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长子的特权并非这一不幸情况的唯一原因。另一个原因,即在英国通常采取的教育方式,也大大助长了这一状况。贵族的儿子从小就从家里送进学校,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他在学校中食宿,每年可以国家探亲两三次,时间只有几个星期。当一个男孩第一次被送进学校去的时候,他迫切地期待着回家度假时节的到来。但是随着离家的生活年复一年地延长,使他逐渐减弱了对父亲的感情,并使幼年时期的父子联系松懈。当男孩子成了青年,他就喜欢自己作主。这种非常自然的感情和在学校中感受到的不受管束的自由(除通常的校规有所妨碍之外),使这个早熟的青年养成了酷爱独立和任性。
父亲的房屋不再是一座在一切单调无味的学习中照亮他道路的幸福灯塔,反而被看作是一所温和的监狱,而父亲就是这所监狱的典狱长。这种年轻人已习惯于爱做什么就做什么的学校生活,他甚至以欺压比他年轻的同学为乐事,当然会感到家庭的拘束是难于忍受的了。这样,父子之间的感情就疏远了,他成了他祖先厅堂上的不速之客。中学开始的住校教育制度同样在大学中得到了继续,而只有一点是不同的,即假期要长一些。在此之前,对管束的厌恶已经在头脑中深深扎下了根子,而在大学里享受的自由又那样地助长了这种厌恶,以致外部的影响仍将远比家庭的影响在他的性格上打上更深的印记,这种性格总是与管柬格格不入的。
就象这样,当孝顺的感情披破坏之后,长子继承制倾向于产生的那些向往未来的阔绰、急不可待地渴望着自由、财富和显贵时期的到来等邪念逐渐在心中冒头,是毫不奇怪的。
这便是英国的教育制度与长子继承制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单单由后一个原因所引起的结果。我想这一点已经可以从苏格兰的实例中看得很明白了。因为与英国相比,那里允许长子有更多的特权,但那里是以截然不同的方式来教养儿子的。
在大不列颠北部,没有大的男生寄宿学校,他们只是在白天去上学,一般在晚上以前回家吃饭。大学里的制度也与中学相同。因此,使孩子与父亲联结起来的纽带从未中断过,经常受着管束因而从未感受到什么拘束,以及对父亲的孝顺之情,这一切一直延续到成年,从而也就窒息了那些野心勃勃的想法。否则,在长子前面的希望可能使这些想法在他头脑里滋生。这些情况也防止了一切欲念中最可怕的欲念一一急切地希望父亲死去——的产生。
因此,恰恰在苏格兰,父亲与长子之间发生不和之少,正如在英国这类不和发生之多一样地不足为奇。①在我看来,该王国北部地区的实例证明:虽然长子继承制确实具有父亲与他的继承人之间产生猜忌与不和的倾向,但是通过恰当的教育制度,如果不能完全防止的话,那也可以大大减少。①但是,除教育制度之外,还有另一个应该引起注意的极为重要的情况。
它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说明在长子继承制得到普遍承认的地方,父亲与长子之间易于引起隔阂的原因。这就是在实行地产留给长子的同时,经常辅之以限定继承权的制度。这一做法对于我们所说的情况造成了很大差别。我所要推荐的制度决不许可包括限定财产的继承人,而倒是要给予父亲按其意愿不受约束地处置他土地的自由,只有在他未留下遗嘱而死去的情况下,地产才应传给长子,并对其弟妹承担适当的义务。在普遍实行长子继承制而在父亲方面又有随意处置权的地方,继承人懂得他必须小心行事,否则他可能与他的弟妹所得相等,或甚至完全被剥夺继承权。这是一个必能阻碍长子的一切无法无天行为的屏障。但是,在财产被限定由长子继承的地方,不管他的品行如何、他的父亲无权取消他的继承权。这样,他父亲方面的一切权力都被破除殆尽,从而搬掉了防止不孝的最有力的屏障。在限嗣继承制的许多弊端中,这不是最小的一个弊端。
在关于赞成或反对地产的均等继承这一问题上,这些便是我所想到的在道德与政治方面的主要论点。如果从经济上考虑,我们在前面已经不得不作出了一个不利于这种做法的结论。我想,我们必须承认,从政治上是否得策的观点来看,这一结论也理应得到支持,并且从道德上来反对它的意见也没有足够的份量来使这一结论无效。
在某些国家,人们极端嫌恶继承方面的不均等原则,这种情况可能并不是因为这一原则本身,而是因为人们把这一原则推向了极端。限嗣继承制的采用已经引起了这样一种情况,即为了使长子成为巨富而让他的弟妹处于赤贫的境地,并且使玉国的所有土地都集中在极少数人的手中。我丝毫不想去扞卫对讨论中的这一原则的任何这样一种滥用。
①
许多人一直认为非常奇特的梭伦法是反对恪守中立的。十分明显,它的矛头是指向一大群惰性的和不热情的公民的,他们在内乱中容忍事情听其自然地发展,这样,就为少数感情激烈的人准备好胜利的条件。
①指自1649年克伦威尔处死英王查理一世始,至1660
年封建王朝复辟止的英国共和政体——译者古话说:最好的事物的败坏是最不幸的事。对我们目前所说的例子也是适用的。
我关心确立的是这一原则本身,而不是它的毫无节制的滥用。
罗马天主教的滥用在法国人的心目中造成了反对一切宗教的偏见。同样,在旧政权的统治下,把长子继承制推行得过了头,普遍造成了人们对这一制度的深恶痛绝。此外,由于该王国全境实行了各式各样的继承法,因而增加了实施它的困眠由于没有一种统一的占优势的制度,因此在某个省里,家庭中较年轻的子女看到他们的境况也许比邻省中的那些较年轻子女的境况要坏得多。关于把特权给予长子的这种财产制度,莅某些地区只有给贵族的土地以这样的权利;在另一些地区,所有土地都是任意分配的,传给长子的土地也并不比保留给较年小的子女的那部分遗产更统一些。以习俗为唯一法律的地方,最无足轻重的妆奁被认为足可把一个女儿从遗产的所有份额中排除出去。在某些地区,这种妆奁必须由父亲赠与。在另一些地区,则要求由父母亲一起赐予嫁妆,或者在母亲活着的时候由父亲赠赐。还有一些地区,只要父亲、母亲、祖父或祖母中有任何一个人给予妆奁也就可以了。在诺曼底,除了在结婚的情况下,女儿不能要求取得她们父母亲的任何一部分遗产,也不能从她们的兄弟或子女那里获得遗产。按照安加、都伦和缅因的习俗,分到了一个玫瑰花环作为嫁妆的女儿再也不能要求更多的东西了。①在一个从前盛行过这样一些习俗的国家里,现在人们以憎恨的心理来看待一切不均等是毫不奇怪的。但是,我们没有理由再回到旧政权统治下的法国而把长子继承制推向极端。我们本国,特别是王国的北部地区给我们提供了足够的实例,而且只有在北部才能看到永久性的限嗣继承制。在特定的情况下,没有东西能超过这样一种制度的冷酷后果了,当一个限定由男性家系继承的地产所有者刚巧死去的时候,如果只留下了女儿,他的财产也许就要传给一个远亲,而自幼过惯了一切富贵生活的前一个所有者的女儿,却立刻一无所有地被抛弃在世上。如果还是要保留限嗣继承制,那么也确实不应允许如此野蛮地剥夺女儿继承一所房子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没有兄弟,她们就应该住进来。在其他各方面,严格的苏格兰限嗣继承制近年来已多少有点放松,现在已允许目前的财产持有人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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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租作为寡妇的所得产而指定给他的遗孀,并将三年的全部地租作为遗赠给所有年小子女的份额。①但是,不管长子继承制被推行得多么过头,我们都应该常常记住:仅仅因为在某些年代和某些国家中滥用了它而反对整个原则是完全不科学的,因而没有理由妨碍我们对讨论中的这一原则的认可,同时也确认应把这一原则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在我看来,上述一系列论点已导致并证实了一个结论,即在地产继承方面,平等的一般原则应成为一个例外。现在,我就强制性分割的政策说几句①
吉朋在谈到应召前去做保卫工作的土耳其卫兵很快学会了支配软弱的巴格达哈里发时,他作了这样的评论:每当土耳其人为恐惧、狂怒或贪婪所激动时,便拴住这些哈里发的双脚,把他们倒拖出去,剥光衣服在炽热的阳光下曝晒,用铁棍打并强迫他们用退位来换取暂缓他们无法规避的命运。军事专制的祸害都是如此相似,以致我似乎在重复罗马禁卫军的故事。这便是从赫赫有名的哈伦阿拉希德哈里发时代以来悲惨的衰落景象。参阅《罗马帝国衰亡史》第十卷第五十二章。
①波斯国王阿加穆罕默德说:什么样的人我没有杀过呢?因此这个孩子(他的侄子和继承人)可以安安稳稳地统治了。话。
如果前面的论证已经足以证明土地平均分割制是不好的,甚至在出于家长的自愿时也是不好的,当然我们就应该反对用法律来阻止他们作出不同的安排。但是,强制分割的制度还有它自己特有的缺点,在这里略举其中的某些缺点也许并不是不恰当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