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讲过,资本,如果使用得合理的话,便表明它本身是有生产力的,因为它再生产它本身之外还有一笔剩余。这个命题,作为结论,虽然无疑是正确的,但还需要作一点基本的修正。屠能例证中的资本,弓箭和渔网,按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来说,果真再生产出它本身吗?肯定没有。它们不过生产出鱼和猎物;它们在生产中耗尽它们的直接的、近乎全部的活动力。它们本身根本没有生产出新的弓箭和渔网,也并没有为这种生产提供直接的帮助。首先,拿来归属于它们的收益,必然是用另外东西表示的总收益,这些东西,也就是资本不能从中补偿资本本身的东西,也就是在价值上资本或许可能与之比较,但在数量上却不能与之比较的东西,因而并不能用它们来代表物质净收益。但是我们不能把思考简单地停在这一点上面——事实上资本的间接效力是更为深远的。弓箭和渔网一经获得,它们的再生产条件就变得容易了,纵然它们实际上并不在再生产中合作着。它们是通过鱼和野味的总收益的额外增加来使再生产变得容易的,其结果是,比先前多得大多的劳动可以自由地使用于创造资本。因此,就总的结果看,最终确是要把净收益归属于这些具体形式的资本,就好象它们果然直接再生产它们本身并有一笔剩余一样。
同一论证也适用于发达经济中的资本,只不过在那里情况远为复杂,从而必然的,其过程更难于追究罢了。无论什么资本,甚至最高度发达的经济里的资本,也并没有直接再生产出它本身来,每笔资本都是首先生产出以另外东西表示的总收益,从物质上看,资本的生产力在那上面是不能看到的。面包师的资本生产着面包,磨坊主的资本生产着麦粉,农民的资本生产着谷物。为了使面包师能够重行补偿他的资本,他必须依赖磨坊主以及其他凡是能够提供他的生产所需要的原料和器材的人。为了使资本可以得到补偿,为了使净收益变得可以从物质上来认识,每笔资本的总收益都必须跟其他资本的总收益相交换,实际上,必须跟那些要归给土地和劳动的收益相交换。直接发生的唯一归属从来就是一种总收益的归属,但是随之而来的,作为最后的结果,则是一种净收益的归属,不管道路会多么迂回曲折——我的意思是,只要认为资本的效力没有减小,只要把资本使用得适当。这恰恰好象每笔资本果然直接再生产它本身并有一笔剩余一样。在多数场合,役于一种经营或一个企业的全部资本的收益,是合在一起估计的。但是,无须证明,其中每一小笔不同的资本(假定适当的使用)都在总收益中占有自己的份额。每一小笔资本,使用得合理的话,都直接产生出一批不同于自己的财物的总收益,最后,类似的总收益之间经过必要的交换之后,便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并生产出一笔净收益。在这个意义上,机器、工具、原料、辅助材料,简单他说,一切形式的具体资本,最小的和最不耐久的资本,甚至那些就物质上说并没有什么从中转移到产品里面去的资本,都使它们本身得到补偿并产生一笔剩余。从这个观点看,为生产的目的而燃烧的每一块煤炭,最终都创造着另一块同样的煤炭,并且在这之外,还创造着一笔不耐久的净收益。而且,只要资本的被补偿部分是一次又一次地得到使用,每一笔资本——最小的和最不耐久的——都成为永久性租金的来源
了。在本书第三卷第四章的第二个脚注里请读者参阅本章时曾说过,在本章里会说明,不考虑庞巴维克所特别予以注意的、有关浊占财物和成本财物之间的对立的区别,问题还不能得到最后解决。这种区别的重要性这时应该变得很清楚了。读者一定还记得,在门格尔所说的分配里,有一个“未分割的余额”。现在,在所有结合里,这个“未分割的余额”大部分落到那种具有最强烈的独占性质的财物身上。其结果,如果一件显着的独占财物同若干件显着的成本财物相结合,就把“未分割的余额”归属于独占财物;如果结合在一起的光是成本财物,就把这个余额归属于那件最接近于类似独占财物的财物;最后,如果几件独占财物结合在一起,就把它归属于那件最突出地带有独占性质的财物。但是,一定要注意,拿来归属于所讨论的财物的,只是“未分割的余额”的大部分,而非全部。其中某些部分——虽然往往是微不足道的部分,实际上真的只是不易辨别的部分——总是必须拿来归属于参加合作的其他财物,因为所有这些财物都由于维持这个结合而得到效用上的若干增加,而解散这个结合便要破坏那个认为是最好的生产计划。上述结合的维持愈是更多地依靠参加合作的其他财物,也就是说,这些财物本身所具有的独占财物性质愈多,而所具有的成本财物的性质愈少,要拿来归给这些财物的份额也就愈大。一件稀缺的财物通常总是比一件较不稀缺的财物,受到生产用途的微小变化的更严重影响,象本书所阐明的,那些最最显着具有成本财物性质的财物,必须在供给和需求上先有相当大的变化,而后它的价值才会出现相应的变化。由此可见,“贡献”和“合作”之间的差别,总的说来,基本上一直是很清楚的;虽然实际上这种差别结果达不到那么大,而且,要是所指的只是财物的单位,那就绝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