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要考察是否有人说过伴随每一事物的属性是种或者属差。因为每一事物都总有若干属性相随,例如存在和元一就是跟随着一切事物的。所以,如果有人指称存在为种,显然它就应该是一切事物的种,既然它要表述一切事物;因为种除了表述属外并不表述其他什么。元=也会是存在的一个属。因此,就会推出这样的结论:种所表述的一切事物也正是属所表述的,既然存在和元一都绝对要表述一切事物;不然,属所表述的范围就会窄一些。如果他说过跟随每一事物的属性是属差,那么显然,属差所表述的范围就将与种相同或者更大。因为,如果种是跟随着每一事物的属性,属差所述范围就会与它相同;如果种不是跟随每一事物的属性,属差所述范围就会比它大。
再有,如果设定的种被说成存在于作为主项的属中,就像白色在雪方面的情况一样,那么,它就显然不会是种。因为种仅仅被说成是作为主项的属的种。
也要考察种与属是否不同义,因为种总是同义地陈述一切属。
再有,当属和种都各有一个相反者时,当心有人把相反中更好的属归于更坏的种;因为这就会导致把剩下的另一个属归于另一个种,既然相反的东西出现在相反的种中,所以,更好的属就将出现在更坏的种中,而更坏的属则会出现在更好的种中。但是,一般都认为,更好的属的种也是更好的。并且,如果同一个属同样地与两者相关,就要考察有人是否把属归于更坏的种而没有归于更好的种,例如说灵魂是一种运动或者被运动的东西。因为一般都认为,同一个灵魂是静止同样也是运动,所以,如果静止更好,它就应被归于这个种中。
再次,通过更大和更小来论证。如果要驳论,就应考察是否种能容纳更大程度的东西,但属自身或按属称谓的事物却不能。例如,如果德性能容纳更大程度,公正和公正的人也应如此;因为一个人能被说成比另一个人更公正。可见,如若被设定的种能容纳更大的程度,但属自身或按属称谓的事物却不能,那么,被设定的词就不会是种。
再次,如果比一般的看法更普遍或与之相同的看法所认为的东西不是种,那么,被设定的这个语词也就显然不是种。这个方法尤其适用于这样的场合:若干个东西都似乎在本质中表述了属,但却分辨不出差异,我们也说不出它们之中到底哪一个是种。例如,痛苦和遭蔑视的信念都被认为在本质中表述了暴怒;因为暴怒之人既有痛苦的煎熬又相信自己被人蔑视了。同样的考察方法也适于与其他属相关联的属;因为,如果比一般的看法更普遍或与之相同的看法所认定存在于被设定的种中的东西,在实际上并不存在于种中,那么显然,被设定的属也就不可能存在于种中。
上述方法对于驳论是有用的。但对于立论来说,这种方法——考察设定的种和属是否能容纳更大的程度——就是没有用的。因为即使它们两者都能容纳更大的程度,也没有什么妨碍一个不是另一个的种。例如,漂亮与白都能容纳更大的程度,但一个却不是另一个的种。但是,彼此相关的种与属的比较却有用,例如,如果甲与乙都同样是种,那么,假如一个是种,另一个也会是。同样,如果更小刻度的东西是种,更大程度的东西也会是;例如,如果能力比德性更是自我控制的种,那么,德性是种时,能力也会是。相同的论证也适合于属的情形。因为如果甲与乙都同样是所论语词的属,那么,假如一个是属,另一个也是;并且,如果更小刻度的东西被认为是属,更大程度的东西也会是。
再次,对于立论,要考察种是否已表述了设定的语词的本质,而且,如果被设定的属不只是一个,而是不同的多个;如果是这样,它显然就会是种。但是,如果被设定的属只是一个,就要考察种是否同样表述了其他属;如果是这样,也会推出它表述多个不同的属。
既然有人认为属差也在本质中表述属,那么,就必须使用已经说过的那些因素把种从属差中区分出来。这些因素是:首先,种比属差表述的范围更大。其次,所设定的本质更适于说明种而不是属差;例如,称人为动物的人就比称人为步行的人更清楚他说明了人的本质。而且,属差总是表明种的性质,而种却不表明属差的性质;例如,说步行的人用它来述说某类动物的性质,但说动物的人却不用它来述说某种步行的性质。
这样,就能把属差从种中区别出来。既然一般都认为,如果有教养者(是作为有教养的)是某种有知识者,教养也就是某种知识;如果散步是通过散步而在运动,散步就会是某种运动;那么,就必须按上述方式考察你意欲建立的、可能存在于某物中的种。例如,如果想说明知识是一种信念,就必须考察在求知的求知者是在信仰;因为如果这样,那么显然,知识就会是一种信念。在这类情形的其他场合,也应使用这种同样的方法。
再次,既然要把那个总是跟随着某物但不能与它换位的东西从不是它的种中区分出来是困难的——如若甲总跟随着乙,而乙却不总跟随甲,例如静止常随着宁静,可分性常随着数,但却不能换位(因为可分的东西并不全都是数,静止也不全是宁静)——那么,只要另外的东西不能与它换位,就可以把这个总是跟随着某物的东西当作种来看待;但是,当另外有人提出这种看法时,就不应在一切场合承认。对这种处理当然也可以这样反驳:非存在总是跟随着将生成之物(因为将生成就是现在还不存在),并且也不能换位(因为并非一切非存在都将会生成),但是,非存在却不是将生成之物的种;因为任何东西都不是非存在的属。
那么,对于种的考察就要像上述这些方法那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