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重荣毙母
晋安重荣,镇常山。有夫妇共讼其子不孝者,重荣面加诘责,抽剑令自杀之。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诟詈逐之。乃继母也。重荣咄出,一箭毙之。闻者称
快。旧不着出处。抽剑事又见摘奸门。
按:古之后妇疾前妻子,亦已多矣。苟得其情,则切责而严戒之可也,何必取快一时,加之非法乎?语曰:“不教而杀,谓之虐。”重荣固不足道,此事亦
非所取。旧集载之,故略辨焉。
张咏斩吏(兵士决杖乞剑一事附)
张咏尚书,淳化五年知益州,兼充西川同捉贼招安使。时李顺初破,余党犹盛。因责决一吏,辄枝词不伏。咏曰:“这的莫要剑吃?”吏云:“决不得,吃
剑则得。”咏令牵出,斩之以徇。军吏愕眙相顾。自是俱服咏之威信,令出必行。见张忠定公语录。
按:咏始下车,人情观望。于斯时也,吏因责决,枝词不伏,奸猾甚矣。能以威信折猾吏奸,则令无不行,众无不服,是故卒能平定蜀地也。
丁谓丞相说:真宗朝,有兵士作过,于法合死,特贷,命于横门决脊杖二十除配。不伏决杖,叫唤乞剑。把捉不得,遂奏取进止。传宣云:“须决却杖二十
后,别取处分。”寻决讫,再取旨,真宗云:“只是怕吃棒后如此。即已决了,便送配所,更不须问。”见丁晋公谈录。
盖彼猾吏枝词不伏,岂只是怕吃棒,意谓书生畏懦,不敢容易斩人,故以此尝试咏耳。兵士之情既与彼异,且朝廷威令行乎四海,不待斩此卒而后立焉,则
置不复问可也。夫惩恶者,体兹矜谨之意,安有枉滥之咎乎!
马亮诛豪
马亮尚书,知饶州。有土豪白氏,多持吏短长。尝杀人,以赦免,而愈骜横,为闾里患。亮发其奸而诛之,部中畏慑。见本传。
按:亮提点福建刑狱时,覆讯冤狱,全活数十人。其诛奸豪,必无枉滥,盖以惩恶当如是也。
薛颜籍社(薛元赏一事附)
薛颜大卿,知耀州。有豪姓李甲者,结客数十人,号“没命社”。或不如意,则推一人以死斗,数年为乡人患,莫敢发之。颜至,大索其党。会赦当免,特
杖甲流海上,余悉籍于军。见本传。
按:唐薛元赏,为京兆尹,都市多恶少年,以黛墨镵肤,夸诡力,剽夺坊闾。元赏到府三日,收恶少,杖死三十余辈,陈诸市,余党惧,悉以火灭其文。
出唐书本传。盖惩恶如此者,省狱讼之术也。颜之籍社,颇相类矣。
杨告擒贼(田瑜一事附)
杨告谏议,初为洪州丰城簿。邑有贼杀人,投尸于江。里中人虽知主名,而畏不敢言。告闻,亲往擒之,会赦原。杀人原赦,盖乾兴初登极赦也。有言贼欲
报怨者,告不为之动。既而,果乘夜来刺,告复捕得之,卒置于法。境内肃然。
按:田瑜龙学知青州时,城中有杀人投尸井中者,吏以无主名而不以闻。瑜廉得之,曰:“岂有奸盗杀人而纵之耶?”厚以金帛募人告捕。后数日,果于邻
郡获贼。是亦能惩恶者也。然郡将为此,比之主簿,则差易矣。
李若谷磔盗
李若谷参政知潭州时,有盗上下洞庭间,邀劫舟船,杀人即投于湖中,没其尸。及捕获,辄蒙谳得减死,黥配他州。既而逃归,为患滋甚。若谷潜使人擒到
,条前后杀人状,磔于市。
按:书曰:“怙终贼刑。”谓怙其奸慝,终不悛改,以贼害人,当刑杀之。此先王惩恶之义也。告之捕置于法,若谷之擒磔于市,傅诸古义,亦庶几焉。
刘湜焚尸
刘湜待制,初知耀州。富平县有盗掠人子女者,既擒获,辄诈死,伺间即逸去。再捕得,复诈死,湜趣令焚之。以上四事,并见本传。
按:因其诈死,遂以为实,而即埋之,亦足以折奸而惩恶矣,何必焚之耶?将虑其徒或能掘取而复活耶?掠人子女之罪,于法不至戮尸,不为焚尸事可也。
吕公绰安众
吕公绰侍读知开封府时,虎翼卒刘庆告变。下吏案验,乃庆始谋,众不从,反诉以诬众,且觊幸得赏。公绰言:“京师卫兵多,若使奸人得计,则无以安众
心。”卒论庆法外。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