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程序再铸的设想
严密而合理的程序是以社会功能分化为前提的,而与此有最密切关系的是法律机构的分权。
伴随着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这种条件越来越成熟、并且可以看到若干显着的成果。首先表现在地方的自治及其立法权限的扩张上。
由此将会形成一种新的契机:地方团体不仅可以作为独立分权来抑制中央权力的滥用,而且可以通过居民参加地区公共事务和调解等活动来加强国家法与日常生活的联系,进而在国家与个人良机化的格局中增加一个流动的中间领域。
中央与地方分权是程序改革的强有力的催化因素。另外,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要求法制相应地提高其精密度,也促进权力机关与职能机关的进一步分化和功能自治领域的扩大。
为此,需要进一步确立权限范围划定的具体标准,改良规范效力的等级结构,整合功能自治性与功能相关性的关系。这种发展也将引起程序的进一步分化。
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普遍存在着服从交涉的现象。在法律制度之外,交涉与共同体内酬报关系及回避官方的介入相联系。在法律制度中交涉与说服和同意相联系。
但是这种传统的交涉缺乏适当的运用条件,不仅没有与程序的发展相结合,在许多场合往往还对程序产生了副作用。
其结果,交涉往往是无原则的,其结果甚至主要为力量对比关系所决定。
在这种交涉充斥社会各种过程之中的场合,便会造成一切凭关系办事的交易性政治,目的被忽视,最后连当事人应当而且可以接受的法律本身也成为交易的对象。
这样一来,实在法的潜在的自我修正和发展的能力就会受到损伤。然而,法律领域中存在交涉现象也有其另外一方面的优越性。
这就是存在一种民主参与和自由选择的潜在机会结构,人们的行为也具有实践合理性。
问题是如何吧程序外的交涉变成程序内的交涉,变成在法律影响下并且反过来促进法律发展的理性者的交涉。
中国传统交涉的特点是第三者的影响比较大,说理的过程占有重要位置。
由于第三者的介入,回避、力量对比关系决定一切、经济还原主义的契机相对弱化,正当化的记号资源的动员变得更加重要。
因此,有第三者参与或者意识到第三者存在的交涉很容易变成规范与价值的熔炉。所以,把程序要件导入交涉过程是现实可行的。
换言之,我们与其在友好协商、调解、合同谈判乃至一些正式的法律活动中过分强调实体合法性,不如更多地强调其程序合理性。这样做并不很困难,但效果会好得多。
有程序要件的交涉,可以保障既竞争又合作的法律决定在合理的、公平的条件下进行,造成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的局面。
所以,程序再铸的第一步是把交涉纳入程序的轨道,以保证当事人立场的对等性和交涉内容的合理性;换言之,以此把欲望的个人主义转变成合作的个人主义,把盲动的市民转变成自动的市民。
程序再铸的第二步,是为了防止由交涉所引起的交易性法制或”制度性屈服(institutionalsurrender)“而强化目的合理性。
所谓目的合理性是指在目的设定之后,为了实现既定方针而选择手段和方法、考虑不可操作的外部条件、预测并控制行为的附随结果的合理性。显然它与功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而功能繁细实际上是一种从已经解决的问题中发现问题的技巧。因此,目的合理性的强化有利于制度改革。一般认为程序的目的是保护权利或者作出有约束力的正确决定。
程序怎样才能达到其目的的问题,实际上可以归结为程序进行中相互作用的效果和程序要件安排的妥当性。
换言之,强化目的合理性,主要建立和健全程序内部的角色分工体系和规范。
程序再铸的第三步是加强程序的进一步分化和在此基础上的自我完结性,保证严格遵守程序要件。
通过上述两个阶段的作业,功能活动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加上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工作相辅助,因此这时程序的严格化是水到渠成的。
而有关条件一旦形成,则国家目的上的修正和权力行使上的限制就会变为现实,而社会内部自由选择的幅度也可以大大扩展。
个人如果不把利益转变成权利,那么这种利益是不安定的。国家如果不把服从转变成义务,那么这种服从是不可靠的。实现这种转变的装置是程序。
在两极化了的社会状态中,程序是一个流动的中间领域,是对抗的缓冲层。社会关系在程序中可以被简化。历史事实在程序中有机会得到重新评估。
经过程序的选择更可靠一些。按程序办事可以避免无端的职责。
面对正在越来越多元化了的现实,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程序。在强调市场经济效益的今天,我们必须深入思索与此相适应的制度配置以及作为制度基础的程序要件,而经济政策的选择和决定也应该以有关的程序、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根据。
1992年5月20日
初稿完成于斯坦福法学院图书馆,1993年1月修改稿简编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总第79期,详编发表于《比较法研究》总第25期一、序言:作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
英国,1687年,牛顿发现万有引力法则,其结果导致了以力学为基础的产业革命。两年后,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和信教自由令,限制王权、规定王权继承程序、确立立法的至高无上性。与产业发展相配合的组织和制度也陆续完备起来,例如,英格兰银行成立于1694年,又过了四年,股票交易所在伦敦创设。
而在中国,1687这一年,孟子庙落成于邹县,主张民贵君轻的”亚圣“被置于治道的守护神的地位。也是两年后,《大清会典》完成,重新认可强化君权的非常申诉(”登闻鼓“)之制。与宫廷体面相配合的大规模土木工程也不一而足,例如,1695年,金碧辉煌的紫禁城太和殿甫告竣工,不久又开始营造极尽奢华的圆明园。至1709年宁波、绍兴等地的商船贩米活动才终于得到官府的许可,不言而喻,在这种情形下工商业发展的组织、制度条件当然极其匮乏。
一个多世纪之后,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其结果是我国惨败,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此后,居庙堂之高的大人们不能不从兵工文化的角度来认真考虑西方的挑战。但是对于保障器物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依然普遍认识不足。比较中日两国在面临西方文明的冲击时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可以清楚地看到:与当时的我国同样,日本也力求保持政治上的安定和连续性;但又与我国不同,日本自始至终非常注意适时建立与经济发展配套的新型组织和制度。两国的差距固然取决于很多原因,但无论如何,我国一味强调经济技术先行而轻视制度层面的革故鼎新的偏向,以及后来革命时期一味追求”毕其功于一役“的激变而轻视点点滴滴的制度建设的偏向,可以说是问题的症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