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卦(第五十三)
巽上艮下“渐”:女归吉,利贞。
《彖》曰:“渐”,之进也。“女归吉”也,进得位、往有功也。进以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刚得中也。
此文转以次相释也。“渐”之中有进者,则“女归”之“吉”也,而利于正。正者孰谓?谓“得位”而“有功”、“可以正邦”者也。其“得位”者何也?“刚中”者也。由此观之,女则二与四;所归则五也。
止而“巽”,动不穷也。
“止而‘巽’”,有所观望而后进者,故不穷。
《象》曰:山上有木,“渐”;君子以居贤德善俗。
云上于天,天所不能居,故君子不以居德;木生于山,山能居之,山以有木为高,故君子以是居德业、善风俗。
初六:鸿渐于干,小子厉;有言,无咎。
《象》曰:“小子”之“厉”,义无咎也。
“鸿”,阳鸟而水居,在水则以得陆为安,在陆则以得水为乐者也。故六爻虽有阴阳之异,而皆取于鸿也。初六,鸿之在水者也,远则无应,近则遇二,以阴适阴,故曰“鸿渐于干”。“干”,水涯也。两阴不能相容,故为“小子”之所“厉”,以至于“有言”。虽然其所适非志于利也,则未至于六三之凶,“无咎”可也。
六二:鸿渐于磐,饮食衎衎,吉。
《象》曰:“饮食衎衎”,不素饱也。
六二,鸿之在水者也。近则遇三,远则遇五,无适而不得其欲①,故择其尤可恃者从之。二之从三也,虽近而难信;其从五也,虽远而可恃。二阳皆陆也,在陆而尤可恃以安者,磐也,九五之谓“磐”。六二知五之可恃,不渐于三而渐于五,则食且乐如是。“衎衎”,乐也。“素饱”,徒饱也。夫饮食何为若昌乐也?岂非以五之足恃而不徒饱欤?苟为徒饱而已,则虽三可从;夫苟从三,则饮食未终而忧继之矣。
【校注】
①不得其欲:《苏氏易传》作“不得其遇”,误。
九三: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利御寇。
《象》曰:“夫征不复”,离群丑也;“妇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御寇”,顺相保也。
九三,鸿之在陆者也;而上九非其应,故曰“鸿渐于陆”。无应于上而近于四,见四之可欲,则离类绝朋而趋之,故曰“夫征不复”。六二之从我,非正也,将视我而进退者也。上之所为,下必有甚者,九三适四而不反①,则难以令于二矣。故曰:“妇孕不育,凶。”四,顺于五者;而三寇之,言“御寇”之利,以明三之不利也。
【校注】
①九三适四而不反:《苏氏易传》作“九二适四而不反”,误。
六四:鸿渐于木,或得其桷,无咎。
《象》曰:“或得其桷”,顺以“巽”也。
六四,鸿之在水者也。近于五而非其应,故曰“鸿渐于木”。木生于陆,而非鸿之所安也;鸿之为物也,足不能握,其“渐于木”而“无咎”,盖得其大而有容如桷者焉,九五之谓也。“或”者,幸而得之之辞也。无应而从非其配,非“巽”顺,何以相保乎?
九五:鸿渐于陵,妇三岁不孕,终莫之胜,吉。
《象》曰:“终莫之胜,吉”,得所原也。
九五,鸿之在陆者也;进而遇上九。上九,陵也;陵者,陆之又高者也;进而之陵,动乎无嫌,故六二之为“妇”也,“三岁不孕”而终莫之胜。夫以陆之陵,以为不得其愿矣,而妇为之贞如此,则愿孰大焉。故曰:“进以正,可以正邦也。”不求之人而求之身,虽服天下可也。
上九:鸿渐于陆,其羽可用为仪,吉。
《象》曰:“其羽可用为仪,吉”,不可乱也。
上九,鸿之在陆者也。上无所适,而三非其应,故曰“鸿渐于逵”。“渐”有三阳,其二为阴之所溷,非其有应,则近而慕之。惟上九不然:夫无累于物,则其进退之际,雍容而可观矣。
归妹卦(第五十四)
震上兑下“归妹”:征凶,无攸利。
《彖》曰:“归妹”,天地之大义也。天地不交而万物不兴,“归妹”,人之终始也。说以动,所“归妹”也。
“说”少者,人之情也;故“说以动”,其所“归”者,“妹”也。天地之所以交,必天降也;男女之所以合,必男下也。若女长而男少,则“大过”之所谓“老妇”、“士夫”,乌肯下之?夫苟不下,则天地不交,男女不合矣。故“归妹”者,女少而男长,女用事而男下之之谓也。夫所以下之者,岂一日之故哉!将相与终始故也。
“征凶”,位不当也。“无攸利”,柔乘刚也。
“归妹”之爻,男女皆易位。柔皆乘刚,此男所以说女而致其情者,权以济事,一用而止可也。以此而征则凶,且男女皆不利也。
《象》曰:泽上有雷,“归妹”,君子以永终知敝。
“归妹”,女之方盛者也。凡物之有敝者,必自其方盛而虑之;迨其衰,则无及矣。
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
《象》曰:“归妹以娣”,以恒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九二:眇能视,利幽人之贞。
《象》曰:“利幽人之贞”,未变常也。
“归妹”以阴为君,在“兑”则六三是也,而初与二,其娣也;在“震”则六五是也,而四其娣也。所以为“兑”者,三也,故权在君;所以为“震”者,四也,故权在“娣”。权之在君也,则君虽不才,而娣常为之用;权之在娣也。则娣虽无能为损益,犹要其君。六三不中而居非其位,跛、眇者也。其所以能履且视者,以初与二屈而为之娣也。二者各致其能于六三,故初九曰:“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六二曰:“眇能视,利幽人之贞①。”已有能履能视之才②,不以自行而安为娣?使跛者得之以征、眇者得之能视③,何哉?岂非上下之常分有不可易者邪?故其《象》曰:“归妹以娣,以恒也。”而九二之《象》亦曰:“未变常也。”九二亦娣也,其不言娣,何也?因初九之辞也。且跛、眇者一人,而为之视、履者二人,是二人者,岂可以废一欤?故其《象》曰:“跛能履,吉相承也。”是以知其皆娣也,已有其能而不自用,使无能者亨其名,则九二非幽人而何哉!
【校注】
①六二曰:眇能视,利幽人之贞:原文无,据《苏氏易传》补。
②已有能履、能视之才:原文无“能视”二字,据《苏氏易传》补。
③眇者得之能视:原文无此六字,据《苏氏易传》补。
六三:归妹以须,反归以娣。
《象》曰:“归妹以须”,未当也。
古者谓贱妾为“须”,故天文有“须女”。六三不知其讬行于初九,而自以为能履;不知其借明于九二,而自以为能视,是以弃娣而用,“须”未足以当“娣”也。失二娣之助,则以跛、眇见黜而归矣,归然后知用娣。故曰:“反归以娣”。
九四:归妹愆期,迟归有时。
《象》曰:“愆期之志”,有待而行也。
九四,六五之娣也。以为权在己,故愆期不行以要其君,君犹待之有时焉,而后归。此其志以为吾君必有所待,而后能行者也。
六五: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几望,吉。
《象》曰:“帝乙归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在中,以贵行也。
“归妹”未有如六五之贵者也,故曰“帝乙归妹”。以帝乙之妹而履得其中,则其袂之良否,不足以为损益。非若跛者之讬行、眇者之借明也,而九四欲以袂之良而加之,夫袂之良,岂足以加其君哉!“月几望”者,阴疑于阳,《易》之所恶也。然至于娣之欲加其君,则以“月几望”为“吉”,以为宁月之几望,而无宁娣之加其君也。
上六:女承筐,无实;士刲羊,无血。无攸利。
《象》曰:上六“无实”,“承”虚“筐”也。
“归妹”男女皆易位,柔皆乘刚,此岂永终无敝者哉?上六则敝之所终也。天地之情,正大而已。大者不正,非其至情;其终必有名存实亡之祸。“女承筐,无实”,食不绩之蚕也;“士刲羊,无血”,用已死之牲也;皆实亡之祸也。《象》曰:“归妹,征凶,无攸利。”上六处其终,故受其凶之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