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以这种方式提出的定义则完全不归属于上述的区分。例如,如果把愤怒定义为痛苦加掉以轻心的观念。因为这个定义是想表明痛苦的出现是由于这一类的观念所引起;但是,在所说明了的任何一种含义中,甲由乙所引起与甲加乙都不相同。
再有,如果对方把整体说成是某些东西的构成物,例如说动物是灵魂和肉体构成物,那么,首先就要考察是否没有指出构成的性质是什么。例如,如果把肉或骨头定义为火、土和气的复合。因为只说出构成物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表明构成物的性质是什么;因为肉并不是由这些元素随便结合而产生的,而是肉有肉的构成方式,骨头有骨头的构成方式。而且,上述的那些东西可能没有一种与构成物完全相同;因为一切构成物都有一个与之相反的分离物,而上述的肉和骨头都没有。此外,如果每个复合物都同样可能是或者不是一个构成的构成物,如果每个构成的动物不是一个构成物,那么,其他任何构成物也就没有一个应该是构成物。
再有,如果相反的双方同样自然地存在于某一事物中,而定义则是根据一方作出的,那么显然,实际上就没有下定义,如若不然,就会得出同一事物有多个定义的结论。因为双方都同样是自然地出现于同一事物中,那么,根据相反的一方下定义的人比根据相反的另一方下定义的人又更多地说了些什么呢?如果把灵魂的定义说成是能接受知识的实体,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它也同样能接受无知。
再有,如若不能由于不知晓整体而责备作为整体的定义,但可以责备它的某个部分,如若知晓这个部分,而它又显然没有被正确提出的话。因为如若部分被推翻,整个定义也就被推翻了。当定义含糊时,就应修正和重新构造它们,以使某部分清晰并予以指责,然后再以这种方式进行考察。因为对于回答者来说,他必然要以接受提问者提出的解释,要么自己弄清楚由论断表达的那隐藏的东西是什么。此外,就像在公众集会中提出一部新法律所惯常做的那样,如若这部新提出的法律更好,就废除过去的旧法律,下定义的情形也是这样,人们自己应该提出另一个定义来。因为如果它明显地是一个更好的定义,并更清楚地表明了被定义的东西,显然,那个业已确立的定义就应被推翻,既然同一事物不应该有多个定义。
在论及一切定义时,最为基本的是要事先在自己头脑里对定义的东西形成一个好的假定,或者接受一个已经得到很好表述的定义,因为这必然推出(就像一个固定的模式)人们能够事先看出定义所欠缺的东西以及任何多余的添加成分,就能更好地提供指责之点。那么,关于定义,就说这样一些吧。
按照“相同”一词最严格的字面含义(我们已经说过,相同最严格的含义是指数目上的单一)来考察事物相同或是相异,应该从它们的词尾变化、对等词以及对立面出发。因为如果公正与勇敢相同,那么,公正者与勇敢者、公正地与勇敢地也相同。对立面的情形亦如此;因为如果甲与乙相同,那么,按照任何断言过的对立面来说,它们各自的对立面也是相同的。因为既然它们相同,把一方或者另一方相互对立就没有什么意义。再有,要从它们的生成者与毁灭者、生成与毁灭,以及一般地说,从与它们每一方具有同样关系的东西出发进行考察。因为在它们完全相同时,它们的生成与毁灭的生成者与毁灭者也相同。
也要考察当二者中的一方在最高级的意义上被述说时,与之相同的另一方是否也在相同的方面在最高级意义上被述说。例如,色诺克拉底就提出幸福的生活和美好的生活相同,既然在一切生活中,美好的生活和幸福的生活最值得选择,因为最值得选择的和最大的东西只能是一种。诸如此类的其他情形也如此。被说成最大的或最值得选择的各自都应该在数目上是一,如若不然,就不可能表明它们是相同的。因为不能必然地这样推论:如果柏洛波勒斯人和拉克代谟利亚人是最勇敢的希腊人,柏洛波勒斯人就是与拉克代谟利亚人相同的,既然不论柏洛波勒斯人还是拉克代谟利亚人在数目上都不是一。但是,一方却必然被另一方包含,就像拉克代谟利亚人被柏洛波勒斯人包含一样。如若不然,即如果一些不被另一些所包含,就会推出每一方比另一方更好的结论。因为假如一些不被另一些所包含,就必然会得出柏洛波勒斯人比拉克代谟利亚人更好的结论来。因为他们全都比另外的那些人更好。同样,拉克代谟利亚人也会必定比柏洛波勒斯人更好;既然他们全都比另外的那些人更好。这样,就会变成另一方都比另一方更好。因此显然,如若还想表明二者相同,被称之为最好的和最大的东西就应当在数目上为一。色诺克拉底却没有表明这一点。因为不论是幸福的生活还是美好的生活在数目上都不是一,因此,虽然二者都值得选择,但它们并不必然相同,而是一个被另一个所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