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经济榨取都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进行的。中国农民的上述社会地位与社会生活当然会影响他们所受经济榨取的深度。在前述租税关系上,在官僚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关联上,我们已间接地指出了农民的经济负担。然而,我在这里所要特别注意的,却还不是他们直接的租税负担,而主要是由他们所处不利社会地位招致的无形的、不确定的、无限制的、随时可以遭遇到的各种无情的剥削。
本来,中国历代的专制封建王朝在开国之初,由于承当丧乱之后,例皆实行安辑流亡、务农劝工、省刑薄敛等一套办法,有多少朝代,就曾重复过多少次数。在这种场合,一般农民,特别是那些自耕农,还多少有一点喘息的机会。但此后不久,一般自耕农就开始佃农化,一般勉强独立的贫农、小农,就开始隶农化、奴隶化,那种情形,就在正规租赋没有怎样增加,甚或是有皇皇文告予以减免的场合,依旧不免发生,那是什么缘故呢?
大概每个新王朝的最初几代君主官僚们为了收拾人心,特别是为了增加生产以裕税源,还多少能保持一点戒慎恐惧的精神,留意人民疾苦;对于其下属乃至农村豪绅土劣的各种压榨人民的非法活动尚可予以防范或限制。等到安而忘危,积久玩生,或者消费贪欲逐渐随着经济恢复生机而增强起来,官常腐败,贪污横行的现象就不期然而然地发生;不幸,每逢这种场合,又是对内对外大张挞伐的年头。在以往的社会,耀武扬威往往是当做一种政治权力的炫示,或特殊消费排场的演出,但由此制造出的贪污机会与藉端敲诈的口实,就成为一般人民被损害与被勒索的生死关头。由于我们前面(第三篇)指出的中国官僚政治的包容性与贯彻性,那个官僚体制的某一部分一旦发生破绽,就会立刻把它的病菌蔓延于全体机构,侵入到全部机能上,使一般农民大众在接触到它们时,都将引起可怕的灾害。商业、高利贷、地权兼并、差役、摊派、贪污,都像配合得非常周密。让我们引述几项并不怎样生疏的史例。
试看贪污与高利贷活动的配合:“四民之中,惟农最苦。……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互争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已有。……而况聚敛之臣,于租税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赏。”(司马光语,见《宋史》食货志)。
试看各种差役与地权兼并活动的配合:“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小民百亩之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
(章谊语,见《宋史》食货志)
试看差役摊派与商业活动的配合:“农民出钱,难于出力,若遇凶年,则卖庄田牛具桑柘以纳官钱”。“钱非私家所铸,要须贸易,乐岁追限,尚失半价,若值凶年,无谷可粜。卖田不售,遂致杀牛卖肉,伐桑鬻薪。来年生计,不暇复顾,此农民所以重困也。”
(司马光语,见《宋史》食货志)
试看大户借差役吃小户与摊派的配合:“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钱粮有收户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辄为之倾。自变为条鞭法,以境内之役,均于境内之粮,宜少苏矣,乃民间仍岁奔走,是条鞭法行而大户未尝革也。”(范景文语,见《明史》食货志)
试看差役、摊派、贪污活动的配合:“请先言其病民者:州县管驿,可以调派里民,于是使臣乘骑之数,日增一日,有增至数十倍者,任意随带多人,无可查询;由是管号长随、办差书役,乘间需索,差役未到,火票飞驰,需车数辆及十余辆者,调至数十辆百余辆不等,赢马亦然。小民舍其农务,自备口粮草料,先期等候,苦不堪言。……至于州县之耗帑,又有无可如何者。差使一过,自馆舍铺设,以及筵席等等糜费,并有夤缘馈送之事,随从家人,有所谓‘抄牌礼’、‘过站礼’、‘门包’、‘管厨’等项名目甚繁,自数十金至数百金,多者更不可知,大抵视气焰之大小,以为应酬之隆杀。”(清王杰奏疏,见萧着《清代通史》中第二六零——二六一页)
从上面的史实,我们知道中国农民困苦的基因,与其说是由于正规租赋课担太重,毋宁说是由于额外的、无限制的、不能预测到的苛索过于繁多。他们不像欧洲中世纪农奴只有一个“顶头上司”,即领主直接对他们行使剥削;他们中间除了奴隶或隶农外,为了取得形式上不属于任何一个封建头目的一点“自由”,却得支付这样一种大的代价:即所在社会的一切大小官僚封建豪劣,乃至与他们夤缘为奸的商业、高利贷业者,都能找到机会和口实,个别地或联合地予他们以社会经济的损害。
中国的农民是以具有极坚强的忍耐性见称的。然而,他们的那种吃苦耐劳的忍耐精神并不是天生的,而是由宗法社会组织、伦理教义,以及一再再生产出来的那种同形态的统治方式把他们教训锻炼成的。农民“小人”确实是“学道则易使也”!可是,正惟他们不是天生的“易使”,而是“学道”则“易使”,所以,一旦当做“道”来范围他们的社会组织、伦理教义、政治权力发生破绽,他们即使谈不上什么政治自觉,也将因所受社会经济压迫剥削的过火,而使他们的极度忍耐见机突发为不可抑制的反抗。
事实上,在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遭受破坏的过程中,官僚统治也会相应发生种种不利的反作用。不论哪种社会经济制度或政治组织,在它结局是把一部分人或统治集团的特殊利益寄托于对另一大部分人或被统治集团的剥削的限内,那种制度或组织的健全性就表现在它能否继续保证那种剥削或保证增进那种剥削,而不是以“杀鸡取卵”的暴烈方式使剥削的源泉枯竭或挖掘其基础。可是,不论哪种制度或组织,即使其统治者再会深谋远虑,也无法防止它继续到一定阶段以后,不走到那种“竭泽而渔”或“自掘坟墓”的道路上去。中国每一王朝的官僚统治,开始原是兢兢业业地想方设法培育其剥削源泉,但到了它动员全社会每一统治势力向着农民大众横施压迫敲诈,致使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全被破坏的阶段,它显然会从种种方面造出无可解救的矛盾:
首先,“以农立国”的官僚社会是不能让商业、高利贷业的活动过于猖獗的。即使官绅自己也在从事那种活动,那于牺牲农业、牺牲农民以成全商人、高利贷者的本质并无所改变。结局就是商人、高利贷者吞并农民,而使那种社会的根基发生动摇。
其次,由于贪污的横行,尽管个别的官僚及作为其爪牙而活动的属员与豪劣得到了好处,更富有了,或更有势力了,但整个官僚统治机构的每一环节,却显然会因此松弛、脱节,乃至紊乱到不能有效运转的程度。
又其次,农民是在土地上生根的,一切纲常教义,一切“安分守己”,“安土重迁”的大道理,是要他们能继续在土地上生存下去才能发生作用。他们一旦因着四方八面的压迫榨取而从土地上“游离”出来而变为所谓浮浪者、浮食游民,以前所有的社会思想的羁绊,便不再对他们发生效用了。
当官僚的封建统治在或急或徐地发生上述变化的时候,农民除了应验着古典的诏示:“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或“老者转乎沟壑,壮者散之四方”,以死亡与流散来逃脱暴虐统治所加诸他们身上的压榨剥削外,往往也采取其他两种不正常的或决非他们所愿意的对抗方式。那就是个别零散地变为匪盗,或集体地公然起来叛变。一个人的生存受到威胁,而不得不逃亡,那已接近了变为匪盗的边缘;匪盗汇合啸聚到了相当数量,那就很快会变质为犯上作乱的队伍。事态发展到这个田地,农民战争就被惨酷地表演出来了。这种事态一步一步地形成,已经是官僚的封建统治机构松弛与颓废的结果,而要此种统治机构去应付农民的逃散与变叛,势将使恶劣的事态愈加不可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