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之地也。坎为盗在前。寇之象也。
○九三居健体之上。才位俱刚。进不顾前迩于坎盗。故有需泥寇至之象。健体敬慎惕若。故占者不言凶。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外谓外卦。灾在外者。言灾已切身。而在目前也。灾在外而我逼之。是致寇自我也。敬慎不败者。三得其正。干干惕若。敬而且慎。所以不败于寇也。故占者不言凶。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坎为血。血之象也。又为隐伏。穴之象也。偶居左右上下皆阳。亦穴之象也。血即坎字。非见伤也。出自穴者。观上六入于穴入字。此言出字。即出入二字自明矣。
言虽需于血。然犹出自穴外。未入于穴之深也。需卦近于坎。致寇至及入于坎。三爻皆吉者何也。盖六四顺于初之阳。上六。阳来救援皆应与有力。九五中正所以皆吉也。凡看周公爻辞。要玩孔子小象。若以血为杀伤之地。失小象顺听之旨矣。
○四交于坎。已入于险。故有需于血之象。然四与初为正应。能顺听乎初。初乃干刚至健而知险。惟知其险。是出自穴外。不冒险以进。虽险而不险矣。
故其象占如此。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坎为耳。听之象也。听者。听乎初也。六四柔得其正顺也。顺听乎初。故入险不险。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坎水酒象。中爻兑食象。详见困卦。酒食宴乐之具。需于酒食者。安于日用饮食之常。以待之而已。贞吉者。正而自吉也。非戒也。
○九五。阳刚中正。居于尊位。盖优游和平。不多事以自扰。无为而治者也。故有需于酒食之象。其贞吉可知矣。
占者有是贞。亦有是吉也。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即彖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八卦正位坎在五。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阴居险陷之极。入于穴之象也。变巽为入。亦入之象也。下应九三。阳合乎阴。阳主上进。不召请而自来之象也。我为主。应为客。三阳同体。客三人之象也。入穴穷困。望人救援之心甚切。喜其来而敬之之象也。终吉者。以阳至健知险。可以极溺也。
○上六居险之极。下应九三。故其象如此。占者之吉可知矣。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当去声○位者爻位也。三乃人位。应乎上六。故曰人来。初与二皆地位。上六所应者乃人位。非地位。今初与二皆来。故不当位也。以一阴而三阳之来。上六敬之。似为失身矣。
而不知入于其穴。其时何时也。来救援于我者。犹择其位之当否。而敬有分别。是不知权变者矣。
故初与二。虽不当位。上六敬之。亦未为大失也。曰未大失者。言虽失而未大也。若不知权变。自经于沟渎。且失愈大矣。
易中之时。正在于此。
讼。坎下干上。讼。不亲也。
讼者。争辨也。其卦坎下干上。以二象论天运乎上。水流乎下。其行相违。所以成讼。以卦德论。上以刚陵乎下。下以险伺乎上。以一人言。内险而外健。以二人言。已险而彼健。险与健相持。皆欲求胜。此必讼之道也。序卦饮食者。人之大欲存焉。既有所需。必有所争。讼所由起也。所以次需。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有孚者。心诚实而不诈伪也。窒者。窒塞而能含忍也。惕者。戒惧而畏刑罚也。中者。中和而不狠愎也。人能此四者。必不与人争讼。所以吉。若可已不已。必求其胜。而终其讼。则凶。利见大人者。见九五以决其讼也。不利涉大川者。不论事之浅深。冒险入渊。以兴讼也。九二中实。有孚之象。一阳沉溺于二阴之间。窒之象。坎为加忧惕之象。阳刚来居二。中之象。上九过刚。终之象。九五中正。以居尊位。大人之象。中爻巽木。下坎水。本可涉大川。但三刚在上。阳实阴虚。舟重遇巽风。危矣。
舟危岂不入渊。故彖辞曰。入渊不利涉之象也。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以卦德卦综卦体卦象释卦名卦辞。险健详见前卦。下若健而不险。必不生讼。险而不健。必不能讼。所以名讼。刚来得中者。需讼相综。需上卦之坎。来居讼之下卦。九二得中也。前儒不知序卦杂卦。所以依虞翻以为卦变。刚来居柔地得中。故能有孚。能窒。能惕。能中。终者。极而至于成也。讼已非美事。若讼之不已。至于其极。其凶可知矣。
尚者。好尚之尚。主也。言九五所主。在中正也。惟中正所以能辨人是非。入渊者。舟重遇风。其舟危矣。
故入渊与冒险。与讼必陷其身者。一而已矣。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天上蟠。水下润。天西转。水东注。故其行相违。谋之于始。则讼端绝矣。
作事谋始。工夫不在讼之时。而在于未讼之时也。故曰曹刘共饭。地分于匕筯之间。蘓史灭宗。忿起于谈笑之顷。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不永所事者。不能永终其讼之事也。小有言者。但小有言语之辩白而已。变兑为口舌。言之象也。应爻干为言。亦言之象也。因居初。故曰小。终吉者。得辨明也。
○初六才柔位下。不能永终其讼之事。虽在我不免小有言语之辩。然温柔和平。自能释人之忿怨。所以得辩明。故其象如此。而占者终得吉也。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讼不可长。以理言也。言虽是初六阴柔之故。然其理亦如此。长永二字相同。虽不免小有言语之辩。然终因此言辩明。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克胜也。自下讼上。不克而还。故曰归。逋逃避也。坎为隐伏。逋之象也。邑人。详见谦卦。中爻为离。坎错离。离居三。三百之象也。二变。下卦为坤。坤则阖户之象也。三百言其邑之小也。言以下讼上。归而逋窜是矣。
然使所逋窜之邑为大邑。则犹有据邑之意。迹尚可疑。必如此小邑藏避。不敢与五为敌。方可免眚。需讼相综。讼之九二。即需之九五。曰刚来而得中。曰归而逋。皆因自上而下。故曰来曰归。其字皆有所本。如此玄妙。岂粗心者所能解。坎为眚。变坤则无眚矣。
○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也。然以刚居柔之中。既知其理之不当讼。而上应九五之尊。又知其势不可讼。故自处卑小。以免灾患。其象如此。占者如是则无眚矣。
○羑里之囚文王。岂有一毫不是之处。只是不辨不争而曰天王圣明。所以为内文明而外柔顺也。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掇都活反○归逋窜者。不与之讼也。掇者。拾取也。自下讼上。义乖势屈。祸患犹拾而自取。此言不克讼之故。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德乃恶德。往日之事也。故以旧字言之。凡人与人争讼。必旧日有怀恨不平之事。有此怀恨其人之恶德。藏畜于胸中。必欲报复。所以讼也。食者。吞声不言之意。中爻巽综兑口。食之象也。王事者。王家敌国忿争之事。如宋之与虏是也。变巽不果。或之象也。中爻离日。王之象也。应爻干君。亦王之象也。无成者。不能成功也。下民之争讼。主于怯。王家之争讼。主于才。以此食旧德之柔。处下民之刚强私敌则可。若以此处王家之刚强敌国。是即宋之于虏。柔弱极矣。
南朝无人。稽首称臣。安得有成。
○六三。上有刚强之应敌。阴柔自卑。故有食人旧德。不与争辩之象。然应与刚猛。常受侵陵。虽正亦不免危厉矣。
但六三含忍不报。从其上九。与之相好。所以终不为己害而吉也。如此之人。柔顺有余。而刚果不足。安能成王事哉。故占者乃下民之应敌则吉。或王事之应敌。则无成而凶。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从上者。从上九也。上九刚猛。六三。食其旧日刚猛侵陵之恶德。相从乎彼。与之相好。则吉矣。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即。就也。命者天命之正理也。不曰理而曰命者。有此象也。中爻巽。四变亦为巽。命之象也。渝变也。四变。中爻为震。动之象也。故随卦。初爻曰。渝安贞者。安处于正也。复即于命者。外而去其忿争之事也。变而安贞者。内而变其忿争之心也。心变则事正矣。
吉者虽不能作事于谋始之先。亦能改圈于有讼之后也。
○九二九四皆不克讼。既不克矣。
何以讼哉。盖二之讼者。险之使然也。其不克者势也。知势之不可敌。故归而逋逃。曰归者。识时势也。四之讼者。刚之使然也。其不克者理也。知理之不可违。故复即于命。曰复者。明理义也。九四之复。即九二之归。皆以刚居柔。故能如此。人能明理义。识时势。处天下之事无难矣。
学者宜细玩之。
○九四。刚而不中。故有讼之象。以其居柔。故又有复即命渝安贞之象。占者如是则吉也。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始而欲讼。不免有失。今既复渝。则改圈而不失矣。
○九五。讼元吉。九五为讼之主。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听讼而得其平者也。凡讼占者遇之则利。见大人讼得其理。而元吉矣。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所以利见大人而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鞶音盘。褫池尔切。音耻。
○或者。未必然之辞。鞶带。大带。命服之饰。又绅也。男鞶革。女鞶丝。干为衣。又为圜。带之象也。干君在上。变为兑口。中爻为巽命令。锡服之象也。故九四曰复即命。中爻离日。朝日之象也。离日居下卦。终之象也。又居三。三之象也。褫夺也。坎为盗。褫夺之象也。命服以锡有德。岂有赏讼之理。乃设词以极言讼不可终之意。
○上九有刚猛之才。处讼之终。穷极于讼者也。故圣人言人肆其刚强。穷极于讼。取祸丧身。乃其理也。设若能胜至于受命服之赏。是亦仇争所得。岂能长保。故终一朝而三见褫夺也。即象而占之。凶可知矣。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纵受亦不足敬。况褫夺随至。其不可终讼也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