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者,一动一静,直相至。触者,两俱动,而直相触。
经者,在其中过无所犯。历者,以次相及,而过经历。
贯者,直径中过。刺者,旁过光芒刺之。
磨者,旁过而相切逼之。靡者,旁逼过而有间之。
掩者,覆蔽而灭之。斗者,二体往返,离而复合。
同者,二体各一,不辨其形,环者,星行绕一周。
绕者,环而不周。戴者,月在星下,若似顶戴之象。
勾者,一往一返,如勾之状。已者,往而返,返而又往,再勾如已状。
牝牡者,五行相克如夫妻。夫在阳,妇在阴,为牝牡也。
右为五星月祅变行占。
日辰占第十七
日为君,月为后,五星主官,二十八宿各属分野。主职有常,列坐三百,各司其位,具知当条。然灾祥发见,国俗不同,事借日辰,以辨其所居,以知其分次。是以有岁,有月,有日,有时,有所,各占其分。
岁在甲,为齐;乙,为海外东夷;丙,为楚;丁,为江淮、南蛮、海岱;戊,为韩、魏、中州、河济;己为韩、魏;庚,为秦;辛,为华山以西,为西夷之国;壬,为燕、赵、魏。癸,为常山已北,北夷燕赵之国。子,为周。丑,为翟魏,亦主辽东;寅,为楚赵;卯,为郑;辰,为晋邯郸、赵国;巳,为卫;午,为秦;未,为中山、梁、宋;申,为齐、晋、魏;酉,为鲁;戌,为赵,为吴,为越。亥,为燕、代。
岁月日时,及见灾所在之地,皆同用之。
假令丙辰年七月丁卯日午时,灾见于未地,太岁在丙辰。丙为楚,辰为晋。七月申,申为晋魏,丁卯月,丁为江淮南蛮。午时,午为秦。灾见未地,未为中山梁宋。即是其地各有灾也。《尚书洪范》云:王者唯岁。王者即占于楚晋有为灾也。卿士唯月,七月即占于晋魏为有灾。师尹唯日,丁即为江淮南蛮、卯为郑国等有灾。他皆仿此。此即梓慎、裨灶占异而俱验也。
按《春秋》,鲁昭公十年春正月戊子,祅星出于婺女,见于申维。女属齐,申为晋分。梓慎见祅星出,知晋侯以戊子日死。所以知者何?齐逢公死时亦有此星见。推以方之,知晋平公将死。梓慎,鲁大夫也。襄公二十八年,岁星失次,淫于玄枵中五度,在虚,以为蛇乘龙。是岁星虚下,故曰蛇乘龙。龙为寿星,宋郑之分。梓慎见蛇乘龙,以为宋郑将饥,裨灶以为周王及楚子皆死,以虚宿冲午,午为张翼,周楚之分,故二人占不同而皆验。
占期第十八
凡福德之祥,应□□□□□□□□□□□德有吉祥其常期于春以□□□□□□□□□□□甲乙。他皆仿此。若为不吉之祥,应在秋,及五月见灾祥,应在十一月,五月灾见,此刑破之下也。期日以庚辛。他皆仿此。木、火、土三星,期五行休王,四月不一,各有其时而为主焉。及其司过见罚,降福呈样,别大小,异其类,休王殊其色,或光润明静,或微暗芒角,犯有少异,即可消息占之,不必待斗蚀掩犯耳。如木、火、土者,有吉祥则常期本月,本期春色。若王时见祥,期会合月。如三月祥,应在九月是也。其日若是甲乙,应期寅卯。余准此。火正王夏,土王季夏。若以五月见祥,即期六月,午与未合。若戊己日见,即辰戍丑末日应期也。木若见凶祥,即见秋应。如二月,应在八月,卯冲酉也。及十一月,卯刑子也。木星变,以庚辛日事发,火即以壬癸日。仿此。金、水二星,即以杀月杀日,时期远近。若申子辰,杀在未,刑亦如常也。犹如大业三年,长星竟天,至十三年,然后易政之弊应之也。凡论兵者以杀,论诛戮以刑,论死生亦耳。其古占所载,今列如左。
巫咸曰:五星之合,金星以金日,木星以木日,水星以水日,火星以火日,土星以土日。星月期十二辰,候其灾变,以期杀时。甲乙日应在金,丙丁日应在水,戊己日应在木,庚辛日应在火,壬癸日应在土。五星皆同此法。
巫咸曰:岁星主木,日以甲乙;荧惑主火,日以丙丁;填星主土,日以戊己;太白主金,日以庚辛;辰星主水,日以壬癸。二十八宿以十二辰。木应在金,火应在水,土应在木。故木期十二日十二月,火期四十日四十月,土期二十八日二十八月,金期八日八月,水期十日十月。
巫咸曰:五星守二十八舍,左为春应,右为秋应,前为夏应,后为冬应。其法随气所在,制前后也。
石氏曰:凡五星行犯列舍,前为春应,后为秋应,左为冬应,右为夏应。假令春以东为前,西为后,北为左,南为右;夏以南为前,北为后,东为左,西为右;秋以西为前,东为后,南为左,北为右;冬以北为前,南为后,西为左,东为右。
宋均曰:灾祥见皆在冲月。假令见在正月,则应在七月;见在七月,则应在来年正月。他皆仿此。
《荆州占》曰:甲乙日有变,期一百二十日;丙丁日有变,期八十日;戊己日有变,期六十日;庚辛日有变,期四十日;壬癸日有变期二十日。甲乙为春,丙丁为夏,庚辛为秋,壬癸为冬。以四时期之。凡占灾祥,皆以此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