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们所说的,有些反驳表面上是反驳而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反驳;同样,有些消除方法表面上是消除,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消除方法。我们说,在争论的论证中,在遇到用词歧义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在进行真正的反驳之前就把这些提出来。如果陈述好像是真实的,一个人必须用“姑且承认”这种措辞来回答;因为这样一来,被驳倒的可能就变得十分小了;但如果有人被迫说了某些自相矛盾的话,那么他尤其要补充一句:它似乎是这样。这样一来,就不会被驳倒或出现悖论了。既然人们清楚“假定最初的论点”意味着什么,而且人们总是认为他们必须竭尽全力推翻靠近结论的那些前提,而且由于有人正在假定最新的论点,有些前提必然不会得到承认。所以,一旦有人宣称这样一个论点是从我们论题中必然推出的结论,而且是虚假的或者是自相矛盾的,那我们必须为同样的论题进行辩护;因为必然结论通常被认为是论题自身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一旦已经得到的普遍没有名称,而只是通过比较例子来说明,那我们必须说,提问者并不是在它被认可的意义上使用它,也不是像他所提出来的那样,因为反驳也常常取决于这一点。
一旦人们无法使用这些权宜之计,那就必须求助于并没有得到恰当证明的论证,并根据前面说到的谬误分类来对待它。
当名词是在恰当的意义上使用时,人们必须要么作出简单回答,要么通过作出辨别而回答。如果我们的陈述蕴含了我们要说的意思,但又没有明确表达出来,那么反驳就随之产生了。例如一个问题并不是清楚地提出的,而是用一种缩短了的形式提出,如“凡属于雅典人的东西都是雅典人的财产吗?”“是的,而且这对于其他一切事物都同样适用。”“如果这样,那么人属于动物吗?”“是的”,“既然如此,人就是动物的财产。因为我们说,人属于动物,因为人是动物,正如我们说吕山德是斯巴达人一样。”显然,当前提不清楚时,一定不要简单地承认这个前提。
通常人们认为,如果两件事有一件是真实的,则另一事物也必然是真实的,但是如果第二件事是真实的,则第一件事并不必然是真实的。当有人间到哪一件事是真实的时候,我们应当承认前提较少的一件;前提的数目愈多,则得出结论就愈难。再有,如果他想确定,一事物没有相反者,而另一事物有相反者,如果他的争论是真实的,那么我们就应当说,两者都有相反者,但其中之一还没有确定的名称。
至于绝大多数人所持的观点,如果有任何不同意他们观点的人,他们就会说他是在撒谎,对于别的他们就不会这么说。例如,对有些论题人们的看法就不一致(如对于生物的灵魂到底是有死的,还是不灭的这种问题,绝大多数人就没有取得确定一致的意见)。所以,当人们并不确定一般人所提出的前提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是否像格言一样被使用(因为人们把两者都称作真实的意见,而且人们用“格言”这个名称来表示普遍的肯定),还是像陈述一样,如“正方形的对角线不能和它的边长通约”,而且,在这里真理完全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有极好的机会改变名词而不被发觉。因为前提在哪一种意义上才真实这一点并不确定,所以人们不会被看作是在玩弄诡辩,由于在论题上意见并不一致,所以人们并不被认为是在撤谎;因为这种改变会使我们的论证立于不败之地。
而且,一旦有人预见到了任何要提出的问题,那他必定是最先持反对意见的人,并且会说出一个人必须要说的话,这样他就会最有效地使提问者手足无措。
既然正确的消除方法是将虚假的推理暴露出来,说明谬误所依赖的问题之本性;既然虚假的推理有两种意义(因为如果所达到的结论是虚假的,或者推理只是貌似而并非真正的推理,都会产生虚假的推理),所以必须既有刚才所说到的消除方法,也要有表面推理的纠正方法,以说明是哪一种问题导致的谬误。结果是,一个人消除推理正确的论证的方法就是推翻它们,并通过作出辨别来消除那些貌似的论证。再者,在它们的结论中,既然在那些推理正确的论证中有些是真实的有些是虚假的,那就可能以两种方式来消除那些结论是虚假的论证,即或者推翻那些被提问的前提中的一个,或者指明结论并不像所陈述的那样。相反,前提是虚假的那些论证,则只能通过推翻其前提中的一个来消除,因为它的结论是真实的。所以,那些希望消除论证的人应当看到,首先,它是被正确地推导出来,还是被不正确地推出;其次,结论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以便我们或者通过进行辨别,或者通过推翻一个前提,并且以刚才说到的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来推翻一个前提而得到消除。在一个人被提问时消除论证与在没有被提问时消除论证,这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要看清将会发生什么是困难的,但是当一个人有闲暇时,要看清一个人的方式就要容易一些。
在与语义双关和用词歧义有关的反驳中,有些反驳所包含的问题具有多种意义,而有些反驳则是所包含的结论具有多种意义。例如,在关于“沉默者的说话”的论证中,其结论就有双重意义,而在“知道的人并没有意识到他知道什么”这一论证中,其中的问题之一就包含了用词歧义的情况。再有,有双重意义的东西,有时是,有时不是。“双重”这个词就是指有时是有时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