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音有关的论证,以口语的形式是难以形成的,但以书面的形式则容易得多,例如,有些校勘者指出,荷马的这一句话错了:“其中的一部分因雨水而腐败”。他们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改变重音,将hou(其中的)变成ou(不),这样就成为“它并不因雨水而腐败”了。再如,关于阿加梅农之梦,他们认为,宙斯自己并没有说“我们答应他保证使他的祈祷成为现实”,而是说“但愿这个迷梦能使他的祈祷成为现实”。这样一些例子就与重音有关。
与表达形式有关的反驳,在用同样的形式表示不同的事物时就会发生。例如,用阴性表示阳性,或用阳性表示阴性,或者用阳性或阴性表示中性;再如,用量表示质,或用质表示量,或者用被动表示主动,用主动表示状况,以及用我们在前面所说过的其他种种区分相互表示等等。因为人们可能会用属于行为的事物来表示不属于行为的事物,例如,“健康”和“切割”、“建筑”在表达形式上就很像,然而前者表示性质和某种状况,后者则表示行为。其他一些例子也是这样。和语言有关的反驳就是由于这样一些原因而产生。至于与语言无关的谬误则有七种:(1)由于偶性而产生的谬误;(2)由于意义笼统而产生的谬误,或者虽非笼统,但是就某个方面或地点或时间或关系上被述说而产生的谬误;(3)由于对反驳无知而产生的谬误;(4)由于结果而产生的谬误;(5)因假定尚待论证的基本论点而产生的谬误;(6)把不是原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产生的谬误;(7)将多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而产生的谬误。
因偶性而产生的谬误,当一属性既属于某事物同时又属于它的偶性时就会产生。因为同一事物有多种属性并不必然地属于一事物的所有谓项,以及属于它们所表述的东西。例如,“如果哥里斯库斯不同于人,那么他就和自己不同,因为他是人”,“如果他和苏格拉底不同,而苏格拉底是人”。所以他们说:我们得承认哥里斯库斯和人之所以不同是由于偶性,因为他说哥里斯库斯与之不同的人就是人。
当措辞只涉及部分却仿佛是被笼统地表述时,这样一种谬误就会产生,即由于笼统地使用了表示个别事物的词,或者由于本应在某一方面被述说但使用时意义不当而产生的谬误,例如,“如果非存在是意见的对象,那么非存在存在”,因为“存在某物”与笼统的“存在”并不是同一的。再如,“如果存在不是存在者中的某物,例如如果它不是一个人,那么存在就不存在”,因为“不存在某物”与笼统的“不存在”并不是同一的。但由于用语相近,“存在某物”和“存在”、“不存在某物”和“不存在”似乎差别很小。当措辞本应指某个方面但笼统所指时,也会同样地产生这种谬误。例如,“如果一个埃塞俄比亚人全身都是黑的,只有牙齿是白的,那么他既是白的又不是白的”。“如果两种属性都属于某一方面,那么相反的属性同时存在”。有时人们很容易察觉这种谬误,例如,如果确知埃塞俄比亚人是黑人,有人会间,他的牙齿是白的吗?如果他的牙齿是白的,他便认为找到了问题的答案,证明了埃塞俄比亚人既白又不白。但有时这种谬误会不为我们所察觉,即不论在什么地方或什么时候,假如在某一方面指出一属性,则那种宠统的属性仿佛也适用,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易辨别出哪一种属性在严格恰当的意义上属于某一事物。当两种对立的属性同样地存在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因为人们通常以为要么两者可以笼统地被表述,要么两者都不能。例如:“如果某物半白半黑,那它是白的还是黑的?”
其他一些谬误的产生,则是因为对三段论是什么,反驳是什么没有适当的定义,或者它们的定义存有不足。反驳是具有同样单一谓项的矛盾命题,它并不是与一个名词,而是与一事件矛盾,这一事件在两个命题中并不是同义词而是同一个词,反驳就是在同一的方面,以同一的关系,同一的方式,就同一的时间,从所给予的前提出发(不包括在争论中的出发点),进行必然推论。有关某物的虚假陈述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发展的。但是,有些人则置上述一切条件于不顾,其反驳只是表面的,例如,同一事物既是二倍又不是二倍,因为2
是1的二倍,但不是3的二倍。同一事物既是另外同一事物的二倍又不是它的二倍。然而这二借并不是就同一方面来说的,因为就长度来说是二倍但就宽度来说并不是二倍。或者,它在同一的方面,以同一的方式既是同一事物的二倍又不是它的二倍。那它也不是就同一时间说的,所以这只是一种表面的反驳。也许有人把这种谬误硬性归到与语言有关的这一类。
与断言尚待证明的论点有关的谬误和强求基本论点所可能产生的谬误,是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多的方面发生的。它们表面上貌似反驳,这是由于人们不可能在同时看出同和异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