诸鄢,段即奔共,既不交战,亦不获段,段实出奔,而以“克”为文者,此非夫子之心,谓是郑伯本志,不欲言其出奔,难言其奔,志在於杀,故夫子承其本志而书“克”也。郑伯之於段也,以其母所锺爱,顺母私情,分之大邑,恣其荣宠,实其杀心。但大叔无义,恃宠骄盈,若微加裁贬,则恐伤母意,故祭仲欲早为之所,子封请往除之,公皆不许,是其无杀心也。言“必自毙”、“厚将崩”者,止谓自损其身,不言恶能害国。及其谋欲袭郑,祸将逼身,自念友爱之深,遂起初心之恨,由是志在必杀,难言出奔。此时始有杀心,往前则无杀意。传称“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诗序》曰:“不胜其母,以害其弟。”经曰:“父母之言,亦可畏也”。是迫於母命,不得裁之,非欲待其恶成,乃加诛戮也。服虔云:“公本欲养成其恶而加诛,使不得生出,此郑伯之志意也。”言郑伯本有杀意,故为养成其恶,斯不然矣。传曰“称郑伯,讥失教也”,止责郑伯失於教诲之道,不谓郑伯元有杀害之心。
若从本以来即谋杀害,乃是故相屠灭,何止失教之有?且君之讨臣,遏其萌渐,恶虽未就,足得诛之,何须待其恶成,方始杀害?
服言本意欲杀,乃是诬郑伯也。刘炫云:“以?克?为文,非其实状,故传解之,谓之郑志。”言仲尼之意书“克”者,谓是郑伯本志也。
注又申解传意,言郑伯志在於杀,心欲其克,难言其奔,故仲尼书“克”,不书奔,如郑伯之志为文,所以恶郑伯也。
遂寘姜氏于城颍,城颍,郑地。○寘,之豉反,置也。而誓之曰:“不及黄泉,无相见也!”地中之泉,故曰黄泉。既而悔之。
颍考叔为颍谷封人,封人,典封疆者。○疆,居良反。
[疏]注“封人,典封疆者”。
○正义曰:《周礼·封人》掌“为畿封而树之”,郑玄云“畿上有封,若今时界也”。天子封人职典封疆,知诸侯封人亦然也。传言祭仲足为祭封人,宋高哀为萧封人,《论语》有仪封人,此言颍谷封人,皆以地名封人。盖封人职典封疆,居在边邑。颍谷、仪、祭,皆是国之边邑也。
闻之,有献於公。公赐之食。食舍肉。公问之。对曰:“小人有母,皆尝小人之食矣,未尝君之羹,请以遗之。”食而不啜羹,欲以发问也。宋华元杀羊为羹飨士,盖古赐贱官之常。○舍音舍。遗,唯季反,下同。啜,川悦反。华,户化反。
[疏]注“食而”至“之常”。
28○正义曰:《礼·公食大夫》及《曲礼》所记大夫、士与客燕食,皆有牲体殽胾,非徒设羹而已。此与华元飨士唯言有羹,故疑是古赐贱官之常。
公曰:“尔有母遗,繄我独无!”繄,语助。○繄,乌兮反,又乌帝反。颍考叔曰:“敢问何谓也?”据武姜在,设疑也。公语之故,且告之悔。对曰:“君何患焉?若阙地及泉,隧而相见,其谁曰不然?”隧若今延道。○语,鱼据反。阙,其月反。隧音遂。公从之,公入而赋:“大隧之中,其乐也融融!”赋,赋诗也。融融,和乐也。○乐音洛,注及下同。融,羊弓反。
[疏]注“赋赋”至“乐也”。正义曰:赋诗谓自作诗也。中、融,外、泄,各自为韵。盖所赋之诗有此辞,传略而言之也。融融和乐,泄々舒散,皆是乐之状,以意言之耳。服虔云:“入”言公,“出”言姜,明俱出入互相见。
姜出而赋:“大隧之外,其乐也泄々!”泄々,舒散也。○泄,羊世反。遂为母子如初。君子曰:“颍考叔,纯孝也。纯犹笃也。
[疏]注“纯犹笃也”。
○正义曰:《尔雅·释诂》训纯为大,则纯孝纯臣者,谓大孝大忠也。此纯犹笃者,言孝之笃厚也。
爱其母,施及庄公。《诗》曰:?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其是之谓乎!”不匮,纯孝也。庄公虽失之於初,孝心不忘,考叔感而通之。所谓“永锡尔类”,诗人之作,各以情言;君子论之,不以文害意,故《春秋传》引《诗》不皆与今说诗者同,后皆仿此。○施,以豉反,又式智反。匮,其位反。
[疏]“诗曰”至“谓乎”。
○正义曰:《诗毛传》及《尔雅》之训匮,竭;永,长;锡,予;尔,女也。此《诗·大雅·既醉》之五章,言孝子为孝不有竭极之时,故能以此孝道长赐予女之族类。言行孝之至,能延及旁人,其是此事之谓乎!族类者,言俱有孝心,则是其族类也。
○注“不匮”至“仿此”。
○正义曰:颍考叔有纯孝之行能锡庄公,庄公虽失之於初,孝心不忘,则与颍考叔同是孝之般类也。今考叔能感而通之,是谓永锡尔类也。诗人之作,各以情言。君子论之,不以文害意,出《孟子》文也。此云《春秋传》引《诗》不皆与今说《诗》者同,何以?昭八年注云“叔向时《诗》义如此”,所以不同者,此是丘明作传称君子之言,容可引《诗》断章,评论得失,彼是叔向之语,事近前代当时讥刺,故云“叔向时《诗》义如此”也。《诗注》意类谓子孙族类,此传意以为事之般类也。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缓”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赗,助丧之物。
[疏]“天王”至“故名”。
○正义曰:缓赗惠公,生赗仲子,事由於王,非咺之过。所以贬咺者,天王至尊,不可贬责,贬王之使,足见王非。且缓赗惠公,专是王过;生赗仲子,咺亦有愆。使者受命不受辞,欲令遭时设宜,临机制变。王谓仲子巳薨,令咺并致其赗,仲子尚存,赗事须止。宰咺知其未薨犹尚致赗,是则不达时宜,耻辱君命。王则任非其人,咺为辱命之使,君臣一体,好恶同之,贬咺亦所以责王也。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不指所赗之人。此指言惠公仲子者,彼成风未葬,不言可知,此则惠公巳葬,子氏未薨,若不言其人,则不知为谁来赗。文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亦为年月巳远,故指其所襚,与此同也。季文子求遭丧之礼以行,亦豫凶事不贬者,宰咺无丧致赗,文子乃量时制宜,备豫不虞,古之善教,与此不同。
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言“同轨”,以别四夷之国。○别,彼列反。诸侯五月,同盟至;同在方岳之盟。大夫三月,同位至;古者,行役不逾时。士逾月,外姻至。逾月,度月也。姻犹亲也。此言赴吊各以远近为差,因为葬节。
[疏]“天子”至“姻至”。
○正义曰:天子、诸侯、大夫、士,位既不同,礼亦异数,赴吊远近,各有等差,因其吊答以为葬节。且位高则礼大,爵卑则事小。大礼逾时乃备,小事累月即成。圣王制为常规,示民轨法,欲使各修其典,无敢忒差。资父事君,生民之所极;哀死送终,臣子之所尽,是以未及期而葬谓之不怀,过期而葬谓之缓慢。《春秋》从实而录,以示是非。天子七月,诸侯五月者,死月葬月皆通数之也。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是天子之七月也。成十八年八月“公薨于路寝”,十二月“葬我君成公”,是诸侯之五月也。宣八年传云“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也”。是卜远日不吉,乃卜近日,辟不思亲之嫌也。则未及期而葬者,不思其亲,理在可见,故传皆不言其事,唯过期乃葬者,传言缓以示讥耳。桓王以桓十五年崩,庄三年乃葬,积七年也。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文元年四月乃葬,薨葬中有闰,积七月也。二者并过於期,故传皆言缓以讥之也。卫桓公以隐四年三月为州吁所弑,五年四月乃葬,积十四月也。庄公以其三十二年八月薨,闵元年六月乃葬,积十一月也。二者虽亦过期,而国有事难,故传皆言“乱故,是以缓”,原其非慢,不以责臣子也。然则诸侯五月而葬,自是正法得礼,可知不假发传。而葬成公之下,传特云“书顺”者,《释例》
曰:“鲁君薨葬,多不顺制,唯成公薨于路寝,五月而葬,国家安静,世适承嗣,故传见庄之缓,举成?书顺?以包之。”然则特发此传,29
欲以包群公之得失,於庄见“乱故”而缓,於僖见无故而缓,於成见顺礼。传发三者,则其馀皆可知也。士逾月者,通死月亦三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