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云:当写明‘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月内各派大员妥议交割,不必限定何时。
伊云:当写明‘两月交割’,免生枝节。
李云:但写‘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议定交割’。
伊云:月内派员妥议,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两月内派员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员,限两月内交接清楚。
伊云:为何不允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写‘两国速派大员,限两月内妥议交割’。
伊云:可改‘互换后立即派大员’云云。
李云:可写‘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办。
李云:第六款内第二条“日本国臣民租栈”一节,末有‘官员勿得从中干预’字样。此系本意,原为华官不能强索日商规费等事,但如此写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栈房,本地方官即无权入栈搜查。所以,应请将前项字样删去!
伊云:可删去。
李云:第四条中国海关皆用关平纳税,今此条内改用库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银元在通商各口皆与鹰洋照市价通用,此条何必写明?全条可删!
伊云:全可删。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等语,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内地制造。应写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等语,以示限制。
伊与其属员往返细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卫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万。
李云:无处可住。
伊云:将添盖兵房。
李云:刘公岛无余地。
伊云:在威海卫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万住盛京、二万住威海。
李云:款内‘各费由中国支办’等语,可将此节删去;前英、法亦曾驻兵,我国皆未偿费。
伊云:驻兵偿费,仍欧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赔兵费,而且加息;留兵之费,应在赔费内划出。
伊云:赔费乃我战事所用之费;留兵之费,又是一事。
李云:中国认不起。
伊云:此照欧洲通例。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云欧洲!且英、法未曾支办,中国约章俱在,可查照也。
伊云:何时?
李云:英国留兵在广东、舟山、大沽等处。
伊云:彼留兵非为抵押赔偿。
李云: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为赔费之质,中国并未给兵费;本约皆已全允,些许小事何不相让?
伊云:一年之费不赀。
李云:已赔兵费,数年之利又数百万;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