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合股字
同立合约字人,新竹厅竹北二堡新庄仔庄百五十六番地徐庆浴、徐庆炳、徐庆旺;同堡坑仔口庄二百六十七番地郑天桃等。缘徐庆浴、徐庆炳等,自光绪三十二年间,合出资本,建设蔗廍,制造砂糖,有起盖廍亭屋宇一所,坐落竹北二堡後湖庄,土名埔顶百四番地之一,廍号隆源号。兹因数年间年冬缺歉,生理不就,徐庆浴、徐庆炳相议,愿将此蔗廍廍亭瓦屋一座,间数不计,蔗车石轮二付,及上下盘并附属所应用机器糖鐤什物等项一切以及目前所有被各蔗佃该欠蔗种金概行在内,按定价金六百圆正,作为六股,每股按金一百圆,欲退出二股与人,即招出徐庆旺、郑天桃等合夥共业。徐庆浴按资本金二百圆,应得二股;徐庆炳按资本金二百圆,应得二股;徐庆旺出资一百圆,应得一股;郑天桃出资本金一百圆,应得一股;合计六股,资本金六百圆正。自此各宜同心协力,勤勉经营,各再备出资本金,奖励各蔗佃多种,所有长利应炤股份均分;倘或亏本,亦应炤股份均出,各不得异言生端滋事。约至来年,廍部宜改换新甘成号,克振鸿图,生财大道,五谷丰登,甘蔗十分收成,此乃共同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四纸,各执一纸为炤。
批明:即日徐庆旺备出资本金一百圆、郑天桃备出资本金一百圆,计二百圆正,面交徐庆浴、徐庆炳亲收足讫。批炤。
再批明:从前家屋之申告书,系将徐庆浴之名申告。砂糖制造之申告书,系将徐庆炳之名申告。亦应炤六股均分,不得异言。理合声明。批炤。
又批明:从前所有来往账项,除被各蔗佃该欠蔗种金而外,或欠人、或人欠,概系徐庆浴、徐庆炳之事,与徐庆旺、郑天桃无干。批炤。
又批明:其各账簿、每年日清总簿、蔗种簿、砂糖制造卖渡诸账簿、并廍号印章,概行拟交徐庆浴收执;无论股内何人,要用之时,应当取出观阅,不得隐匿刁难。批炤。
又批明:若有银项交涉所关之事,应当股内之人齐集立会,不得自由。批炤。
又批明:所有被各蔗佃该欠蔗种金,概行载在蔗种簿,若有返还之时,应炤六股均分,不得异言,批炤。
又批明:每股各再备出资本金一百圆正,以便奖励种蔗及开榨使用诸费。即日徐庆浴备出金二百圆、徐庆炳备出金二百圆、徐虔旺备出金一百圆、郑天桃备出金一百圆,计共六百圆;总合计资本金一千二百圆正。批炤。
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戊申八月日
代书人黄和送
同立合约字人徐庆浴、徐庆旺、徐庆炳、郑天桃
第三十七章程
布屿拓殖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称为布屿拓殖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拟於斗六厅布屿堡大庄设置。
第三条:本公司以经营农业为宗旨。其开垦地二处列左:
一、於光绪三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受台湾总督府指令第一七四五号许可,斗六厅布屿堡番社庄、大庄、旧庄、草湖庄、猫儿干庄官有原野面积一千四百六十八甲九厘三毛六丝,豫约卖渡之件,系林月汀一人名义,经於光绪三十二年七月让与本公司。
一、於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十四日,民殖第一四二五号许可,斗六厅西螺堡後港庄官有原野面积六十三万八千五百七十三坪,豫约卖渡之件,系李锦、李品三、李谋番三人名义,经於光绪三十四年月日卖渡於本公司。
第四条:本公司存立期限,拟自光绪三十二年七月起,至民国五年七月止,满十个年为定。但经本公司总员公议,得以伸缩期限。
第五条:本章程内无载明事项,须遵炤台湾总督府法令以及本岛惯例办理。
第六条:本章程若由本公司总会股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亦得改订增减。
第七条:本公司开垦地将来成功之後,各股主应炤股份应得甲数匀配,肥瘦凭阄拈定,分割登记,永远各为业主。
第八条:本公司区域外附近田畑,如有收买,应由股主连名登记,将来分割即炤股份之多少匀配。
第二章出资
第九条:本公司资本金总额十五万二千元,分作一千五百二十股,每股金一百圆为定。
第十条:本公司资本金不准挪用於公司以外事业,并不准诸董员私自挪用。
第十一条:本公司股主姓名并股额开列於左:
一、五百股林月汀
一、二百七十股吴鸾旗
一、二百二十股林献堂
一、二百一十股林阶堂
一、二百股曾文川
一、一百股林瑞腾
一、二十股谢道隆
第十二条:本公司股金交纳日限,於事业着手前由公司长通知,须各於限日内缴,不得迟延。
第十三条:第一回股金交纳日限,定光绪三十二年八月末日,每股先缴纳金十五圆。第二回以後,由总会决议施行。
第十四条:股主接到股金交纳限日之通知,倘有过限不缴纳或缴纳不完者,每金一圆应贴日步六厘利息;若过限至六十日,则开临时总会收回股份,革除名籍。
第十五条:收回股份须配与股主内。
第十六条:各股主对股外人不准让与股份。若有不得已事由,应经总股员应诺,方得将股份让与他人。
第十七条:从新入股股主,应就其入股以前本公司所有债权亏款等并享利权,并任其责。
第三章董员及职任
第十八条:本公司设公司长一名,应以出愿人任之;但将来有违背本章程之时,得由总会另选;然须得股额遇半以上同意,方可决议施行。公司长代表本公司,并主裁本公司营业一切事权。
第十九条:本公司设副公司长一名,任期定为二个年。总会选任之副公司长,帮办公司长之职务,又依时宜执行公司长之职务,并任其责。
第二十条:本公司自支配人以下,各使用人之任免、薪水、应酬等项,应由公司长裁定。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设监事四名,其任期定为一个年,总会选任之。
第二十二条:监事须随时查检本公司营业情形,并金银出入及一切账簿等项,兼监督董查勤怠,报明总会。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设支配人一名。
第二十四条:支配人选任及解雇,须由本公司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支配人应听公司长指挥监督,遵本公司业务范围内,经理一切事宜,亦由公司长任其责。
第二十六条:董员薪水应酬等,炤总会决议施行。
第四章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会议分为二种:一曰通常会议;一曰临时会议。应由公司长於开议一礼拜前,详具要议事项,通知各股主。
第二十八条:通常会议定於每年二月八日开议,应报明营业情形,或豫定事业经费等项,并将事务如何整理、利益如何摊分、亏款如何填补、以及选举董员其他重要事项;一切均行议定。
第二十九条:临时会议若有紧急不可缓事宜,应由公司长邀股主二名以上,方得招集。
第三十条:本公司会议内应议决事宜,务有众股主过半到席,方得共决可否。所有决议事项,应登载决议录内,并由到议者署名盖印,以便保存为凭。
第五章计算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所有各项账目,每年分作前後期,由公司长决算,并造财产目录、货价对炤单、营业报章、损益计算单、利益摊分案并带具账簿,以便总会时查检。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应造备股主姓名簿、出资金额簿、金银出入簿、土地台帐、其余营业内必要帐簿,不论何时,听各股主任便查阅。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拟自开创垦地後在未成功期间内,并不摊分利益,以裕准备资本金。但遇资本十分充足时,得由总会决议,炤股摊分。
第六章退股、革除以及解散。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股主若因革除或让与者,即视为退股。若系本人死亡,得由承继人接承股份。
第三十五条:股主内若有退股或革除者,应就本公司归结账项,先行计算当时出资之率,退还几分;其余未归结者,应俟归结後方准退还。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若遇左列事故,即行解散。
一、本公司契约期限已满之时。
一、总股主情愿解散之时。
一、不能遂行本公司宗旨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