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与属员互商;即云:添入。
李云:尚有数条相商,并非与原约有所增减,不过将约内之意声是,以免将来误会。如辽河口界线,该线一到营口之辽河后,当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为界者莫不如是。
伊云:将来勘界时可定。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内之第二条下。
伊云:甚是;可照行。
李云:第五款二年后让地内尚未迁出之华民,可视为日本臣民;但有产业在让地内而人远出者,二年后应请日本保护,视同日本臣民之产业。
伊云:此事难允;现在日本与西国所订条约,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内置买产业。
李云:我所说的,乃原有之产业,与外人新置之产业不同。
伊云:此与日本律法有异,不易办理;外人必将藉口。
李云:此乃祖先留传之产业,可照章纳税,有何难办?中国人民皆可在别县置产。
伊云:华民在中国隔县置产,非外人可比;如日本听华人在内地有产,则外国必将援“一体均沾”之例以要我。
李云:台湾华人不肯迁出,又不愿变卖产业,日后官出告示,恐生事变,当与中国政府无涉。
伊云:日后之事,乃我国政府责任。
李云:我接台湾巡抚来电:闻将让台湾,台民鼓噪,誓不肯为日民。
伊云:听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云:此话并非相吓,乃好意直言相告。
伊云:我亦闻此事。
李云:台民戕官聚众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云:中国一将治权让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责。
李云:不得不声明在先。
伊云:中国政府只将官调回、兵撤回而已。
李云:绿营土兵不可他往,驻防之兵可撤回。
伊将所译“免息”一条英文阅过,与华文相对不错。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
李云:台湾官绅交涉事件纷繁,应于换约后六个月方可交割清楚;此节添入约款内。
伊云:我意:批约后数礼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云:可派人与台湾巡抚共商,以清经手事件。
伊云:换约后请华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将一切军器暂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应先立简明章程;日后照办,方免纠轕。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议交割;换约后,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约内可改云:‘换约后,两国互订交接简明章程’。
伊云:有一专条在此,专为台湾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