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当尽之本务,既于上篇分别言之,是皆属于实践伦理学之范围者也。
令进而推言其本务所由起之理,则为理论之伦理学。
理论伦理学之于实践伦理学,犹生理学之于卫生学也。本生理学之原则而理论伦理学应用之,以图身体之健康,乃有卫生学;本理论伦理学所阐明之原理而应用之,与实践伦理以为行事之轨范,乃有实践伦理学。世亦有应用之学,当名之为术者,循其例,学之关系则惟理论之伦理学,始可以占伦理之名也。
理论伦理学理论伦理学之性质,与理化博物等自然科学颇有同异,以其人心之成迹或与自然科学现象为对象,而阐明其因果关系之理,与自然科学同。其阐定标准,而据以评之同异判各人之行事,畀以善恶是非之名,则非自然科学之所具矣。
理论伦理学原理论伦理学之所由起,以人之行为,常不免有种种之疑问,而按据学理之学理以答之,其大纲如下:
问:凡人无不有本务之观念,如所谓某事当为者,是何由而起欤?
答:人之有本务之观念也,由其有良心。
问:良心者,能命人以某事当为,某事不当为者欤?
答:良心者,命人以当为善而不当为恶。
问:何为善,何为恶?
答:合于人之行为之理想,而近于人生之鹄者为善,否则为恶。
问:何谓人之行为之理想?何谓人生之鹄?
答:自发展其人格,而使全社会随之以发展者,人生之鹄也,即人之行为之理想也。
问:然则准理想而定行为之善恶者谁与?
答:良心也。
问:人之行为,必以责任随之,何故?
答:以其意志之自由也。盖人之意志作用,无论何种方向,固可以自由者也。
问:良心之所命,或从之,或悖之,其结果如何?
答:从良心之命者,良心赞美之;悖其命者,良心呵责之。
问:伦理之极致如何?
答:从良心之命,以实现理想而已。
伦理学之纲领,不外此等问题,当分别说之于后。
第一节行为,行为良心之作用良心者,不特告人以善恶之别,且迫人以避恶而就善者也。行一善也,良心为之大快;行一不善也,则良心之呵责随之,盖其作用之见于行为者如此。
故欲明良心,不可不先论行为。
行为世固有以人生动作一切谓之行为者,而伦理学之所谓行为,则其义颇有限制,即以意志作用为原质者也。苟不本于意志之作用,谓之动作,而不谓之行动作与行为为,如呼吸之属是也。而其他特别动作,苟或缘于生理之变常,无意识而为之,之别或迫于强权者之命令,不得已而为之。凡失其意志自由选择之权者,皆不足谓之行为也。
行为之原质是故行为之原质,不在外现之举动,而在其意志。意志之作用既起,则虽为意志其动作未现于外,而未尝不可以谓之行为,盖定之以因,而非定之以果也。
法律与道德法律之中,有论果而不求因者,如无意识之罪戾,不免处罚,而虽有恶意,之别苟未实行,则法吏不能过问是也。而道德则不然,有人于此,决意欲杀一人,其后阻于他故,卒不果杀。以法律绳之,不得谓之有罪,而绳以道德,则已与曾杀人者无异。是知道德之于法律,较有直内之性质,而其范围亦较广矣。
第二节动机,意志作用起于欲望行为之原质,既为意志作用,然则此意志作用,何由而起乎?曰:起于有所欲望。此欲望者,或为事物所惑,或为境遇所驱,各各不同,要必先有欲望,而意志之作用乃起。故欲望者,意志之所缘以动者也,因名之曰动机。欲望名为动机凡人欲得一物,欲行一事,则有其所欲之事物之观念,是即所谓动机也。
意志为此观念所动,而决行之,乃始能见于行为,如学生闭户自精,久而厌倦,则散策野外以振之,散策之观念,是为动机。意志为其所动,而决意一行,已意志现为行而携杖出门,则意志实现而为行为矣。为夫行为之原质,既为意志作用,而意志作用,又起于动机,则动机也者,动机为行为诚行为中至要之原质欤。之至要原质动机为行为中至要之原质,故行为之善恶,多判于此。而或专以此为判决行为之善恶善恶之对象,则犹未备。何则?凡人之行为,其结果苟在意料之外,诚可以不判于动机任其责。否则其结果之利害,既可预料,则行之者,虽非其欲望之所指,而其咎亦不能辞也。有人于此,恶其友之放荡无行,而欲有以劝阻之,此其动机之善者也,然或谏之不从,怒而殴之,以伤其友,此必非欲望之所在,然殴人必伤,既为彼之所能逆料,则不得因其动机之无恶,而并宽其殴人之罪也。是为判决善恶之准,则当于后章详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