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世良放囚
后魏宋世良为清河太守时,阳平郡移掩劫盗三十余人,世良讯其情状,惟送十二人,余皆放之。阳平太守怒曰:“辄放吾贼!”及推问,送者皆实,放者皆
非,始叹服焉。出北史宋隐传。世良,其族曾孙也。旧集不载。
按:他郡移掩劫盗,虽或诬引,咎不在我,据名缚送,斯亦可矣。世良乃复讯其情状,实者送之,非者放之,是哀矜审谨之至也。传言:齐天保初,大赦,
世良郡无一囚,率群吏拜诏而已。此其效欤?
苏琼推盗
北齐苏琼,为文襄仪同府刑狱参军。并州尝有强盗,推其事者所疑贼徒并已考伏,失物家亦识认,惟不获盗赃。付琼穷审,乃别推得元景融等十余人,并获
赃验。文襄语前妄引者曰:“尔辈不遇我好参军,几致枉死。”出北史本传。旧集不载。
按:琼推盗之术,固有可称。然君子所贵者,不在核奸,而在释冤也。
柳庆问饮
后周柳庆,初仕后魏,为雍州别驾。有贾人持金二十斤,诣京师交易,寄人居止。每欲出行,常自执管钥。无何,缄闭不异而并失之。谓是主人所窃。郡县
讯问,主人遂自诬服。庆闻而疑之,乃召问贾人曰:“卿钥常置何处?”对曰:“常自带之。”庆曰:“颇与人同宿乎?”曰:“无。”曰:“与同饮乎?”曰
:“向者曾与一沙门再度酣宴,醉而昼寝。”庆曰:“主人特以痛自诬,非盗也。彼沙门乃真盗耳。”即遣吏逮捕沙门,乃怀金逃匿。后捕得,尽获所失之金。
旧出北史柳虬传。庆,其弟也。
按:缄闭不异而失其金,则盗非远,故疑主人。庆察其色、其辞、其情,而知主人诬服矣,故问其管钥所在,同宿、同饮者谁。沙门无故与贾酣宴,不一而
止,果何意哉?此必伺隙为盗也。醉而昼寝,彼乃得便,其金于是失之,沙门非盗而何?庆之明察,亦可称矣。用以释冤,尤为美也。问饮事又见迹盗门。
韦鼎览状(萧怀武一事附)
隋韦鼎,为光州刺史。有人客游,通主家妾。及其还去,妾盗珍物,于夜逃亡,寻于草中为人所杀。主家知客与妾通,因告客杀之。县司鞫问,具得奸状,
因断客死。狱成,上州。鼎览之,曰:“此客实奸,而不杀也。乃某寺僧绐妾盗物,令奴杀之,赃在某处。”即放此客,遣人掩僧,并获赃物。自是部内肃然,
道无拾遗。出南史韦睿传。鼎,其孙也。旧集不载。
按:鼎所以知者,能广耳目,以察奸慝也。苟不如是,则无以释疑似之冤矣。夫治民之有耳目也,犹用兵之有间谍也。兵法云:“非圣智不能用间,非微密者不能得间之实。”
广耳目,察奸慝,亦犹是也。不然,则所使察奸慝者,或反为奸慝矣。
王蜀时,有萧怀武,主“寻事团”,乃军巡之职也。所管百余人,每人各养私名十余辈,或聚或散,人莫能别,呼之曰“狗”。深坊、曲巷,马医、酒保、
乞丐、佣作、贩卖、童儿,皆有其徒,民间偶语,无不知者。或在州郡及勋贵家,掌庖、看厩、御车、执乐,公私动静,即时闻达。于是人心恐惧,自疑肘腋悉
其狗也。怀武杀人不可胜数,冤枉之声满于内外。郭崇韬入蜀,乃族诛之。见成都古今记。
是使察奸慝而反为奸慝者也,岂能资耳目之用,释疑似之冤乎?鼎异于此,故可称也。
蒋常留妪(韩思彦一事附)
唐贞观中,卫州版桥店主张逖妻归宁。有魏州三卫杨正等三人投店宿,五更早发。是夜,有人取其刀杀逖,却纳鞘中,正等不觉。至晓,店人追及,刀血狼
籍,收禁考掠,遂自诬服。太宗疑之,差御史蒋常覆推。常至,追店人十五以上皆集,人数不足,因俱放散,独留一妪年八十余,晚乃令出,密遣狱典觇之,曰
:“有人共语,即记姓名。”果有一人问妪:“使人作何推勘?”前后三日,并是此人。捕获诘问,具服:与逖妻奸杀逖,有实迹。正等乃释。旧不着出处。当
是唐人小说所载,今亡其本耳。余类此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