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要考察对方在把语词规定为缺乏时,是否没有规定缺乏的是什么东西;例如,状况的、相反者的或诸如此类的东西的缺乏,并且也要考察对方是否没有添加上根本地自然生成中的东西或者原初地自然生成中的东西。例如,在把无知称为缺乏时,他是否没有说它是知识的缺乏,或者,他是否没有增加上自然生成中的东西,或者即使他加上了,但却没有把它规定为原初地自然生成中的东西,例如不是规定为推断能力中的东西而是规定为人或灵魂中的东西。因为如若他没有做上述的这些事情,他就犯了错误。如果他没有把盲说成是眼中视力的缺乏,情形也如此。因为想要正确规定本质的人必须既要说明是什么的缺乏又要说明被缺乏的是什么。
也要看在对方不把语词说成是缺乏时,他是否把它按照缺乏来规定了。例如在对无知作规定的场合,当有些人不是把无知的含义仅仅当成否定词来使用时,他们就可能会犯这种错误。因为这种无知不被当成不具有知识,更多地认为它有一种混乱的东西,由于这样,我们就不把无生命之物以及孩童称为无知。因此,无知就不能按照知识的缺乏来称谓。
再次,要考察论断中的那些相同词尾是否也适于表述该词的其他词尾。例如,如果有益的是能造成健康的,那么,有益地是否是以某种方式造成健康地,已受益的是否是已经造成了健康的。
也要考察所作出的定义是否适于理念。因为在有些场合并不如此,例如,柏拉图把有死的加在他对于动物的定义中。因为理念(例如人自身)不是有死的,所以,这个论断就不适于理念。此外,如若要加上行为或承受一类的语词,定义也绝对必然地要与理念发生冲突。因为按照主张理念存在的人们的说法,理念不能承受也不能运动。对于这些人,这类论证是很有用处的。
再有,要看对方是否按照同义语来规定了某个单一的共同论断。因为与名称同一的那个论断所使用的语词是同义的,所以,如果被规定的定义同等地适于一个多义词的一切含义,它也就不能适于这个名称之下的任何一层含义。狄奥尼素斯对生命的定义就是这样,既然他把它规定为由食物滋养的有机体的本性运动。因为和植物相比,这个定义并不更适于动物;而一般认为,生命一词不能只用以称谓某一类事物,而是动物有一种生命,植物又有另一种生命。当然,谨慎地把这种方式的定义规定为同义词,并把所有生命视为一类,这也是可能的;或者他看见了同义词并且想提出一种含义的定义,然而并没有看到,他已经提出了共同适用于两者的说明,而没有作出适宜于一种含义的论断。不论他采取这两种含义中的哪一种,都同样要犯错误。既然有时容易忽视同义词,那么,在提出问题时,就应该把它们当作多义词使用(因为一层含义的定义不会适于另一含义,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定义是不正确的;因为它本应适于多义词的一切含义),而当自己回答问题时,则应区别它们。既然当提出的论断不适于词的一切含义时有些回答者把多义词说成同义词,而如若这个论断适于它的两种含义,他们又把同义词说成多义词,那么,就必须根据这些获得先行论断,或者预先证明这个词到底应该是同义的还是多义的。因为在人们还没预见到结果时,是更会同意的。但是,如若在没有什么论证时某人就由于所提论断不适于特有含义而把一个多义词说成同义词,那就要考察这种含义的论断是否也适于其他的含义。因为如若适于,它就显然应该是一个也可用于其他含义的多义词。如若不适于,就会有多个其他含义的定义。因为有两种论断可用于适于它们的词,一种是先前提出的,另一种是后来提出的。再有,如若某人定义了某个多种含义的词,他提出的论断又不适于一切含义,而且,他又不说这是一个同义词,而说这个词之所以不适于一切含义乃是由于论断不适于它们,那么,就必须对这种人说,虽然人们有时使用与多含义相同的语词,但却应使用那些传统的和已经约定俗成的术语,而不要随意变更这类东西。
如若对方提出的是某种复合性语词的定义,就先减去这复合词某一部分的论断,然后考察定义中的所余部分是否是复合词所余部分的论断;倘若不是,整个定义也就显然不是揭示整个复合词的。例如,假如某人把有限的直线定义为其中心直接处于端点中的一个有限平面的限。如果有限的线的论断是一个有限平面的限,那么,其余的论断,即中心直接处于端点中就应是表述直的,但是,一条无限的线既无中心也无端点,直线也如此。可见,定义中所余的部分不是复合词中所余部分的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