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躬明法
后汉郭躬以郡吏辟公府,时有兄弟共杀人者,而罪未有所归。明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
斩。帝以躬明法律,召入问之,躬对:“章应罚金。”帝曰:“章矫诏杀人,何谓罚金?”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诈。’帝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帝称善。迁躬廷尉正。出后汉书本传。旧集不载。
按:深文峻法,务为苛刻者,皆委曲生意而然也。“君子不逆诈”,盖恶其末流必至于此尔。传称:躬之典理官也,决狱断刑,依于矜恕,故世传法律,而
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将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监、平者甚众。积善之庆,不其盛欤!
高柔请名(游肇一事附)
魏高柔为廷尉,时猎法甚峻,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龟付狱。柔表请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
吾禁地。送龟廷尉,便当考掠,何复请告者主名,吾岂妄收龟耶?”柔曰:“廷尉,天下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辞指深切。帝意寤,
乃下京名。即还讯,各当其罪。出魏志本传。
按:法有“诬告,反考告人”,所以息奸省讼也,安得匿告者名乎?柔可谓能执法矣。
后魏游肇为廷尉时,宣武尝敕肇有所降恕,执而不从。曰:“陛下自能恕之,岂可令臣曲笔。”此亦柔之流亚欤?见北史本传。二事旧集并不载。
惟柔与肇皆诏所指以励士师者,故并着焉。庶几执法之吏不曲笔以纵有罪,不毁法以陷无辜,而处议合于人心也。
殷仲堪原情
晋殷仲堪,为荆州刺史。有桂阳人黄钦生,二亲久没,诈服衰麻,言迎父丧。府曹依律弃市。仲堪曰:“原此法意,当以二亲生存而横言死没,情理悖逆,
所不忍言,故同于殴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钦生徒有诞妄之过耳。”遂活之。旧出晋书本传。
按:昔人称郭躬“推己以议物,舍状以探情。”夫推己以议物者,恕也;舍状以探情者,忠也。仲堪亦庶几焉。苟非用法忠恕,钦生弃市决矣。此皆俗吏所不能者也。
何承天论罚
宋何承天,义熙初,刘毅镇姑孰,板为行参军。毅尝出行,而鄢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处法弃市。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
有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之劾以犯跸,罪止罚金,明其无心于惊马也。故不以乘舆之重,加以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中心。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罚之可也。”旧出南史本传。
按:此亦“推己议物,舍状探情”者也。
孔深之辨谳
宋孔深之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缢。已值赦。律:“子贼杀伤殴父母,遇赦犹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
之父母,亦弃市;会赦,免刑补兵。”江陵骂母,母以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伤殴及詈科,则疑轻。制惟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詈母致死会赦
之科。深之议曰:“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杀伤咒诅,法所不容;詈之致尽,理无可宥。江陵虽遇赦恩,固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
天属。黄之所恨,意不在吴,原死补兵,有允正法。”诏如深之议,吴可弃市。出南史孔靖传,深之其孙也。旧集不载。
按:詈之致死,重于殴伤,不以赦原,于理为允。妻若从坐,犹或可赦,吴实共骂,弃市亦当。诏所以补议之阙也。
戴胄驳议
唐戴胄为大理少卿时,长孙无忌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论:“监门校尉不觉,罪当死;无忌赎。”胄曰:“校尉与无忌罪均。臣子于
君父不得称误,法着:御汤剂、饮食、舟船,误不如法,皆死。陛下录无忌功,原之可也;若罚无忌,杀校尉,不可谓刑。”帝曰:“法为天下公,朕安得阿亲
戚。”诏覆议。德彝固执,帝将可,胄驳之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法当轻。若皆过误,不当独死。”由是与校尉皆免。出唐书本传。旧集不载。
按:胄言:“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所以深责无忌也。校尉缘无忌以致罪,则与无忌罪均,而法当轻也。既免无忌,缘以致罪者岂得不免乎?胄之力争,亦忠恕之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