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家庭的集中性并不一定意味着政府经济或者行政机构的扩展。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它“更为关切的是人的良好条件而不是财产的良好条件”。它承认在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区别,并重新肯定了自己的社会目标,即公共政策应当追求的“良好条件”。它的集中性[centrality]在于:通过公开辩论和哲学证明作出明智的决策,并以此影响社会的前进方向。在资产阶级社会把经济与政治分离开的地方,公众家庭就把二者再次聚合在一起。其目的并不在于熔合权力,而在于效果的必要协调。公众家庭需要一部新的人权法案。它应规定我们时代的政治所必须满足的社会需要。它将确定公众预算我们想花多少钱,为谁花钱?,作为社会试图落实“人的良好条件”时所仰赖的机制。
但这其中也有可斟酌之处,因为任何单一的权利都不会“公正地优越于”洛克语任何其它权利。古典教义、天主教教义和共产主义的教义的共同线索就是将法律和道德熔合在一起,并坚决认为存在着一种单一的压倒一切的原则虽然该原则系何物他们分歧极大。而所有的人,作为社会成员,必须赞同这一原则。传统的天主教教义和当代共产主义既然声称拥有真理,也就把所有在其信念之外的人划为必须与之斗争的错误与异端的牺牲品。
自由主义摈弃这种教义,因为它强调的不是人们的共同方面,而是他们作为个人和群体的差异。在一种同质的社会中,人们可能强调尊重共同信仰的义务。但是在一种由形形色色的群体和独立的信条构成的多元社会里,把一组信仰当作信念的条款强加于人就是不可容忍的了。如艾赛亚·伯林所言:
有种见解认为,世上必定存在着解答规范问题的最终客观的答案,存在着可以证明的或可直接由直觉获知的真理;从原则上讲,有可能发现所有价值都在其中达到调和的一种和谐模式,而且我们必须走向这个独一无二的目标;我们能够将造成这种洞见的某种中心原则披露出来,而且这种原则一旦被发现,就将支配我们的生活——这是大量传统思想和行为以及哲学教义所仰赖的、几乎无处不在的一种古代信念。在我看来,这种信念是站不住脚的,而且有时导致并仍要导致理论上的荒谬和实践上的野蛮后果。
自由主义承认公众的和私人间的矛盾,承认个人和公民、个人和群体的双重角色。问题在于:怎样找到共同的目的,同时又保留达到共同目的的个人手段;怎样确定个人以及群体的需要并找到满足需要的共同手段。这些任务能够在一个只有“利益”占支配地位的社会里被完成吗?
沃尔特·李普曼写道,“由于有一种第二位的、文明化了的因而是后天的本性,公众哲学只能向政府诉说我们的欲望和激情。既然如此,公众哲学也就不可能广得人心,因为它的目的在于抵制和扼制那些最为流行的欲望和意见。”
如我们所注意到的,根据传统的见解,一种公众哲学只能够在一个小规模的共和政体内得到实现,因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小共和政体中,公众利益被更强烈地感觉到,更为人所知并与每个公民更接近”。作为一种替代,有些悲观主义者今天认为,欲望针对资源和人口的挥霍无度只能由集权制政体的严厉手段来控制。
当第一个问题在美国制宪会议上引起开国元勋们争议论时,麦迪逊曾专门为此写下艰深论文,批驳传统的见解。那篇精妙文章把传统见解完全翻了个个儿。麦迪逊承认,任何民主中的最大危险在于这种可能性,即“充满激情的多数人”可能“为了其凌驾一切的激情或利益而牲牺公众利益或其他公民的权利。因而,我们的探索被引向的伟大目标,就是确保公众利益和私人权利免受这种派别所带来的危险,同时又维护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虽然传统模式的小型直接民主“没有一种对付宗派恶作剧的灵丹妙药,但目前这种代表制共和政体却打开一种不同的视野,并有希望提供我们正在寻找的那种矫正方案。”国家规模越大,“派系和利益的种类”也就越多,因而下述可能性也就越小,即“整体中的一个大多数将具有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的共同动机;或者说如果存在这样一种共同的动机的话,那么所有感觉到这种动机的人也就更难以发现他们自己的力量并相互协调一致地采取行动……”
这一命题曾经——今天同样——被导向两个必然推论:首先,所有的利益必须被包括进去;其次,所有的问题应该通过协商来解决。
然而在这种驳杂的差异之中,协商本身是不足以满足需要的,而且利益的多重性有可能导致分裂。在创建那种代表制的全国民主政体的过程中,美国基于它自身的生动经验,创造了它的第二个工具,即联邦最高法院。法院作为合法性的贮藏所,它的裁决应试图再次确定一个异质社会的共同规章和公正分配。美国最高法院是独一无二的,因为整个政体把它的规章作为标准的裁决者接受了下来。
在塑造了共和政体的自由主义哲学中,私人财产被看作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它与人身安全和个人的自由一起,成为文明社会所必需的第三种权利。然而在上个世纪,美国最高法院再次限定了那种权利。它指出,既然鲁莽的使用有可能对邻居和社会产生严重的危险,那么对财产的使用也就不是绝对的,而且虽然存在着使用和享受财产的合法权利,但却不存在违背社会共同目的的绝对权利。此外,不论在原先的宪法还是《人权法案》中,“平等”一词都没有出现,它只出现在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上。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法律的平等保护”,而在第十五修正案中“平等”与种族、肤色和以前的奴隶状态连接在一起。但是今天,在教育、选举之类事务中,平等已成为公众哲学所关切的中心问题。
因而,调和和裁决的机制仍然存在,问题在于是否存在着一种共同意志。这里也有一种优先于其它的条件——需要有一种超越一切的纽带,在必要的时候,它能把一个个单独的人充分结合起来,使他们对个人利益作出必要的牺牲。
从历史上讲,把一个民族团结在一起的往往是一个统治者、一种教义或一种使命一一在一个民族或国家的伟大时期,把民族团结起来的是这三者的熔合。一个具有超凡魅力的人物能给一个民族提供同一性的心理纽带并满足人们服从和敬畏的需要。一种教义能就某个民族在世界上的地位向人民提出一组解释和辩护。一种使命也能给人们一种波涛汹涌的力量和自信——如果它不是自我扩张的话,那力量和自信便会增强忠诚的心理纽带。
在美国,当共和政体建立时赋与它以目标的是一种使命感——即杰弗逊表达出的那种思想:在这个处女大陆上,上帝的宏旨将获得实现。当时在这块新大陆上,人们能够自由地——自由到放肆地步——去追求个人的目的并歌颂自己的成就。这种使命感是由新教塑造成型的。新教强调冷峻、工作、抵抗肉欲的诱惑。一般说来,与别的社会相比,美国对“伟人”的信念要淡漠一些,虽然惹人注目之处在于,按照职业分类,美国历史上数目最多的总统是战功卓著的将军。
在帝国共和政体的全盛期,以往那种平静的使命感和限制行为的苛刻信条,逐渐被一种毒害人的“美国主义”[Americani—sm],一种向海外扩张的“天赋使命”感,以及一种刺激工作的物质享乐倾向所取代。如今,“天赋使命”[manifest
destiny]已遭厄运,“美国主义”消磨殆尽,剩下的只有享乐主义。对民族团结和民族目的来说,这无疑是一贴糟糕的处方。
然而在尝试和失败中——失败在所难免——却也出现了一种长处:一种自我意识成熟禁欲主义者们称其为悲剧的人生观的可能性。这种自我意识的成熟无需依靠超凡魅力的领袖、意识形态上的教条或“天赋使命”。它只须重新确定个人与自由主义社会的意义,并在这仅有的基础上维系人与社会的幸存。要建立这种基础,就应当将如下三种行动结合起来:重新肯定过去,唯有如此我们才可据有历史遗产并了解我们应对后人承当的责任;承认资源有限,承认需求——个人的和社会的需求应当优先于无限制的欲望和要求;达成一种公正观,它将给所有的人一种公平感并将所有的人包括进社会之内,它将促进这样一种形势,在那儿,在相关领域之内,人们变得更加平等因而能够被平等对待。
这会成为一种社会契约。这种社会契约即使能在充满更新气氛的今天得以签订,它也不能无视过去。如果相信在每一代新人中间,人们都能够靠着一部新的契约重头开始,抛弃过去,重新设计机构,那就要回到社会主义的乌托邦与传统自由主义的狂妄自大。在一定限度之内,人们可以重新创造自己和社会,但是有关力量的知识必须与有关其限度的知识并存。毕竟,这是有关人类状况的最古老最持久的真理——如果人类状况要继续维持其永久人性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