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姑与引赦免断“姑”《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州院申潜彝招桂节夫周氏阿刘诉占产事》作“但已”。
乘人之急夺其屋业吴雨岩张光瑞图谋洪百四屋业,情节极分明,却因送鄱阳狱,反致情节含糊。今详地头体究及谐狱引问,见得张光瑞屋与洪百四连至,平日欲吞并而不可得,为见洪百四病且死,又无以为身后送终之资,遂乘其急,下手图谋。若欲自出名,必须洪百四边人写契,度其子未必肯写,外人知其不出于洪百四父子之情愿,亦必未肯为代写,遂自令其子张曾七〔一〕写成见契。子既写契,难以自出己名,
又借女婿詹通十乙名作契头,其谋可谓深且巧矣!当时盖已欺见洪千二、洪千五无能为役,又且心欲得钱,殡殓其父,必是俯首听从。又且借洪百四之兄洪百三以长凌之,意谓必无不可,却不拟洪百四出继子周千二者归家,不肯。其张光瑞已视此为囊中物,冒急至将周千二赶打,周千二既退听,则可以遂其所图矣。殊不思人不心服,必有后患,未几,周千二果与洪千二经官,以惊死乃父陈词,且以所凑还未尽钱后把为求和之物。周千二等诬告固有罪,亦张光瑞有以招之。此事合两下断治,若诬告死事,若抑勒谋图,皆不可恕。当时入状,系周千二、洪千二,其洪千二因讼而病死,继而周千二亦死,天已罚之,无身可断。其他张光瑞所执主使,妄词也,不必问。张光瑞子写契,婿出名,乘人将死,夺人屋业,子、婿均合断罪,然皆张光瑞使之,罪在一身。兼因此事,展转死者二人,张光瑞岂可漏网,从轻杖一百,并余人放,其钱免监,其业本合给还业主,以其诬告,不及坐罪,业拘入官,以示薄惩。
〔一〕张曾七“曾”,明本作“会”
〔二〕难以自出己名“己”,原作“自”,据明本改。
契约不明钱主或业主亡者不应受理方秋崖读刑台台判,洞烛物情,亦既以郏氏为不直矣。然郊氏非,则汤氏是,二者必居一,于此而两不然之,举而归之学官,此汤执中之所以不已于讼也。披阅两契,则字迹不同,四至不同,诸人押字又不同,真有如刑台之所疑者,谓之契约不明可也。在法: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亡者,不得受理。此盖两条也。谓如过二十年不得受理,以其久而无词也,此一条也。而世人引法,并二者以为一,失法意矣!今此之讼,虽未及二十年,而李孟传者久已死,则契之真伪,谁实证之,是不应受理也。合照不应受理之条,抹契附案,给据送学管业。申部照会。
已卖之田不应舍入县学翁浩堂郑应瑞与吴八所争周村桥头田,年租仅五斗耳,十有四年而不决者,盖吴八投托形势〔一〕孔主簿,应得檐庇之故。今索到干照,得见郑应瑞买此业于毛仍二官人,系绍定六年契。吴八又于端平元年买得毛仍一官人一丘,在郑应瑞所买田内,此五斗谷田是也。已而吴八将此田卖与孔主簿,孔主簿又将此田转卖与郑应瑞。吴八元买交关之正不正,今不必问,但既卖与孔主簿,又买与郑应瑞,
则应瑞已得连至全业,吴八与孔主簿皆可以退听矣。
不知孔主簿何者乃于淳佑二年,将此已卖之田舍入县学,有倪权县者,不问来由,大书明榜,遽从而招受之。若如此而可以舍受,是以吾至圣文宣王为兼并之媒,县学之田当连阡陌矣,其诬先圣,污学徒,孰甚焉!此非特孔主簿之谋也,实吴八〔三〕同为之谋也。吴八因是愈无忌惮,不惟占种此土,又复骚扰邻至。
郑应瑞诉而不得直者十有四年,今此入词,又称葬祖妣骨函在内。切详郑应瑞非火葬之家,水田非埋函之地,盖诉不得直,而假葬地之名以争之,于此见郑应瑞计虑之穷,孔主簿、吴八强不义之可畏矣!世道至此,可叹也哉!吴八违法占田,勘杖一百,县学榜引毁抹,引监未纳租课,
孔宅干人权免追断。干照给还郑应瑞管业,并给据与之照应。备牒,仍申使、府。
〔一〕投托形势“托”,据明本补。
〔二〕又买与郑应瑞“买”,疑作“卖”。
〔三〕吴八原作“郑八”,据明本改,后一“吴八”亦同样处理。
〔四〕骚扰邻至“至”,明本作“里”。
〔五〕引监未纳租课“课”,明本作“粟”。
〔六〕备牒“牒”,明本作“榜”。
侄与出继叔争业翁浩堂杨天常乃杨提举之幼子,出为伯统领后,本不当再得杨提举下物业。今其亲侄杨师尧等诉,谓天常占提举位一千三百硕谷田。今索到干照,
得见提举训武妻夏氏立为关约,称训武在日,借天常金、银、钱、会五千余贯,训武临终遗言,拨此田归还。果有是事耶,抑托为此辞耶?拨田干约在嘉定十六年,夏氏之死在嘉定十七年,天常管业盖二十三年矣。关约投印在嘉熙四年,及今六年。夏氏始谋,无所复考,只据干照而论,则词人师尧之父监税已曾预押,父不声诉,子可以诉乎?在法: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又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杨天常得业正与未正,未暇论,其历年已深,管佃已久矣,委是难以追理。
请天常、师尧叔侄各照元管,存睦族之谊,不必生事交争,使亡者姓名徒挂讼牒,实一美事。
如不伏所断,请自经向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