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尺,汉一尺三寸也。一千六百尺为一里。汉秤一分三分之一。帛曰幂,汉四尺五寸也。田曰双,汉五亩也。
本(上)〔土〕不用钱。凡交易缯帛、毡罽、金、银、瑟瑟、牛、羊之属。以缯帛幂数计之,云某物色直若干幂。
凡人家所居,皆依傍四山,上栋下宇,悉与汉同,惟东西南北,不取周正耳。别置仓舍,有栏槛,脚高数丈,云避田鼠也。上阁如车盖状。
西爨及白蛮死后,三日内埋殡,依汉法为墓。稍富室广栽杉松。蒙舍及诸乌蛮不墓葬。凡死后三日焚尸,其余灰烬,掩以土壤,唯收(其)〔两〕耳。南诏家则贮以金瓶,又重以银为函盛之,深藏别室,四时将出祭之。其余家或铜瓶铁瓶盛耳藏之也。
言语音白蛮最正,蒙舍蛮次之,诸部落不如也。但名物或与汉不同,及四声讹重。大事多不与面言,必使人往来达其词意,以此取定,谓之行诺。
大虫谓之波罗,犀谓之矣,带谓之佉苴,饭谓之喻,盐谓之宾,鹿谓之识,牛谓之舍,川谓之赕,谷谓之浪,山谓之和,山顶谓之葱路,舞谓之伽傍。加,富也。阁,高也。诺,深也。苴,俊也。东爨谓城为弄,谓竹为翦,谓盐为眗,谓地为渘,谓请为数,谓酸为制。言语并与白蛮不同。
南俗务田农菜圃。战斗不分文武。无杂色役。每有征发,但下文书与村邑理人处,克往来月日而已。其兵仗人各自赍,更无官给。百家已上有总佐一,千人已上有理人官一。人约万家以来,即制都督,递相管辖。上官授与四十双,汉二顷也。上户三十双,汉一顷五十亩。中户下户各有差降。每家有定壮,皆定为马军,各据邑居远近,分为四军。以旗幡色别其东西南北,每面置一将,或管千人,或五百人。四军又置一军将统之。如有贼盗入界,即罪在所入处面将。
罗苴子皆于乡兵中试入,故称四军苴子。戴光兜鍪,负犀皮铜股排,跣足历险如飞。每百人罗苴佐一人管之。
负排又从罗苴中拣入,无员数。南诏及诸镇大军将起坐不相离扞蔽者,皆负排也。
羽仪亦无员数,皆清平官等子弟充,诸蛮不与焉。常在云南王左右。羽仪长帐前管系之。
羽仪长八人,如方内节度支衙官之属。清平官已下,每入见南诏,皆不得佩剑,唯羽仪长得佩剑。出入卧外,虽不主公事,最为心腹亲信。
其六曹长即为主外司公务。六曹长六人,兵曹、户曹、客曹、刑曹、工曹、仓曹,一如内州府六司所掌之事。又有断事曹长,推鞫盗贼。军谋曹长,主阴阳占候。(同伦)〔司编〕长两人,各有副都,主月终(唱)〔课〕。诸曹稽逋如录事之职。曹官文牒下诸城镇,皆呼主者。六曹长有功效明着,得迁补大军将。
大军将一十二人,与清平官同列。每日见南诏议事。出则领要害城镇,称节度。有事迹功劳殊尤者,得除授清平官。
清平官六人,每日与南诏参议境内大事。其中推量一人为内算官,凡有文书,便代南诏判押处置,有副两员同勾当。
又外算官两人,或清平官或大军将兼领之。六曹公事文书成,合行下者一切是外算官,与本曹出文牒行下,亦无商量裁制。
又有同伦判官两人,南诏有所处分,辄疏记之,转付六曹。近年已来,南蛮更添职名不少。
凡试马车,须五次上。射中片板为一次上。中双庶子为一次上。四十步外走马颇柱中子为一次上。盘枪百转无失为一次上。能算能书为一次上。试过有优给。
步卒须为五次上。玷苍山顶立旗,先上到旗下为一次上。蓦一丈三尺坑过为一次上。急流水上浮二千尺为一次上。弄剑为一次上。负一石五米四十里为一次上。已上一一试过,得上次者,补罗苴也。
蛮王为楼,及诸城镇村邑但有空平处,即立木八十尺,刻其上为子,中间以墨三寸规之,名曰颇柱。所试人持竹剑,去颇柱四十步外走马向前柱,中子者上,中第二规次之,中第一规为下。每农隙之时,邑中有马者,皆骑马于颇柱下试习。
每岁十一、十二月农收既毕,兵曹长行文书境内诸城邑村谷,各依四军,集人试枪剑甲胄腰刀,悉须犀利,一事阙即有罪。其法一如临敌。布阵罗苴子在前,以次弓手排下,以次马军三十骑为队。如此次第,定为常制。临行交错为犯令。
每战,南诏皆遣清平官或腹心一人在军前监视。有用命不用命及功大小先后,一一疏记回具白南诏,凭此为定实罚。军将犯令,皆得杖,或至五十,或一百。更重者徙瘴地。诸在职之人,皆以战功为褒贬黜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