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卫太子归诣北阙,公车以闻,是否未可知也,众方艰于区处,京尹隽不疑乃叱从吏收缚,谓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是罪人也,诏狱而竟得其伪。夫大义所在,古今不易之理,家国虽异,其理则同,以义断之,何所容喙。缘李五出没于族人之家,往往多有主之者,若问族长,必有出而证其实。大?饶操过房应申,族多不平,乘机抵巇,
令得以骋。若果崇笃族义,其行以公,当操存日,何不俾正父子之名于一时,绝纷争之祸于他日。胡为操死之后,遽相扶持,以图终讼,族义之薄,莫甚于此。郡县所断,反覆辩证,如见肺肝。今之为政,非曰知之艰,必须行之果也,及至无讼,家已用丧,卒堕族人之奸。李五勘杖一百,编管邻州。李三本是饶操地客,押出县界,有词决配。
〔一〕谓其母怀孕而出“其”,据明本补。
〔二〕其无证据也决矣“决”,原作“大”,据明本改。
〔三〕乘机抵巇“巇”,明本作“隙”。
义子背母无状蔡久轩详王氏所供,初事张显之为妻,显之既死,只有男张大谦。王氏以夫亡子幼,始招许文进为接脚夫。许万三者,乃许文进之义子,
带至王氏之家者也。许文进用王氏前夫之财,营运致富。其许万三长成,王氏又为娶妇,悉以家计附之,虽前夫亲生之子已死,不复为之立继,所以抚育许万三之恩,可谓厚矣。今年四月,许文进病重,口令许万三写下遗嘱。分付家事,正欲杜许万三背母之心。许万三从而窃之,固已无状,且纵其妻阿戴悖慢其姑,又将盐筴席卷而去,
有是理哉?王氏有词,夫岂得已,本州委林都监究实,不能正其母子之名分,乃只问其财货之着落,舍本求末,弃义言利,知有货利,而不知有母子之天。鄙哉!武夫何足识此。尤可怪者,王氏方诉于本司之庭,忽有许文通者,突然执状而出,曳王氏而前,若擒捕一贼之状,押下供对,乃知许文通者,乃许万三所生之父。所供之状与所执之状,字画已出两手,无故而欲干预孀妇家事,一不可也;又为出继男入词,率子攻母,二不可也。违背公理,入脚行私,孀妇在公庭,犹且为其擒纽欺撼。
则其在私家可知矣,则其助所生之子,以悖所养之母,又可知矣。当职亲睹其无状,心甚恶之,谁无父母,谁无养子,天理人伦,何至于是!许文通勘杖八十,封案,如敢更干预王氏家事,即行拆断,
牒州差人管押。许万三夫妻及财本与王氏同居侍奉,如再咆哮不孝,致王氏不安迹,定将子妇一例正其不孝之罪。仍门示。
〔一〕乃许文进之义子“义”,据明本补。
〔二〕又将盐筴席卷而去“卷”,明本作“掩”
〔三〕为其擒纽欺撼“欺”,原作“期”,据明本改。
〔四〕即行拆断“拆”,明本作“折”。
已出嫁母卖其子物业蔡久轩本司昨因徐氏诉其子不孝,以事干风教,遂与追究。今子母到官供对,则知徐氏乃陈师言之继妻,元乞养一子,曰绍祖,又亲生二子,绍高、绍先,及女曰真娘。师言死,徐氏自将夫业分作五分,乞养之子一分,而己与亲生二子〔一〕自占四分,于条亦未为是,宜乎绍祖以偏爱议其母,母又以不孝加其子也,
然犹有可诿者,徐氏犹能守志也。今既不能守志,而自出嫁与陈嘉谋,则是不为陈师言之妻矣。不为陈师言之妻,则是不为绍祖兄弟之母矣。既非其人之妻,又非其人之母,而辄欲卖其家之业,责其子之不孝,可乎?在法有接脚夫,盖为夫亡子幼,无人主家设也。今陈氏三子年几三十,各能主家,
亦何用陈嘉谋为哉?徐氏于子壮年事陈嘉谋,
是嫁之也,非接脚也,安得据人之屋,卖人之业,岂有是理哉?其徐氏自卖所分一分之业,委是违法。刘通判者何人,乃敢违法交易。户婚不属本司,牒州径自追究,照条行。然徐氏之嫁陈嘉谋,
是为陈嘉谋之家人,虽不当干预绍祖家事,然绍祖兄弟前日固尝以母事之矣。今虽已嫁,亦不应有所凌侮。且免断一次,责戒励状外,示徐氏、陈绍祖径自赴州听候,元案并遣下。
〔一〕亲生二子“二子”,原作“三子”,据明本改。
〔二〕母又以不孝加其子也“母”,据明本补。
〔三〕各能主家“主”字原缺,据明本补。
〔四〕徐氏于子壮年事陈嘉谋“子壮”,原作“去”,据明本改。
〔五〕陈嘉谋原作“陈嘉谟”,据明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