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采请减(侯瑾、张唐卿二事附)
苏采给事为大理寺详断官时,民有父卒母嫁者,闻母死已葬,乃盗其柩而祔之。法当死。采独曰:“子盗母柩,纳于父墓,岂与发冢取财者比!”请之,得减死。
按:侯瑾少卿提点陕西刑狱时,河中有民,父死。母改嫁,十余年亦死。辄盗发冢,取其棺与父合葬。法当大辟。有司例从轻,瑾请着于令。此乃用采所请
为例者。盖母与后夫同穴而葬,于是发其冢,取其柩,故论以劫墓见尸之法,而请之仅得减死也。
张唐卿状元通判陕州时,民有母再适人而死者,及父之葬,子恨母不得祔,乃盗丧同葬之。有司请论如法。唐卿权府事,乃曰:“是知有孝不知有法耳。”
遂释之以闻。则异乎采所请者。盖后夫尚在,而母死未葬,独盗其丧以归,非发冢取棺,则法亦轻矣,虽释之可也。三事并见本传。
陈希亮验封
陈希亮大卿,为开封府司录事。有青州男子赵宇,上言“元昊必反”,坐责为文学参军,福州安置。明年,元昊果反。宇自讼,所部不受,亡至京师。执政
令劾以在官无故亡法。希亮奏:“乞以宇所上封事付有司,即其言验,不当加责。”宇由是得释。见本传。
按:此论其状,则宇为文学参军,福州安置,而亡至京师,劾以在官无故亡法,可也。论其情,则宇岂无故亡哉?本坐言元昊反而责之,今果反矣,尚何劾
焉!希亮可谓能“舍状以探情”也。
贾黯诛意
贾黯侍读,判流内铨时,益州推官乘泽,在蜀三年,不知其父死。及代还,铨吏不为领文书,始去发丧。既除服,且求磨勘。黯言:“泽与父不通问者三年
,借非匿丧,是岂为孝乎?”卒使坐废田里。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黯议泽罪,若深文者。盖以名教不可不严,是春秋“诛意”之义也。
陈巽守正
陈巽宾客为常州团练推官时,案察官有欲重郡狱者,曹掾承意,舞文成之。巽曰:“非罪杀人以法,与杀人以刃无异也。”竟论如律。见本传。
按:舞文巧诋,入人之罪,君子不为也。而利诱之,势胁之,能不失其守者,难矣。巽岂不谓之贤乎!
蒲谨密敢争
蒲谨密郎中,初为万州南浦令,尝摄州幕。时廷尉驳州狱失出死罪。谨密以为:“法者,天下共守。今罪于法不当死,不争则不可。”州将曰:“可与廷尉
争耶?”谨密愈执不夺。及诏下他司议,而卒得不入死,州将始愧服。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古人守法,如张释之、徐有功,皆与天子争者也。而谓不可与廷尉争,缪矣!且苟惮我之争,则不恤彼之死,岂君子哀矜之义耶?
强至议赃
强至郎中,初为泗州司理参军,尝摄司法事。漕运卒盗官米,狱具,议赃抵死者五人。至言:“议赃未应律。”州疑其事以奏。而大理寺果纠正如至言,皆
得不死。官吏皆被罪,独至不预。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议赃以律,而未应律,盖于意义有不通也。罪不应死乃抵死焉,则其不讲,过亦大矣。是故汉以律为专门之学,唐置博士弟子员以讲之。尽心君子,亦焉可忽!
夫议罪之事,自古甚多,今但略举二十七条,亦因旧集概言之耳。其详见于通典、会要,不可悉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