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断言流动资本雇佣的劳动量仅仅等于先前花费在它上面的劳动量,否则就无法回避这个结论。但我们已经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倘若果真如此,这种资本就不会产生利润了。事实上这等于说,所花费的资本价值等于产品的价值,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如果后一个例子中的固定资本的比例更大一些,那就会证明价值将会更少地取决于劳动量。
我确信,现在我们将毫不犹豫地承认劳动量调节价值这个一般原理,是在很大程度上受着所使用的固定资本限制的。让我们来看一看关于流动资本是怎样一种情况吧。
为了弄清流动资本是否在限制这个一般原理方面有任何影响,就必须比较两种产品:一种是利用流动资本生产的,另一种则完全没有流动资本,即劳动者为自己生产的。后一种情况不仅仅是可能的,也不只是社会初期所特有的,而且目前在欧洲的许多国家里还实际存在着。在那里,许多土地是由小所有者耕种的,他们除了自己的家庭成员之外,没有任何人的帮助。这样的小所有者,在法国、瑞士和萨瓦非常普遍。毫无疑义,用这种方式生产的产品比在使用流动资本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具有较少的价值,因为为自己耕种土地的农民,并不把他个人消费掉的东西而仅仅把他的劳动看作他生产费用的一部分。他认为他个人所消费的东西只是直接满足他需要的基金,并不期望它带来收益。但雇佣劳动者的资本家不单单要把资本的价值收回,而且还要取得与其资本相应的利润,所以他不能象靠自己来劳动的人一样出售的那么便宜。例如,假定某一个国家的谷物是以上述方式来生产的,而制造业的产品则是通过流动资本的介人来生产的。假定
100个乡下人100天的努力劳动能生产价值500镑的谷物。为了在100
天的相同时间内,以同样的费用雇佣相同数量的制造业劳动者,资本家必须为此垫付一笔同样的金额。但如果他的产品所值不超过500
镑,而这一数额恰好等于他的支出,他当然就不能获得任何利润。因此,他的商品必须具有比这一数额更大的价值,即在价值上要高于完全等量的劳动所生产的谷物。如果利润为
10%,那么前者也将比后者高出这么多。因此,流动资本的使用,看来也影响着价值的一般原理。
①但是,这里必须看到,在普遍使用流动资本的任何一个地方,人们并不会感到这种影响,因为对所有企业都有影响也就好像对谁都没有影响。为了在结果上使人感觉到任何不同,就得在先前应有所不同。举例来说,如果所有商品都是通过流动资本的媒介生产出来的,它们都提价
10%,那么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就不会有任何变化。事实上它恰恰证明了普遍提价这一假设是荒唐的。所以在那些一直使用这种资本的国家里,它作为限制更为一般的价值原理的一个原因的这种作用可能完全被忽视了。
总之,我们知道,在社会未产生和使用资本以前的最初阶段,价值完全是由劳动量调节的。
在某些固定资本积累在那些辛勤工作的人的手上以利于他们的生产活动之后,我们又进一步知道了价值开始部分地由直接使用的劳动量,部分地由资本的价值直接决定的。我们也谈到了这种资本本身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生产它的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因此这一资本的产品的价值可最终追溯到同一个来源。但与此同时,由于在产品完成以前固定资本被占用的时间不同,这一原理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无论如何,这样占用的资本最后必须连同利润一起被收回,而这种利河可能构成整个价值中一个不小的部分,结果是等价的产品所花费的劳动量可能有很大差别。关于这一点,我们已用窖藏年数不同的酒作为例子加以阐明了。这样,我们便可得出结论:资本是一个独立于劳动之外的价值源泉。
我们还进一步展示了,在流动资本也象固定资本一样积累在一个特殊阶级成员的手中、劳动者不再为自己而劳动之后,生产中使用的这两种资本的总价值便完全成了决定价值的唯一直接原因。
各个资本的总价值相同,但构戍它们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比例不同,如果它们同时完全被耗费掉,则也会导致产品的价值相等而所费劳动量却有很大的差别。固定资本愈大,劳动就愈少。因此,又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固定资本是一个与劳动截然不同的价值来源。
最后,我们考察了流动资本的情况。我们发现,与其他独立劳动者生产的产品相比,流动资本确实会提高那些用它来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但在普遍使用流动资本的情况下,它的作用变得难以觉察了。
但是,这些结论决不能证明劳动量已不再是价值的一个来源。它们仅仅表明劳动量不是价值的唯一来源。正象我们已看到的那样,在发达的社会状态里,价值的直接来源是使用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总价值。但这些资本的价值量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显然,生产所需的资本的总价值必须由两个东西来决定:所需固定资本的价值和必要的劳动量。在必要劳动量这一方面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必然会扩大或缩小为此目的所必需的流动资本,并通过流动资本的媒介,必然相应地影响到产品的价值。此外,固定资本本身的价值①
根据这里所说的情况来看,土地由小私有者耕种必定具有阻碍另一个阶级的成员——具有农事经验的资本家——经营农业的倾向。因为前者的售价可以比后者低。
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取决于一切时间内花费在它上面的劳动量。因此,产品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必将最终由自始至终施加在该产品上的劳动总量来调节。
我们已经知道,资本的引入在三种特定的情况下限制着价值的这一最初来源。这三种特定情况是:
第一、单独使用固定资本,而等量资本的产品所需的完成时间有很大差别;第二、资本也都相等,但组成它们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比例不同;第三、流动资本被用于国家的某些产业部门,而在另一些产业部门则不用流动资本。
在第二种情况下,与其自身所包含的劳动相比,流动资本总是可以维持更多的劳动,多就多在实现的全部利润。而固定资本则只能代表原先赋予它的劳动。但是,给它的所有者提供的补偿,必须象它被用来雇用比最初生产它时更多的人数所提供的补偿一样多。好象它已脱离了主人赐予它的固定形态而去雇用工人似的。
但是,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基本上是相同的。正如我们在前面所举的例子中所看到的那样,固定资本对流动资本的比例愈大,价值完全取决于劳动量的程度愈小,直到我们达到象为了使酒变醇而把它窖藏起来达许多年之久这样一种情况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全部资本为固定资本,这里价值确实大大地背离了作为它调节者的劳动量。因此,主要由于固定资本——不能养活劳动者的资本,换言之,一部分从直接满足人的需要中抽取出来的财富的存在(只有一种情况除外),才使劳动量不成其为价值的唯一来源。现在这部分暂时牺牲的财富必须给以报酬,即把一个与存在于固定资本形式中的一部分财富所占用的时间相一致的价值附加到该产品上去,否则资本家就决不会作出这种牺牲。
可见,全部秘密是这样的:不论资本是否用来维持劳动,它必须把通常的报酬给予它的所有者。所以,如果资本以任何时候都不能用来直接满足需要这样的形式,就象机器,或保存着以待改善的酒这样的商品形式,固定了好几年之后,它将提供一种产品,其大部分价值不是取决于劳动,而是取决于所有者长期放弃使用这么多本可用来雇佣劳动的财富所作出的牺牲。因为,如果用它来雇佣劳动,随后他便可逐步实现接连不断的利润。所以,他忍受的牺牲是由他本来可以用等量的资本,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维持劳动者所实现的利润量来计量的。这样,结果还得把这部分利润给他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