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非为窜也。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1)。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1)体夫柔弱以顺於上,不为九二自下讼上,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间,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贞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曰“终吉”。上壮争胜,难可忤也,故或从王事,不敢成也。
九四:不克讼(1)。复即命,渝,安贞吉(2)。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1)初辩明也。(2)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犹已”,故吉从之。
九五:讼,元吉(1)。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1)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1)。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1)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
师:贞,丈人吉,无咎(1)。
(1)丈人,严庄之称也。为师之正,丈人乃吉也。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无咎也。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1)?
(1)毒犹役也。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1)。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1)为师之始,齐师者也。齐众以律,失律则散。故师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异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师出不以律,否臧皆凶。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1)。
《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1)以刚居中,而应於上,在师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吉乃无咎也。行师得吉,莫善怀邦,邦怀众服,锡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六三:师或舆尸,凶(1)。
《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1)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进则无应,退无所守,以此用师,宜获“舆尸”之凶。
六四:师左次,无咎(1)。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2)。
(1)得位而无应,无应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左次之,而无咎也。行师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2)虽不能有获,足以不失其常也。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1)。
《象》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
(1)处师之时,柔得尊位,阴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应,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执言而无咎也。柔非军帅,阴非刚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则众不从,故“长子帅师”可也。弟子之凶,故其宜也。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1)。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1)处师之极,师之终也。大君之命,不失功也。开国承家,以宁邦也。小人勿用,非其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