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陈增名下倒祖“祖”,上图校勘本作“租”。
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准法: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又准法:应交易田宅,并要离业,虽割零典买,亦不得自佃赁。游朝将田一亩、住基五十九步出卖与游洪父,价钱十贯,系在嘉定十年,印契亦隔一年有半。今朝已死,其子游成辄以当来抵当为词,契头亡没,又在三年之外,岂应更有受理。且乡人违法抵当,亦诚有之,皆作典契立文。
今游朝之契系是永卖,游成供状亦谓元作卖契抵当,安有既立卖契,而谓之抵当之理。只缘当来不曾交业,彼此违法,以至争互。今岁收禾,且随宜均分,当厅就勒游成退佃,仰游洪父照契为业,别召人耕作。
〔一〕皆作典契立文“作”,明本作“依”。
缪渐三户诉祖产业缪昭生三子,长曰渐,次曰焕,幼曰洪。缪昭既死,而以长子渐立户,是缪渐即缪昭之都户。今缪渐兄弟俱亡,其子孙析而为七,各有户名,而祖缪渐犹未倒除,逐年官物互相推托,亏陷已多。保长具申,追到供对,各已招伏,认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入户送纳,
已得其直。内一分缪友皋状,诉祖户税钱虽均为三,祖户田业各自占据,未曾分析,既是分税,
亦合均田。今勒令缪友皋供出缪渐户田产,并有号段,傥果是实,岂有不行均分之理。乡司先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
除倒元户外,押各人对众摽佥,本县约束。发举之家虽许用干人,然互争田产,不赍分关簿书,却难以干人推托。游邦系是缪康仲干人,与词首缪友皋自有同关主仆之分,不应在庭不逊,抗对其主,若不惩治,押下地头,必致强横生事〔四〕,无由绝词。游邦先勘杖六十,仍并监追正身供对。
〔一〕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入户送纳“作”,明本作“依”
〔二〕既是分税明本无“是”字。
〔三〕先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明本无“作三”两字。
〔四〕必致强横生事“必”,明本作“卒”。
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吕文定、吕文先兄弟两人,父母服阕,已行均分。文先身故,并无后嗣,其兄文定讼堂叔吕宾占据田产。今索到干照,系吕文先嘉定十二年典与吕宾,十三年八月投印,契要分明,难以作占据昏赖。傥果是假伪,自立卖契,岂应更典。县尉所断,已得允当。但所典田产,吕文定系是连分人,未曾着押,合听收赎为业,当元未曾开说,所以有词。当厅读示,给断由为据,仍申照会。
王九诉伯王四占去田产王九状论王四擅卖本户田产,欺谩卑幼。今索到游旦元买契,系是王九父王昕着押,开禧元年交易,次年投印分明。准法: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
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今业主已亡,而印契亦经十五年,纵曰交易不明,亦不在受理之数。田照元契为业,余人并放。
〔一〕契要不明明本作“契书分明”。
罗棫乞将妻前夫田产没官罗谦生子三人,长曰岊,次曰崇,三曰仙。父母身亡,已当服阕,分而为三,省簿各有姓名。今罗崇死,有男罗宁老随母改嫁同曾祖之弟罗棫。后宁老又死,罗棫以宁老所分田产,作绝户献于官。今宁老之叔罗仙欲以长兄罗岊次男为兄命继,于法亦顺。但在法,诸已绝之家而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
于绝家财产,若无在室、归宗、出嫁诸女,以全户三分给一分,余将没官。合听罗仙以长兄之子立为罗崇后,将罗崇家业给与三分之一,其余照已行没官。但罗棫元与罗崇系是服内从弟,罗崇身死,岂应以妻阿王嫁与罗棫。准法:诸违法成婚,谓尝为袒免以上亲之妻,未经二十年,虽会赦犹离。罗棫取阿王方更三年,合与听离。若阿王再归罗崇之家,
不复改嫁,抚养其子,当用夫亡从其妻之法,听阿王为主,免与没官。引押两名下乡,取已离状申。
〔一〕谓近亲尊长命继者“谓”,明本作“诸”
〔二〕再归罗崇之家明本无“之”字。
陈五诉邓楫白夺南原田不还钱陈世荣绍兴年间,将住屋出卖与邓念二,名志明。志明生四子,其地系第四子邓谋受分。邓谋于淳熙十一年,复将卖与长位邓演,明载有火客陈五居住,
陈五乃陈世荣之孙。
邓演诸子又各分析,离为三四,多系陈五赎回,但内邓楫一分未曾退赎。见得陈五犹是邓楫地客,且当元陈世荣既作卖契,倘非业主情愿,无可强令收赎之理。去冬,方燧出卖土名唱歌堆晚田四亩,田在陈五门前,其主邓楫托陈五作新妇吴二姑收买,往往欲为寄税之计。
其后陈五自以田在本人之门,便于耕作,托曾少三致恳,凭邓四六写契,就以本人南原祖业田两相贸易。陈五立契,正行出卖,邓楫亦立约付陈五,俾照方燧田为业。陈五与曾少三、邓四六送狱供对,各已招伏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