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对方是否把某种并不总是伴随着主项,而在有时不是特性的东西当成了特性;倘如此,就不可能正确他说明特性。因为我们发现主体的名称并非就必然真实地是特性所属的东西;也发现主体的名称并非就必然地不适宜于特性不属于的东西。除此之外,即使在他指出特性时,由于它是一种可以忽略的属性,它是否属于主体仍是不清楚的,因此,特性仍是模糊的。例如,如果有人把动物的特性设定为有时运动有时站立不动,他就是把有时不是特性的东西指定为这类特性,因而就不可能正确说明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他是否指出了那必然的、永远的特性;倘如是,就在这方面正确他说明了特性。例如,如果有人把德性的特性设定为使其具有者为善的东西,他就是把永远跟随着主体的东西规定为特性,因而也就会在这方面正确地提出德性的特性。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对方提出的事实上是现在的特性时,是否没有明确他说出他所提出的乃是现在的特性;倘若如此,特性也就不能得到正确说明。因为首先,任何背离习惯的行为都应予以明确陈述;而且,人们通常也把总是跟随着主体的东西指定为特性。其次,凡不明确指出他意欲设定的是否为现在特性的人,他的设定就是不清楚的;因此没有什么免遭批评的托辞。例如,当有人说与另一个人坐在一起是某人的特性时,他所指出的实际上是某人现在的特性;但是,既然他没有明确声明这一点,就不可能说他正确地指出了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他在指出现在的特性时,是否明确地断言过他指的是现在的特性;倘如是,就在这方面正确他说明了特性。例如,如果有人把现在正在散步说成是某人的特性,他的这个说明就是作出了明确规定的,因而也就应该是正确他说明了特性。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对方提出的是否是这样一种特性——除了对于感觉以外,它的存在是不清楚的;倘若如此,就没有正确说明特性。因为任何感觉对象在感觉范围之外都不显明;因为它是否存在是不清楚的,只有通过感觉才能把握。真实的情形是:这些东西并不必然地永远跟随着主体。例如,如果有人把太阳的特性设定为在地球上空运转的一颗最明亮的星体,他就是在特性中运用了这类情况。因为在地球上空运转是感觉才能把握的,所以,就不可能正确提出太阳的特性;因为当太阳下落时,它是否仍在地球上空运转就不清楚了,原因在于我们那时感觉不到。对于立论,则要考察他所提出的那类特性是否对于感觉不明显,或者它能感觉但明显地必然属于主体;倘若如此,就在这方面正确他说明了特性。例如,把表面的特性规定为“赋予了颜色的第一事物”的人虽然使用了有颜色这样一种感觉因素,但由于这种感觉因素明显地永远属于主体,所以,也应该承认他在这方面正确地提出了表面的特性。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对方是否把定义当作特性提了出来;假如这样,就没有正确他说明特性;因为特性并不必定表明本质。例如,如果有人把人的特性说成是两足行走的动物,就是把本质的表述当成人的特性提了出来,因而不可能正确他说明人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他是否把可与主项换位但却不表明本质的述语作为特性提了出来;倘如此,就在这方面正确地提出了特性。例如,把人的特性说成是本性上文明的动物的人就是把可与主项换位但却不表明本质的述语指定为特性,因而也就在这方面正确地指出了人的特性。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对方是否没有把提出的特性的主体置于它的本质中去。因为就像在定义中一样,在特性中的第一个语词应当是种,所剩的其他语词则是被添加的成分和区别于主项的成分。因此,不以这种方式提出的特性就不可能得到正确说明。例如,把动物的特性设定为具有灵魂的人就没能把动物置于它的本质中去,因而也就不可能正确他说明动物的特性。对于立论,要看他是否把所提特性的主体置于本质之中以及是否添加了其他语词;倘如是,就在这方面正确地提出了特性。例如,把人的特性规定为能获得知识的动物的人就是把特性的主体置于了它的本质中,因而也就在这方面正确他说明了人的特性。
正是通过上述这些方面,才能考察特性的被提出是否正确。而被指称为特性的东西到底是不是特性,则要通过下述的方式来检验。因为完全地确证特性得以正确说明的那些方法与使特性之完全力特性的方法是相同的;所以,它们就存在于特性的说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