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清明集》是否可能还有其他版本呢?从一些迹象看来是有可能的。一、在现存的《永乐大典》残本中,有三篇宋本没有的《清明集》佚文,其中卷六六四一“乡”字韵两篇(《乡邻之争劝以和睦》和《勉寓公举行乡饮酒礼为乡闾倡》)见于明本卷十人伦门乡里类,但卷一○八三“母”字韵《割股救母》篇,应属人伦门孝类或母子类,明本不见。二、上图所藏明足本《清明集》,曾经校勘,校者是谁,校于何时,都不可考。校改的地方,大都允当。细察它的内容,除相当部分可以用本校或理校法外,也有一部分,如果不用对校法(即用其它版本校勘)是很难校改的。可惜校者没有透露他的版本根据。
总结一下我对《》版本源流的看法:理宗景定二年由署名“幔亭曾孙”
的崇安人编印的本子是初刻本,现日本静嘉堂所藏宋本是这个初刻本的一个残本,只有户婚门一门。以后另有刻本,内容有个别增删,但各篇顺序不变,新增内容另为两卷。到元代,在宋本的基础上又增修,添入元人案牍判语。但所添内容,也不是插入各门各类之内,而是另编成三卷,附于宋本之后。明初修《永乐大典》时,将元刻本全书收入。嘉靖、隆庆时,张四维借校《大典》的机会,将《清明集》宋代部分(十四卷)录出,交盛时选在辽左刻印,这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明刻本。
用图表示如下:
景定二年初刻本(静嘉堂藏本为残本)宋再刻本(户婚门加入宋人判语,未插入)元刻本(加入元人判语)永乐大典本隆庆盛时选刻本(只有宋人判语)现存观者藏书读书中文四库本(包括元人判语)未见三衡量一部古籍的价值,首先是看它的内容,其次是看它的版本。本文虽然是论证明本《清明集》的价值,但如果不与宋本作比较,或不与宋本连系起来论述,很难说清它的价值,所以文中仍要时时提到宋本。
请先言其版本上的价值。明本在版本上的价值,就在于它与宋本相同的部分,有许多地方能纠正宋本的错误或补全宋本的缺文。举例如下:
争业类《妄诉田业》篇(明本卷四)“今事在赦前,固难追断。”宋本漏“追”字,据明本意义始明。
争业类《寺僧争田之妄》篇(明本卷四)“以交易法比类言之,契要不明,而钱、业主死者,不在受理。”宋本“死”误作“犯”,无法解释。
户绝类《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绝》篇(明本卷八)“人家养同宗子,两户各有人户,甲户无子,养乙户之子以为子,则除乙户子名籍而附之于甲户,所以谓之除附”。这句话是说明“除附”的定义,相当重要,宋本缺“以”字。下一句:“彼侯四贫民,未必有户,兼收养异姓三岁以下,法明许之即从其姓,初不问所从来,何除附之有”。宋本又缺“附”字。明本虽只补两字,文意方完全。
孤幼类《同业则当同财》篇(明本卷八)“候出幼日给还,”宋本“幼”误作“令”“出幼”
是指成年,“出令”无法解释。得明本始能通解。
义子类《背母无状》篇(明本卷八)“许万三者,乃许文进之义子。”宋本漏“义”字。
“义子”与“子”之不同,显而易见。
违法交易类《已出嫁母卖其子物业》篇(明本卷九)“宜乎绍祖以偏爱议其母,母又以不孝加其子也”。宋本漏后一“母”字,意义全非。
除了字句的勘误以外,如前所述,宋本有四篇的缺页,可据明本补足,成为全文。
当然,另一方面,宋本也有许多能纠正明本错误或补充明本缺文的地方。宋明两本各有短长,不能因为现在发现了明本就贬低宋本,要在取长补短。还有两本同误或同缺的地方,我们在点校中有根据补正的尽量补正,否则只能存疑了。
下面着重论证明本在内容上的价值,特别是它反映现实的广度和深度。
本书名为《》,有时又简称《名公书判》,是书判的集录,所以首先要弄清楚“书判”这种文体的演变,才能明确本书反映现实的深度。
在唐代,身、言、书、判是选择官吏的四项标准。《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载,所谓身,“取其体貌丰伟”;言,“取其言词辨正”;书,“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优长”。这里的“书”指书法,“判”才相当于宋代的“书判”。但当时判断它的优劣,主要是看词章。唐代判词的实例,现在还可大量看到。成书的有张鷟的《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白氏长庆集》也收录了一百道书判,特别在《文苑英华》中,从卷五○三到五五二,整整五十卷,收录了大量唐人判词,分门别类,如干象、律历、岁时、雨雪、傩等等,其中也有刑狱、田农等门。一般是由官府出题,提出一个假设的案例,由应试者作判。现在选择卷五二二刑狱门的一篇《受囚财物判》照录于下,供大家比较。
题:丁受囚财,增其语,赃轻减罪,省司较议,非当鬻狱。
判:鬻狱贾直,实诫鲁史;舞文巧诋,用存汉策。小大之察,必惟其情;轻重之权,固兹无滥。眷彼丁者,职在监临,货以藩身,见鲁豹之裂带;贪而速戾,同叔鱼之败官。且无属厌,难以末减,省司忠告,实谓平反。
到了北宋,书判作为文体之一种,其性质仍未改变。吕祖谦编《宋文鉴》,卷一百二十九收余靖、王回所作书判八篇,余靖《武溪集》中,也收有两卷判词。与唐代的没有两样。
这种判词,第一、案例是虚构的,不是现实的。第二、更重要的是,因为判断它的优劣,主要看词章,所以判词也主要在运词遣句,引经用典方面下功夫,对当时的社会,很难说有什么认识价值。其流风余韵,一直传到清代。《聊斋志异》《胭脂》条所录施愚山(闰章)的判语就是一例。
但也就在北宋时,一些士大夫对文章和政事的看法有了改变,《三朝名臣言行录》卷三,记欧阳修的一段议论,具有典型意义。
张舜民游京师,求谒先达之门。……诸公之论,于行义文史为多,唯欧阳公多谈吏事。……公曰:大抵文学止于润身,政事可以及物。吾昔贬官夷陵,彼非人境也。方壮年,未厌学,欲求《史》《汉》一观,公私无有也。无以遣日,因取架阁陈年公案反覆观之。见其枉直乖错,不可胜数,以无为有,以枉为直,违法徇情,灭亲害义,无所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