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1)。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1)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岂唯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1)。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1)虽体阳爻,为阴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刚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刚直,可以利於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1)。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1)乾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乾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1)。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2)。
(1)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2)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贲:亨。小利有攸往。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1)。天文也(2)。文明以止,人文也(3)。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4)。
(1)刚柔不分,文何由生?故坤之上六来居二位,“柔来文刚”之义也。柔来文刚,居位得中,是以“亨”。乾之九二,分居上位,分刚上而文柔之义也。刚上文柔,不得中位,不若柔来文刚,故“小利有攸往”。
(2)刚柔交错而成文焉,天之文也。(3)止物不以威武而以文明,人之文也。(4)观天之文,则时变可知也;观人之文,则化成可为也。
《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1)。
(1)处贲之时,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无敢折狱”。
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1)。
《象》曰:“舍车而徒”,义弗乘也。
(1)在贲之始,以刚处下,居於无位,弃於不义,安夫徒步以从其志者也。故饰其趾,舍车而徒,义弗乘之谓也。
六二:贲其须(1)。
《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1)得其位而无应,三亦无应,俱无应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须”之为物,上附者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故曰“贲其须”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1)。
《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1)处下体之极,居得其位,与二相比,俱履其正,和合相润,以成其文者也。既得其饰,又得其润,故曰“贲如濡如”也。永保其贞,物莫之陵,故曰“永贞,吉”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1)。
《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也。
(1)有应在初而阂於三,为己寇难,二志相感,不获通亨,欲静则疑初之应,欲进则惧三之难,故或饰或素,内怀疑惧也。鲜洁其马,“翰如”以待,虽履正位,未敢果其志也。三为刚猛,未可轻犯,匪寇乃婚,终无尤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1)。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1)处得尊位,为饰之主,饰之盛者也。施饰於物,其道害也。施饰丘园,盛莫大焉,故贲于束帛,丘园乃落,贲于丘园帛,乃“戋戋”。用莫过俭,泰而能约,故必“吝”焉乃得终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