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化间好事者收拾,十无一二。)
重修王修撰墓记:去广德城西五里许,王修撰墓在焉。修撰,故台州人,姓王氏,名叔英,字原采。有气节,仕建文朝为文字官。未几,文皇帝南巡,原采募丁壮广德,道自经而死。死时尝自为序文曰:”生既久矣,未有补于当时;死固徒然,庶无惭于来世。“又自为词曰:”人生穹壤间,忠孝徒然全。嗟予事君父,自省多过愆。有志未及竟,奇疾忽见缠。肥甘空在案,对之不能咽。意者造化神,有命归九泉。尝念夷与齐,饿死首阳巅。周粟岂不佳?所见良独偏。高高踪远继,偶尔无足传。千载史臣笔,慎勿称希贤。“寻有诏治奸党,二女赴井死,其妻系狱死。人为上其所赋诗,上曰:”彼食其禄,自尽其心。“乃实不问。初,原采将死,以书抵祠山道士盛希年,曰:”可葬我祠山之麓。“希年卒收葬之。盖原采、希年同台州人,故托以后事。正统中,少师杨公士奇题其墓曰:”呜呼!故翰林修撰王公原采之墓。“且为文以祭之,曰:”先生之学,圣贤是师;先生之行,纲常是持;先生之心,金石其贞;先生之志,霜雪其明。浩然归全,乘云翩翩。我怀先生,崇山大川。祠山之藏,既固且深。遥致觞奠,神其来歆。“盖原采尝荐杨公建文朝,以后事定,故及此。原采死,无后,坟墓陵夷,鞠为丘莽,所可识别者,仅有杨公之碑而已。周锳初为进士时尝闻其事,于其乡诸缙绅及官广德者,以特羊祭于其墓。继而访诸故老,得其遗事而详云:原采入广德,未几,车驾渡江,郡人皆出走。原采募丁壮番上,遇兵部尚书齐泰来奔,皆溃归。原采以齐为二,令州人执之。既至,告以故。其夕,原采引决。死时年未四十。盖其见理之明,杀身之勇,处死不乱,良由有所养,非若一时忙迫失据,计出无聊而自经于沟渎者之比也。因念其行义之笃,且悲其无后而为修治其墓,并述其事,以告后人。或议之曰:”原采,建文臣,子不为讳而表章之,非罪耶?“锳曰:”不然也。自古忠臣义士各为其主,原采仕建文朝故忠于建文,若仕于太宗朝其忠于太宗也必矣。况两朝天下,皆太祖高皇帝所经营之天下,两朝臣子,皆太祖高皇帝所培植之人物也。譬如天地分为四时,凡禽感时而鸣者,虽有春秋之异,要皆造化中物,未可舍此而取彼也。“议者谢曰:”子之言是也,丽牲有石其镵诸。“广德州知州莆田周锳记。
杨士奇简问广德州官,访王静学葬所:”翰林院修撰王叔英先生,洪武三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晚卒于广德州,就葬于彼。未知在寺中在观中住,但闻临卒时嘱所下处姓潘师兄为葬之,近祠山上下。今烦询问其墓。“
颜瑰,字伯玮,庐陵人。杨士奇亦庐陵人,过沛县,悼伯玮云:”伯玮,其先出唐鲁公之后,伯玮为沛令。太宗皇帝举师靖难,所过郡县皆归附,伯玮度不支,遂不出。时惟一子在侧,预送之出走。遂入,衣冠南望拜,自经。其子不忍去,父已死,亦死之。事具国史。仆于伯玮有故,过沛,悼之诗云:“平生金石见临危,就义从容子亦随。千载山河遗县在,一门忠孝史官知。故乡住近文丞相,先德传从鲁太师。欲酹丘坟何处是?离离芳草泪空垂。”“和杨少卿韵:”父子捐生总蹈危,精魂常与日光随。县南荒陇遗民识,地下丹心故老知。双节名家先世德,四忠同郡后贤师。古今载笔皆公道,共使清名百代垂。“
高巍,山西辽州人。洪武十五年入学,十七年旌表孝子,寻除督府试左断事。十八年八月初一日,上表陈策,欲垦河南、山东、北平兵后荒田及抑末技,慎选举,皆名器数事,上嘉纳之。后因断事不称旨,当罪,以”议贤“发贵州关索岭千户所充军,仍许以侄代伍。建庶人初立,上书陈情,乞归田里。既而有诏求贤,辽守王钦辟举,礼送赴铨曹。北兵起,献策,欲以弱藩王之权。差参赞征虏大将军、曹国公李景隆军务。修书诣北军讲解,不听。乃归景隆军,驻札德州。俄,战败,与督饷参政铁铉在临邑盟誓,招兵协同守济南。又从征晋阳、雁门等处,后闻京师已平,经死于驿。
郑恕,年五十六,台州府仙居县二十六都人。由训导举萧县知县。是年八月十七日典刑凌迟。妻彭氏,年四十七,并妾夏氏,女百家奴,年五岁,俱送浣衣局。男濂,濂男楷,侄韫,韫男申湛,俱发北京种田。男湜,永乐七年三月内,侄汲,八年二月内,各病在监,故。
太宗皇帝既即位,革建文元年、二年、三年、四年年号,仍称洪武三十二年、三十三年、三十四年、三十五年。其故皇太子及妃,称皇兄懿文皇太子、皇嫂懿敬皇太子妃,建文君废为建庶人。诏曰:”昔我父皇太祖高皇帝,龙飞淮甸,汛扫区宇,东抵虞渊,西逾昆仑,南跨南交,北际瀚海。仁风义声,震荡六合,曶爽暗昧,咸际光明。三十年间,九有宁谧,晏驾之日,万方嗟悼。煌煌功业,恢于汤武,德泽广布,至仁弥流。侄允炆以幼冲之资,嗣守大业,秉心不孝,更改宪章,戕害诸王,放黜师保,崇信奸回,大兴土木。天变于上而不畏,地震于下而不惧,灾延承天而文其过,飞蝗蔽天而不修德。益乃委政宦官,淫泆无度,祸机四发,将及于朕。朕为高皇帝嫡子,祖有明训:“朝无正臣,内有奸恶,王得兴师讨之。”朕遵奉条章,举兵以清君侧之恶,盖出于不得已也。使朕兵不举,天下亦将有声罪而攻之者。允炆曾不反躬自责,肆行旅拒。朕荷天地祖宗之灵,战胜攻克。捣之于坝上,歼之于白沟,破之于沧州,溃之于藁城,鏖之于夹河,轥之于灵璧,六战而已不国矣。朕于是驻师畿甸,索其奸回,庶布周公辅成王之义。而乃不究朕怀,阖宫自焚,以自绝于宗社,天地所不庇,鬼神所不容。事不可以中止,朕乃整师入京,秋毫无犯。诸王大臣谓朕太祖之嫡,应天顺人,天位不可以久虚,神器不可以无主,上章劝进。朕拒之再三,爰乃俯徇舆情,已于六月十七日即皇帝位。大礼既成,所有合行庶政并宜兼举。
一、今年仍以洪武三十五年为纪,(“今年仍以洪武三十五年为纪”,“洪武”原无,据旧钞立斋录补。)其改明年为永乐元年。
一、建文以来祖宗成法有更改者,仍复旧制。刑名一依大明律科断。
一、奉天征讨将士,数年以来从朕征讨,披坚执锐,栉风沐雨,忠义奋发,屡战屡胜,翊辅成功,勤劳甚矣。简在朕心,宜速论功升赏,用酬前劳。
一、自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昧爽以前,官吏军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大逆,谋杀祖父母、父母,妻妾杀夫,奴婢杀主,谋杀、故杀人,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及见提奸恶不赦外,其余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罪无大小咸赦除之。敢有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一、洪武三十一年闰五月以后,周、齐、湘、代、岷五府被诬陷。时文武官员军民人等连累致罪者官复原职,已故者,文官优免其家差役,武官子孙承袭,民充军者复还原籍为民,军发边远者仍还原卫,为奴者即放宁家,入官田产照数给还。
一、递年为事煎盐、买马、当站,及充递运、(“递运”,原作“递运所”,据旧钞立斋录去“所”字。)水夫、皂隶、膳夫人数,一体赦免,各放宁家。
一、建文年间,上书陈言有干犯之词者,悉皆勿论所出,一应榜文条例,尽行除毁。
一、山林隐逸怀材抱德之士,有司询访以礼,敦请赴京,量才擢用。其有志尚闲逸不愿出仕者,具实来闻。
一、鳏寡孤独,有司依例存恤,毋令失所。民年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许令一丁侍养,若饥寒不能自存者,官为赈济。
一、山东、河南、北平府州县人民,有被兵不能种田者,并兔三年差税。不曾被兵者,与直隶、凤阳、淮安、徐州、滁州、杨州,今年秋、夏税粮尽行蠲免。其余直隶府州、山西、陕西、浙江、福建、江西、湖广、两广、四川、云南,蠲免一半。其有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以前拖欠,一应钱粮、盐课、段疋、木植、芦柴等项,及军民所养马疋牛羊等项,倒死并欠孳牲者并免追赔,其弓兵砍办芦柴者,仍优免二年。
一、河南、山东、北平、淮南、北流移人户,各还原籍复业,合用子种牛具,官为给付。
一、北方学校,仍依旧制开设,毋致废弛。
一、建文除授并升调文武官员,仍依见职不动。军官有升职事者,止终本身,子孙仍袭原职。
一、各处新收勇士、壮士,尽数放回为民,各安生业。所设卫分并军民指挥司,尽皆除去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有系民间并舍人选用者,亦各罢官放还。
一、诸色人匠,除轮当正班外,其余一应杂工人匠俱各放还,依次轮班。
一、各处见造军器、军装、船只,一切不急之务,尽皆停止,今后有司非奉上司明文,勿得一毫擅自科扰于民。
一、自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以前,军官为事充军及罢闲者,赦免军役,复其原职。亡故者,子孙承袭总、小旗,革役充军者,各还原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