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传韩非,韩之庶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尝与李斯同学于荀卿,斯自以为不如也。韩非子见韩之削弱,屡上书韩王,不见用。使于秦,遂以策于始皇,始皇欲大用之,为李斯所谗,下狱,遂自杀。其所着书凡五十五篇,曰《韩子》。自宋以后,始加“非”字,以别于韩愈云。方始皇未见韩非子时,尝读其书而慕之。李斯为其同学而相秦,故非虽死,而其学说实大行于秦焉。
学说之大纲韩非子者,集周季学者三大思潮之大成者也。其学说,以中部思潮之法治主义为中坚。严刑必罚,本于商君。其言君主尚无为,而不使臣下得窥其端倪,则本于南方思潮。其言君主自制法律,登进贤能,以治国家,则又受北方思潮之影响者。自孟、荀、尸、申后,三部思潮,已有互相吸引之势。韩非子生于韩,闻申不害之风,而又学于荀卿,其刻核之性质,又与商君相近。遂以中部思潮为根据,又甄择南北两派,取其足以应时势之急,为法治主义之助,而无相矛盾者,陶铸辟灌,成一家言。盖根于性癖,演于师承,而又受历史地理之影响者也。呜呼,岂偶然者!
性恶论荀子言性恶,而商君之观察人性也,亦然。韩非子承荀、商之说,而以历史之事实证明之。曰:“人主之患在信人。信人者,被制于人。人臣之于其君也,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之耳。故人臣者,窥觇其君之心,无须臾之休,而人主乃怠傲以处其上,此世之所以有劫君弑主也。人主太信其子,则奸臣得乘子以成其私,故李兑傅赵王,而饿主父。人主太信其妻,则奸臣得乘妻以成其利,故优施傅骊姬而杀申生,立奚齐。夫以妻之近,子之亲,犹不可信,则其余尚可信乎?如是,则信者,祸之基也。其故何哉?曰:王良爱马,为其驰也。越王勾践爱人,为其战也。医者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驭于利也。故舆人成舆,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欲人之夭死;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故后妃夫人太子之党成,而欲君之死,君不死则势不重。情非憎君也,利在君之死也。故人君不可不加心于利己之死者。”
威势人之自利也,循物竞争存之运会而发展,其势力之盛,无与敌者。
同情诚道德之根本,而人群进化,未臻至善,欲恃道德以为成立社会之要素,辄不免为自利之风潮所摧荡。韩非子有见于此,故公言道德之无效,而以威势代之。故曰:“母之爱子也,倍于父,而父令之行于子也十于母。吏之于民也无爱,而其令之行于民也万于父母。父母积爱而令穷,吏用威严而民听,严爱之策可决矣。”又曰:“我以此知威势之足以禁暴,而德行之不足以止乱也。”又举事例以证之,曰:“流涕而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屈于法而不听其泣,则仁之不足以为治明也。且民服势而不服义。仲尼,圣人也,以天下之大,而服从之者仅七十人。鲁哀公,下主也,南面为君,而境内之民无不敢不臣者。今为说者,不知乘势,而务行仁义,而欲使人主为仲尼也。”
法律虽然,威势者,非人主官吏滥用其强权之谓,而根本于法律者也。
韩非子之所谓法,即荀卿之礼而加以偏重刑罚之义,其制定之权在人主。而法律既定,则虽人主亦不能以意出入之。故曰:“绳直则枉木斫,准平则高科削,权衡悬则轻重平。释法术而心治,虽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度以妄意,则奚仲不能成一轮。”又曰:“明主一于法而不求智。”
变通主义荀卿之言礼也,曰法后王。(法后王即立新法,非如杨氏旧注以后王为文武也。)商君亦力言变法,韩非子承之。故曰:“上古之世,民不能作家,有圣人教之造巢,以避群害,民喜而以为王。其后有圣人,教民火食。
降至中古,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有决渎于殷商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又曰:“宋人耕田,田中有株,兔走而触株,折颈而死。其人遂舍耕而守株,期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然则韩非子之所谓法,在明主循时势之需要而制定之,不可以泥古也。
重刑罚商君、荀子皆主重刑,韩非子承之。曰:“人不恃其身为善,而用其不得为非,待人之自为善,境内不什数,使之不得为非,则一国可齐而治。
夫必待自直之箭,则百世无箭。必待自圆之木,则千岁无轮。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耶?用檼栝之道也。虽有不待檼栝而自直之箭,自圆之木,良工不贵也。
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待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君不贵也。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罚者,必然之道也。”且韩非子不特尚刑罚而已,而又尚重刑。其言曰:“殷法刑弃灰于道者,断其手。子贡以为酷,问之仲尼,仲尼曰:‘是知治道者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则人必怒,怒则必斗,斗则三族相灭,是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使行其易者而无离于恶,治道也。”彼又言重刑一人,而得使众人无陷于恶,不失为仁。故曰:“与之刑者,非所以恶民,而爱之本也。
刑者,爱之首也。刑重则民静,然愚人不知,而以为暴。愚者固欲治,而恶其所以治者;皆恶危,而贵其所以危者。”
君主以外无自由韩非子以君主为有绝对之自由,故曰:“君不能禁下而自禁者曰劫,君不能节下而自节者曰乱。”至于君主以下,则一切人民,凡不范于法令之自由,皆严禁之。故伯夷、叔齐、世颂其高义者也。而韩非子则曰:
“如此臣者,不畏重诛,不利重赏,无益之臣也。”恬淡者,世之所引重也,而韩非子则以为可杀。曰:“彼不事天子,不友诸侯,不求人,亦不从人之求,是不可以赏罚劝禁者也。如无益之马,驱之不前,却之不止,左之不左,右之不右,如此者,不令之民也。”
以法律统一名誉韩非子既不认人民于法律以外有自由之余地,于是自服从法律以外,亦无名誉之余地。故曰:“世之不治者,非下之罪,而上失其道也。
贵其所以乱,而贱其所以治。是故下之所欲,常相诡于上之所以为治。夫上令而纯信,谓为窭。守法而不变,谓之愚。畏罪者谓之怯。听吏者谓之陋。寡闻从令,完法之民也,世少之,谓之朴陋之民。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世少之,谓之寡能之民。重令畏事,尊上之民也,世少之,谓之怯慑之民。此贱守法而为善者也。反之而令有不听从,谓之勇。重厚自尊,谓之长者。行乖于世,谓之大人。贱爵禄不挠于上者,谓之杰士。是以乱法为高也。”又曰:“父盗而子诉之官,官以其忠君曲父而杀之。由是观之,君之直臣者,父之暴子也。”又曰:“汤武者,反君臣之义,乱后世之教者也。汤武,人臣也,弑其父而天下誉之。”然则韩非子之意,君主者,必举臣民之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而一切摧绝之者也。
排慈惠韩非子本其重农尚战之政策,信赏必罚之作用,而演绎之,则慈善事业,不得不排斥。故曰:“施与贫闲者,此世之所谓仁义也。哀怜百姓不忍诛罚者,此世之所谓惠爱也。夫施与贫困,则功将何赏?不忍诛罚,则暴将何止?故天灾饥馑,不敢救之。何则?有功与无功同赏,夺力俭而与无功无能,不正义也。”
结论韩非子袭商君之主义,而益详明其条理。其于儒家、道家之思想,虽稍稍有所采撷,然皆得其粗而遗其精。故韩非子者,虽有总揽三大思潮之观,而实商君之嫡系也。法律实以道德为根原,而彼乃以法律统摄道德,不复留有余地;且于人类所以集合社会,所以发生道理法律之理,漠不加察,乃以君主为法律道德之创造者。故其揭明公德,虽足以救儒家之弊,而自君主以外,无所谓自由。且为君主者以术驭吏,以刑齐民,日以心斗,以为社会谋旦夕之平和。然外界之平和,虽若可以强制,而内界之俶扰益甚。秦用其说,而民不聊生,所谓万能之君主,亦卒无以自全其身家,非偶然也。故韩非子之说,虽有可取,而其根本主义,则直不容于伦理界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