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来说,援引的法律条文有以下两种:(一)亲邻条法:业主典卖产业,他的亲邻(必须是既亲又邻)有优先典买权;甚至典卖典他人以后,亲邻也可从典主或买主手中赎买归己。(二)寡妇和未成年的孤幼典卖产业,要有一定的条件和保证;如果没有这样的条件和保证,典卖以后又想收回,超过一定年限官府就不予受理。这既是防止有人欺凌寡幼,也防止有人利用对寡幼的保护而挑起词讼。
三、每一书判都载明,官府如何根据已查证的事实,援引法律,作出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运用法律作出判决时,往往不是简单照搬条文,而且要考虑其他因素,实际判决一般从轻。
以本案为例,情节本来不复杂,阿章是断卖房产,而且年限已久,超过了官府受理的期限,完全可以驳回,继续由徐十二管业。但是,第一,阿章申诉她一直没有离业,官府认为应该考虑。按照正规的、合法的典卖手续,业主一经典卖产业,即应与产业脱离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业主典卖而不离业的情况,如典卖房屋以后作为租户仍在原处居住,典卖田产以后作为佃户仍在原田耕种或继续出租。这里面有种种内幕,有的名为典卖,实际是把产业作为抵押,向钱主借高利贷,有的是借此降低户等。第二,判词中提出还要“参酌人情”,具体到本案,就是诉讼双方有堂嫂叔的亲属关系;阿章祖孙,一老二孤,无所依靠。所以本案并未最后判决,而是责成昌化县就地查清阿章究竟是否离业,如确未离业,将予照顾。这里所谓“法意”与“人情”的关系,在封建社会法制史的研究中是一个经常遇到而不可忽视的问题。贪官污吏可借此而上下其手,一些正直的官吏也可据此而维护弱者的某些利益。不可一概而论。
至于我们在今天可以从这篇书判中取得哪些史料,我想,只要我们打开眼界,把这个案件同其他案件联系起来,同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联系起来,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就不仅仅是昌化县一件房产纠纷案,而可以挖掘出更丰富、更深刻的内容。
其次需要了解《清明集》的内容,这样才能明确它反映现实的广度。
明本《清明集》共分七门一三类,减去户婚门中七、八两卷名称重复的六类,实有九十七类。
官吏门两卷,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当时政治的腐败,官吏的贪横,可作南宋的《官场现形记》读。
首先是官场风气的腐败。“今之居官者,或以酣咏遨游为高,以勤强谨恪为俗”。(《谕州县官僚》“弋阳县官,其不狎妓者,想独知县一人耳!
《狎妓》)崇安知县”日日宴饮,必至达旦,命妓淫狎,无所不至“”不理民事,罕见吏民,凡有词诉,吏先得金然后呈判,高下曲直,惟吏是从“;”醉后必肆意施加酷罚以为戏乐“;”非理不法之事,有难载之纸笔者“。
(《知县淫秽贪酷且与对移》)有的人命案件,积压很久都得不到处理。(《因吏警令》)贪污成风。有的官员离任时,以”送还行李“为名,虚报搬夫人数四十至上百人,报销运费一千余贯。《任满巧作名色破用官钱》)有的监税,利用职权敲诈勒索,”凡有所取,惟意之从,商旅经过,肆为荼毒,东西行者,皆所不免,……有欲陈诉,无异登天。
《郡吏借补权监税受脏》)有的县丞,与县吏勾结,印卖虚钞,“以拨充丞厅起造为名,节次支拨六百贯入宅库”。(《虚卖钞》)舒州推官舒济,“本州抛买金银,则每两自要半钱鉟销出剩,自袖入宅;提督酒库,科取糯米,……官税之外,自取百金”。《对移贪吏》)又如饶州通判,借监纳欠盐钱为名,从一人追至十九人,又从十九人中之一人再追三十八人,“辗转摊扰,无有穷已”;又“以已废不可修之陂谓之见在,以已荒不可耕之田谓之见佃,于租额外顿加租数”。
以监租为名,“将佃家十余人铁料拘锁,拷打无全肤,以为骗乞之资”。(《禁戢摊盐监租差专人之扰》)官与吏狼狈为奸。“官之贪者不敢问吏,且相与为市;官之庸者不能制吏,皆受成其手”。(《汰去贪庸之官》)有的知县,“纵吏受赇,贪声载路”。(《缪令》)官吏与当地的豪家巨室互相勾结、利用,如泉州“蒙民巨室,有所讼愬,志在求胜,不吝挥金,苟非好修自爱之士,未有不为污染者”。(《谕州县官僚》)如玉山县,“县官、寨官,不顾法理而宁畏豪家”,“柳都寨非公家之寨,乃豪家之土牢;玉山县非公家之县,乃豪家之杖台”。(《不许县官寨官擅自押人下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官吏利用执法行法的机会,趁机敲诈勒索,黑幕重重。有的知县,“轻置人囹圄,而付推鞫于吏手者,往往写成草子,令其依样供写,及勒令立批,出外索钱。
稍不听从,辄加箠楚,哀号惨毒,呼天莫闻。或囚粮减削,衣被单少,饥冻至于交迫”。《劝谕事件于后》)有的提点刑狱公事使司的佥厅,“狥人情,坏法度,书信络绎,甚至赍传简牌入佥厅嘱托讼事,遂使佥厅为市易关节之地”。(《示幕属》)“诸郡狱案,有因追证取乞不满而杀人者,有因押下争讨支俵而杀人者,有讨断仗兜驼钱而杀人者,又有因追捕妄捉平人吊打致死者”。(《禁约吏卒毒虐平人》)饶州一个监税,百姓控诉他纵容吏卒,“恐吓取财”,他竟以“咆哮本官”的罪名将诉状人及所诉二吏卒送狱,“意欲藉此以脱二吏之罪,箝词人之口,使词人受苦而二卒苟免”。(《监税迁怒不免对移》)有个知县,接受词诉,借机勒索,“必须官纸,必卖两券,受词必须传押,亦须定价,如不依此,并送南房,甚至有宣教纸墨钱,县主坯粉钱”。(《缪令》)从《清明集》的判语可见,上面这些情况,在当时绝不是个别的、而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这些所谓“名公”,对个别贪官污吏虽然也加惩处,但这些惩处都是很轻的,他们对消灭这些现象毫无信心。这是封建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矛盾。
马克思一再说过:“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马恩选集》第一卷第六九七页)“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马恩选集》第三卷第二二页)《清明集》赋役门的第一篇《财赋造簿之法》开头就说:“簿书乃财赋之根柢,财赋之出于簿书,犹禾稼之出于田亩也。故县令于簿书,当如举子之治本经。”可见封建政府对赋税之重视。
从赋役门各篇可见,南宋政府在正税之外又有各种额外的税收。如有所谓“义米”,“义米之增。其来已久。揆之于法,虽非所宜,然推原其由,亦是因郡计窘缩之故”
《义米不容蠲除合令照例送纳》)有所谓“预借”,“谓如五年田方夏秋米已交足,又借六年之米”。
(《州县不当勒纳预借税色》)还有“重覆抑勒”。南宋本由保长催税,有些地方,以催欠户为名,巡检下乡、兵卒下乡催税,借机敲诈勒索。在交纳租税时,官员、典吏和揽户互相勾结,受纳官收所谓“事例”钱,专斗、斗级等仓吏纵容揽户“交量湿恶,卖弄斗斛,亏官虐民。
(《革受纳弊幸》)”揽户欺罔愚民,……多者一斗纳及千六以上,少者亦不在千二以下“。
(《戒揽户不得过取》)民户的赋税负担,远远超过了规定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