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卦(第四十五)
兑上坤下“萃”:亨。王假有庙,利见大人,亨,利贞。用大牲,吉。利有攸往。
《彖》曰:“萃”,聚也;顺以说,刚中而应,故聚也。“王假有庙”,致孝享也。“利见大人,亨”,聚以正也。
《易》曰:“方以类聚,物以群分。”有“聚”,必有党;有党,必有争。故“萃”者,争之大也。盍取其爻而观之,五能“萃”二,四能“萃”初,近四而无应,则四能“萃”三;近五而无应,则五能“萃”上。此岂非其交争之际也哉!且天下亦未有“萃”于一者也,大人者,惟能因其所“萃”而即以付之,故物有不“萃”于我,而天下之能“萃”物者,非我莫能容之,其为“萃”也大矣。“顺以说,刚中而应”者,二与五而已;而足以为“萃”乎?曰:足矣,有余矣!从我者纳之,不从者付之其所欲从,此大人也!故“萃”有二“亨”,“萃”未有不亨者,而其未见大人也,则亨而不正;不正者,争非其有之谓也。故曰:“利见大人,亨,聚以正也。”大人者,为可以聚物之道而已。“王”至于有“庙”,而尽其“孝享”,非安且暇不能。物见其安且暇,安得不聚而归之?此“聚之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顺天命也。
《易》之言荐、盥、禴、享,非正言也,皆有寄焉。“用大牲”者,犹曰用大利禄云尔。《易》曰:“何以聚人?曰财。”
所聚者大,则所用者不可小矣。天之命我为是物主①,非以厚我也,坐而享之则过矣。故“利有攸往,顺天命也”。
【校注】
①天之命我:《苏氏易传》作“天之命者”,误。
观其所聚,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不期而聚者,必其至情也。
《象》曰:泽上于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王弼曰:“聚而无防,则众生心。”
初六:有孚不终,乃乱乃萃。若号,一握为笑,勿恤;往无咎。
《象》曰:“乃乱乃萃”,其志乱也。
初六之所应者,九四也;九四有信之者而“不终”,六三是也。始以无应而“萃”于四,终以四之有应,咨嗟而去之,故其《象》曰:“萃如,嗟如。”此志乱而苟聚者也。“若号,一握为笑”者,“号”且“笑”也,“一握”者,其声也,“号”、“笑”杂也。君子之于祸、福审矣,故笑则不号,号则不笑;先否而后通,则先号而后笑,未有号笑杂者也。此其志已乱焉,能为我寇哉!故“勿恤,往无咎”。
六二: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
《象》曰:“引吉无咎”,中未变也。
阴之从阳,以难进为吉。六二得位而安其中,不急于变,志以从上者也,故九五引之而后从。引之而后从,则其聚也固;是以吉而无复有咎。“禴”者,礼之薄者也,故用于既信之后。上以利禄聚之下,岂以利禄报之哉!故上“用大牲”而下用“禴”,以为有重于此者矣。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
《象》曰:“往无咎”,上巽也。
六三之“萃”于四,四与我、与初皆不利也,去而之上,上亦无应;“巽”而纳我者也,故虽“小吝”而“无咎”。
九四:大吉,无咎。
《象》曰:“大吉无咎”,位不当也。
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权,五之所忌也;非“大吉”,则有咎矣。
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贞,悔亡。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九五“萃”之主也,“萃”有四阴,而九四分其二;以位为心者,未有能容此者也,故曰:“萃有位,无咎。”挟位以忌四为无咎①,而己志不光矣;惟大人为能忘位以任四。夫能忘位以任四,则四且为吾用,而二阴者独何往哉!“匪孚”者,非其所孚也;“元”者,始也;“元永贞”者,始既以从之,则终身为之贞也。自六二之外,皆非我之所孚也;非我之所孚,则我不求聚,使各得永贞于其始之所从,“悔亡”之道也。
【校注】
①挟位:《苏氏易传》作“存位”,误。
上六:赍咨涕氵夷,无咎。
《象》曰:“赍咨涕氵夷”,未安上也。
“未安上者”,不乐在五上也。
升卦(第四十六)
坤上巽下“升”:元亨。用见大人,勿恤;南征吉。
《象》曰:柔以时,“升”,“巽”而顺,刚中而应,是以大亨。“用见大人,勿恤”,有庆也。
“巽”之为物,非能破坚达强者也。幸而遇“坤”,故能“升”。其升也有时,故曰“柔以时,升”。“坤”既顺之,五又应之,是以“大亨”。大人之于物也,危者安之,易者惧之,下“巽”而上顺,质柔而遇易,志得而轻进,以此见大人所畏者也,故不曰“利”。虽不利,不可不见也。见而知畏,其为利也大矣。利之远者曰“庆”,以其“有庆”,故虽有畏,“勿恤”也。
“南征吉”,志行也。
《彖》曰:“‘巽’而顺,刚中而应,是以大亨。”而六五为“升阶”,由此观之,非独“巽”之上即“坤”,亦“坤”之下援“巽”也。“巽”之求“坤”,“坤”之求“巽”,皆会于“南”,“南征吉”,二者相求之谓也。
《象》曰:地中生木,“升”;君子以顺德,积小以高大。
初六:允升,大吉。
《象》曰:“允升大吉”,上合志也。
所以为“升”者,“巽”也;所以为“巽”者,初也。“升”之制在初,故初六虽阴柔,而其于升也盖诚能之,故曰“允升”。阴升而遇阳,若阳升而遇阴,皆得其所升者也。初六以诚能之资而遇九二,宜其为吉之大者矣。
九二:孚,乃利用禴,无咎。
《象》曰:九二之“孚”,有喜也。
九二升而遇九三,盖升而穷者也。虽穷于三,而配于五,穷而之五,五亦无所升;而纳之,故薄礼可以相縻而“无咎”也。
九三:升虚邑。
《象》曰:“升虚邑”,无所疑也。
九三以阳用阳,其升也果矣;六四以阴居阴,其避之也审矣;故曰:“升虚邑,无所疑也。”不言“吉”者,以至强克至弱,其为祸福未可知也,存乎其人而已。
六四:王用亨于岐山,吉,无咎。
《象》曰:“王用亨于岐山”,顺事也。
上有所适,下升而避之,失于此而偿于彼,虽不争可也,人或能之①。今六四下为三之所升,而上不为五之所纳,此人情必争之际也。然且不争而“虚邑”以待之,非仁人其孰能为此?太王避狄于豳②,而亨于岐;方其去豳也,岂知百姓之相从而不去哉!亦以顺物之势而已,以此获吉,夫何咎之有?
【校注】
①人或能之:《四库》本无此四字,据《苏氏易传》补。
②太王:《苏氏易传》作“大王”,亦通。
六五:贞吉,升阶。
《象》曰:“贞吉升阶”,大得志也。
“贞”者,贞于九二也。“巽”之所以能升者,以六五之应也;曰:此升之阶也。“阶”者,有可升之道焉,我惟为阶,故人升之;我不为阶,而人何自升哉!木之生也,克土而后能升;而土以生木为功,未有木生而土不愿者也。故阶而升“巽①”;则六五为“得志”矣。
【校注】
①巽:《苏氏易传》无此“巽”字,亦通。
上六:冥升,利于不息之贞。
《象》曰:“冥升”在上,消不富也。
“冥”者,君子之所息也;“升”至上六,宜息也。然而不息,则消之道也。施于不息之正者则可。孟子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求在我者,此“不息”之正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求在外者,此“不息”之不正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