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物要逐步才能达到。我们不知道最简单和最有限制的事物的本质;我们不知道这些事物能否突然完善,因而也不知。
道全能的上帝能否一下子使其达到这种境界。我不想对应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出争议;我只想指出其过程的显著的外在方面:我所看到的事物的现象向我表明,在任何地方,直至苍蝇的翅膀都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感到,我觉得我的理性在进步:因而我可以有根据地说,依照绝妙的类推,道德方面也在向好的方面发展;而自然的法律,不管其如何有力而又温和,也只能逐步取得完全控制人类的威力;因此,结合起来的各民族,与其说它们明确认识什么社会是最好的社会,倒不如说它们最初感到一般社会的用处。仅仅经过一连串的道德上的谬误,经过千百次经验以后,人类的理性才终于发现:任何状况都不能比单纯的自然状态更美妙;但是如果各民族没有经历多种政体,经历多种制度,而这些制度的缺点早晚要促使所有人赞同自然,那它们怎么能够知道这点呢?
几乎所有民族都有过或仍然有着关于黄金时代的概念,那正是在人们当中存在完善的群居生活的时代,我已经揭示这种群居的法则。也许这种原始的纯朴生活在好几个世纪中仅仅是无意识地实行,因而易于变质。这种变坏导致野蛮和掠夺行为,而其祸害反使人类了解他们的原始状态的价值;他们试图通过法律去重新接近黄金时代,这些法律长时期来非常不完善,后为其他较少缺陷的法律所代替,而后者显然又将被更少缺陷的新法律所取代,如此下去,一直至净化的理性习惯于不再无视自然的训诫,而经常只有处于其影响之下。
理性造物在达到这种幸福境地的时候,就会获得一切美德或具备他所能有的道德上的完美性:大概上天正是通过这些阶段把人类引向完善的境地的。
人们经常说,王国也象人一样,有它的童年、青年、壮年和暮年时代,对于整个人类还不是一样?人类通过一系列的变革,将会达到恒久的纯真无邪的状态。
但是我们且把这些假说放下,以便确定道德之恶的观念。
并规定其正确的范围。
道德之恶的正确范围在自然中,对于神来说,既没有实在之恶,也没有道德。之恶;也就是说,在神与创造物之间,不存在任何令神不快的关系。
假定人服从于自然的原始法律,对人来说就没有道德之恶,亦即不会为害与受害。他只是在某些社会的专横的法制之下才会做出这种恶事并成为罪人;而这些社会也跟建立它们的凡人一样,各不相同,而且其风俗习惯常常彼此截然对立,甚至于一个社会认为是道德之恶的东西,在另一个社会里却常常是善事或是值得赞扬的行为。各民族过去和目前的状况都无可置疑地证明这一点。在这里谴责的却是别处许可和要做的事。因而就这方面来说,道德之恶象立法者的胡思。
乱想那样,纯粹是变化无常的东西。这种恶受到另一种同样短暂的恶的惩罚,是合乎情理的;它纯粹是由于任意变动的偶然事件的次要原因而导致的结果;这种恶和神能有任何关系吗?
人是自己自由行为的独立创造者;自由行为的目的和动机除了人的自我保全和幸福之外别无其它;而这是极为短暂和完全受目前人的能力所左右的事情。然而,既然这些行为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对于自身或对于同伴成为好的或坏的行为,那么要说人的为恶十分偶然或带有条件,那的确是这样的。如果把条件和原因(这大部分是不依人为转移的)除掉,那么人就不可能变邪恶,也不希望或继续成为邪恶的人造成一切恶的暂时原因也就是其补救的手段我不断重复地说,只要你废除私有制,你就永远消灭导致人们作出绝望的极端行为的千百种偶然变故,我要说,人摆脱了这种专制,万万不可能去犯罪,万万不可能去偷窃、杀人、侵占。
现在是让准许私有制的法律惩治人的这些罪行;人还受到内疚和恐惧心理的惩处;这种内疚和恐惧是人在其中受熏陶的道德制度的观念之产物。但是,对于坏蛋的最严厉的惩罚,是那种可说是天生为善的第一感情。这种自然的内。
在呼声,尽管在人们身上已降为不损害他人的冷漠的训诫,但还是有足够的力量使罪犯深深感到其威力。
你们说,大多数人由于害怕目前和将来的惩处和刑罚而停止坏行为;你们这些软弱的庸人,得用多大力量来防止某一狂人对你损害啊!如果神没有在人的心灵里灌注不可磨灭的正直,这一切都是没有用处的。好人珍惜正直,不为任何。
恐惧所左右;坏人甚至没有受到惩罚,也为丧失正直而懊悔。
只有这种正直才可以惩处和制裁犯罪,比车磔和绞刑都更为有效:
上天已作了这样的安排:人为法律无知地践踏自然感情,它的严厉性与这种感情力量的削弱联系在一起,从而由它去补救它使自然感情遭受的损失。这种感情本身,经过堕落行为的狂热之后,又重新恢复其全部力量,并成为可怕的爱夫门尼德帮助人为的法律去惩治罪行。这样,象以一种冲击抵消另一种冲击一样,无知的随意动机引起犯罪;而同样出于无知的行动用作消除犯罪的有害后果。用暴力去消灭暴力。于是,对于会受这种关系损害的人来说,什么也不复存在,只剩下纯粹的理想之物了。
精神和内心的矛盾的真正原因就会发现:天哪!
如果来看看那些大家简单称之为恶习的人的行为(其恶劣程度比违反自然的行为还轻)
人们把多少幼稚、古怪、可笑的做法与善恶的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
这正是由它(神)来创造、确定和公布这一法律;谁不服从它,谁就是自暴自弃和轻视人的本性;从而他就要受到最大的惩罚,即便他躲过了其他可想象得到的苦刑……每个人都因自己的罪行而苦恼并陷入狂乱之中;每个人都害怕自己坏思想和灵魂的内疚;它对于渎神者来说象紧紧缠住每个人的复仇女神。
(西塞罗:《论国家》,第4篇第Ⅰ章)
些做法与自然毫无关系,甚至妨碍自然,违反自然,但却对众人的理性有着极大的影响,以致他们往往将此当作神意的安排。一旦遇到自然不管理性而摆脱无益的限制的时候,能否将自然的抗拒视为反叛呢?能否说人的意愿使人听从恶而违背理性之光呢?这些所谓光明其实不过是暗淡的火花;因而无怪更明智、更有力的自然常常以其感情使意愿与理性对立并似乎嘲弄理性的训诫。
这正是我们那些道理一大套的道德家们所无法解决的难题。他们说,人的内心是难以捉摸的迷宫,人们无法认识其曲折隐蔽之处。这是由彼此永远斗争的对立成分所构成的奇怪的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