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与私人
由康德整理出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具有两种先决条件:法律须有正规性即注重程序,而不是强调实质性;法律与道德相分离。
认为法律主要是具有程序性的见解,是随着作为一个独立范畴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经济活动的目标是个人需要的满足,而不是国家的繁荣。它在竞争者之间安置了一种基本的平等,并将干涉排除在外,因为干涉会破坏那种平等。当人们对自由和财产加以限制时,这些限制也只能是普遍而可以计算的,并且平等地应用于所有的人。从这种设想来看,法律的基础就是形式上的合理性。
在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区别产生于两种根源。其一是种哲学见解,即认为人的意志是自主的,自我决定的,它不受本性或习惯这类外界影响的支配或摆布。如康德所言:“谁也不能迫使我以他的方式获得幸福。”其二是十七世纪宗教战争的历史经验,由此产生了这种决心,即任何群体也不能通过国家的世俗权力将其自身专有的信条强加在他人身上。人们可以对罪行提出公诉,但却不能对罪恶提出公诉;人们可以推行权利,但却不能推行正义。
事实上,自由主义的理论接受了曾令卢梭大伤脑筋的那种对公众与私人关系所作的区别,并且增强了这种区别。这种理论并不希望个人在国家的普遍意志中被吞掉,也不希望国家消溶在私人利益的原子世界中。它谋求维持相关领域的分离,虽说这并非易事。
在每一个社会,原则都因为利益的缘故而遭到扭曲。自由主义的自由理论也遭到这种扭曲。十九世纪二十世纪之交的美国,最高法院曾以个人自由为标准通过了一项州法令,限制在危险职业中的工作时数一九○五年洛克纳控告纽约州一案。该法令声称:“……在面包师的职业中……没有充足理由去干涉该人的自由或自由订约的权利……这些人是有才智的成年人……从每个意义上讲他们都不是本州的受监护人。”然而同时,从星期日法规到禁酒法案,却都对人的道德规定了大量规章;可能因为这些人不是“有才智的成年人”。
这样看来,当时存在着一种双重标准:守旧人士想得到经济自由但又想得到道德规章。今天却有一种奇特的交叉,或另一种双重标准。当代自由主义者想得到经济规章和道德自由,他们希望国家对经济事务进行积极的干预,但又在隐私的旗帜下大声反对对个人道德的任何干涉。
是否存在着我们所能应用的普遍规则?难道每个社会团体都要逼人接受其自身的利益?在国家的经济状况中,公众与私人的相关领域是什么,道德中的相关领域又是么什?
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当时髦的经济计划泛滥之时,有人力主政府应将一切产业国有化,以便保证得到“使用的生产而不是赢利的生产”。刘易斯·芒福德在其《技术与文明》一书中提出,应由生物学家、道德家和有文化趣味的人确定“一种正规的消费标准”,商品应“标准化、重量恰当、体积合度”,并供应给社会的每一个人;他称这为“基本的共产主义”。我们与这简单化论点相距甚远。几乎在每一个国家,国有化产业的运转都明显地不如私人企业或合营企业;如迈克尔·波拉尼所作的评论,英格兰的工人感到,他们对英国铁路的拥有与他们对英国海军的拥有一般无二。亦如沃尔特·李普曼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所作的评论,“旨在满足多种选择的计划生产,一遇困难便可使整个设想遭到失败。”如果在需要、趣味、选择上有明显的差异,那么只有市场才具有灵活性,足以对这些区别作出反应。然而,这并不否认下述论点,即为了给所有人提供充分的社会服务,为了确立一种给人以充足商品以达到自我尊严的社会最低限度,我们需要某种社会决定的途径。
如果说今天有一种新的认识,那它就是从有关中央集权的公有制它的早期倡导者难得考虑到其中的官僚主义沉重负担那种旧的见解的一种退却。如艾丽斯·里夫林所指出的,它并非是对公众储备的一种强调,而是对公众福利资助的重视。按照旧的见解,政府的首要作用就是提供“公众商品”——住宅、医院和其它服务。而今天政府的首要作用却是确立标准和提供资金,接受者可以自己购买房屋并为自己的医疗保健付款。
某些自由主义者和新左派所重新发现的,就是分权和竞争的好处。如果没有竞争,人就会受麻木不仁的私人垄断或懒散的官僚机构的摆布。如果没有权力的分离,那么在寻求职业时,人就会受到单一权力的摆布,不管那是个私人公司还是国营公司。然而如果没有转送报酬或制定标准的公共机构,那么人也不能使用这些有效的力量来达到社会目的。人们所需要的,正是有助于增强自由与公正、在私人与公众领域间倡导的平衡——即对个人需要加以公众的关切。
什么是道德?难道就不该有法律的约束,难道一切——淫秽、色情、乱伦——都将被允许吗?在其《论自由》一文中,约翰·斯图尔特·穆勒评论道,有这样一种倾向,它要“扩充可称之为道德政策之物的边界,结果使之侵犯了个人的最无可置疑的合法自由”。以往需要不惜一切代价予以抵制的,正是这种“道德警察”。然而西方伟大的历史性宗教对人性有着共同的判断:当没有抑制时,当人们根据经验确定行为的可否时,即使有了美学上充分的理由,人的那种要探索一切、寻求一切感觉的冲动也会导致堕落、肉欲、对他人的腐蚀和谋杀。这些宗教得出的一致教训就是,社会必须拥有一种羞耻感,以免使社会自身丧失对道德规范的一切感觉。
何为羞耻?要划出一条精确的界限来是不可能的。对某些人来说那是裸体,对其他人来说那是同性恋,对另外一些人来说那是色情。甚至“社会标准”这一概念也可能没有什么帮助,因为社会自身也往往是分裂的。但是能够下出定义的却是公众和私人的不同特征,可以在它们二者之间筑上一堵墙。这样一来,就可以禁止公开夸示色情、淫秽以及使人格蒙受耻辱的那些好色的成分。但在那堵墙之后,持有一致意见的成年人愿做什么是他们自己的事情。
这将我们置于何处?既有公开的美德又有隐私的罪恶。虚伪对人的双重性的赞颂——在一种不同意义上的赞颂。这是一种困难的程式,但它或许是限制格伦迪太太那一类“道德警察”和诺曼·奥布朗之流的“爱的躯体”的唯一程式。
总而言之,在其社会哲学后果上,上述四种论点旨在摈弃资产阶级的享乐主义包括享乐主义对经济欲望的功利主义强调,同时它有意保留政治自由主义包括该自由主义对个人差异和自由的关切。从历史上看,政治自由主义一直与资产阶级社会相联系。据认为,经济领域的自由是所有其它领域的自由的先决条件。如旧格言所言,“自由市场造就了自由人”。但是经济自由主义早已在公司结构内演变为多头经济垄断。而在对私人要求的追求中,经济自由主义又变成了一种破坏社会需要的享乐主义。这二者可以分开。我们可以摈弃对资产阶级要求的追求,因为那些要求缺乏一种社会道德基础;同时也可以坚持公众商品的必要性。然而我们需要政治自由主义,以保证个人免遭高压权力的压制,并且在合适的领域之内,保证个人获得他由于个人的努力和德行而应得的报偿。这二者的仲裁人都不可能是市场——市场须被看作是一种机构,并非一种正义原则——而必须是公众家庭。
对自由主义的再度肯定
从本质上看,公众家庭的主张是基于对社会中合法事物有充分根据的价值再次陈述的需要。合法性构成了机构的持续性和人的心甘情愿的反应。因而,公众家庭的思想就是在政治领域内为了替社会找到一种社会凝聚剂所作出的一种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