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役法方面,《清明集》赋役门也提供了不少宝贵的材料。如差役中有所谓”倍法“,过去只是在个别奏议中提到,语焉不详,《清明集》中却有具体的事例。宋代人户充役后,官吏在簿籍中该户姓名下用朱笔批注,叫做”批朱“,未曾充役的,姓名下依然空白,叫做”白脚“。以后派差役,就从”白脚“中按财产多少顺序轮差。由于各户物力相差悬殊,又实行”倍法“或”倍役法“”税钱一倍,歇役十年,税钱两倍,歇役八年,税钱三倍,歇役六年,并理为白脚“;”充役人户物力比未役白脚之家如增及一倍,歇役十年,理为白脚“。这种”倍法“如何具体贯彻,《清明集》中有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张茂兄弟三人,因有母在堂,不能分家,全户产钱共计五十一贯,应充保正。但同保有张法政,产钱四百十六贯;邓汝贤,产钱二百四十贯,都远远超过张茂一倍以上,而且歇役又都在十年以上,所以按”倍法“应”理为白脚“,轮充差役。张法政与邓汝贤两户比较,邓歇役在前,张户产钱不及邓户的一倍,不适用倍法。最后排定役次的先后是邓汝贤、张法政、张茂。(《倍役之法》)又如官户限田免役,官员本身享受哪些优待,身后子孙又享受多少优待,政府防止官员子孙重复享受优待的具体办法等,《清明集》中都有详细的例证。
文事门在《清明集》中篇幅最少,但关于学校士子承佃职田,学官私受民田,豪户侵占书院田,以及科举中的作弊情形等判语,都有一定史料价值。
如本文第二节所述,明本《清明集》户婚门比宋本多出的两卷,从类别来说,基本上与其它各卷重复,但是提供了许多非常有价值的、具体的材料;另外,卷六的抵当类,是别卷没有的。
抵当与正典不同,正式的典当,第一,典主必须离业,由钱主管业;第二,钱主必须受税,即经官将典主的这一部分税额割归钱主户下。凡是典主仍管业、仍供税的就不是正典而是抵当,其实是以产业作为抵押,向钱主借钱。《抵当不交业》条就是一个很具体的例子:杨衍在嘉定八年(一二一五年)将七亩多田典与徐子政,典钱是会子二百八十千;从承典之日开始,另立一个假租约,由杨衍向徐子政”租种“这块田,每年交租三十千。事实上,徐子政从来没有承担这块田的税额,杨衍也一直管业,只是以田地作为借款的抵押,并每年交百分之十一的利息而已。正如《清明集》所说,这种将田抵当于”有力之家“的情况,”所在间有之“,而”为富不仁者“,往往以此作为兼并的手段,”径作正行交易投税,便欲认为己物“。(《以卖为抵当而取赎》)争业诉讼在户婚门中占了很大比重。围绕着产业(特别是当时最主要的生产资料
——土地)的争夺,为我们展示了当时社会生活的图画。明刊本第六卷《争田业》条,是一篇长达一千三百余字的判词,闾丘氏与孙氏两家争田的诉讼,牵涉到四代人,经淳熙到宝佑七十余年。闾丘氏第四代闾丘辅之为争夺孙绍祖的田产,竟然诬蔑自己的曾祖母张氏与孙绍祖的父亲孙大椿有私情,想援引”后夫不当用前夫物业“的条令,把自己的父亲闾丘璇卖给孙大椿的田地说成是孙大椿占据闾丘氏的物业。闾丘辅之大概是地方上一霸,官司打了多年,历任官员”畏其嚣讼,恶其执持,先为全身之计,故有不敢“。直到宝佑年间,作这篇判词的”名公“经过多方查证才弄清了是非曲直。孙绍祖提出庆元元年(一一九五年)买田文契,有闾丘璇亲书,有县印,监官印,有招税凭由,有朱钞,证明买卖经过官府,过割了税额,并交纳了赋税,是合法的。至嘉定年间,孙绍祖又将上件田割出部分卖与李文通,即由闾丘璇作保;有八亩又卖回闾丘璇,均有赤契可证,并注明招回八亩税色。而且这些田地的佃户”皆称佃孙氏之田,纳孙氏之课“。而闾丘辅之提出的证据,不是”真伪莫辨之私约“,就是不足为证的”白纸“。类似《争田业》条提供的细节,是我们在其他文献中很难看到的。
关于”立继“的诉讼也占了很大比重。所谓立继,名义上是继承香火,实际上是继承财产;立继之争,其实是争夺财产继承权之争。明刊本第七卷《立继有据不为户绝》条,吴琛有四女一子,四女为亲生,子有龙为生前所立异姓之子。吴琛死后,长女有词到官,说有龙为吴琛之”义子“,不应继承财产,吴琛死后应作为”绝户“,诸女要按户绝法均分财产。官府援引法律,吴有龙即使为义子,所养祖父母、父母俱亡,官府即不受理。其次,收养的异姓子在三岁以下,即同亲子;而有龙是在一岁时收养的,县府曾给公据。有龙既同亲子,吴琛死即不能作户绝,已嫁诸女即不能承分,只有未嫁之女可得嫁资。类似的、甚至比它更复杂的判词,在明刊本第七卷中均可看到。
《清明集》第十卷人伦门编集了以父子、兄弟、夫妻关系为中心的有关当时家族关系的判词。”美风俗,厚人伦“是封建统治者提倡的目标,又以”孝“为其中心。在这些判词中,固然也可看到”割股疗母“”取肝救父“等”孝行“
但更多的则是父子、母子、兄弟、叔侄、宗族间的纷争,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第一,正如《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一条中所指出,”财产乃其交争祸根“。大多数纠纷,都是由于争夺财产而引起的。从人伦门的一
些篇名,如《因争财而悖其母与兄……》《子与继母争业》《兄弟争财》《妻已改适谋占前夫财物》《叔侄争业……》等等,也多少反映出这个问题。
第二,妇女仍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和所有权,但妇女改嫁,就丧失了对原夫家财产的一定支配权。妇女地位在继续下降的过程之中。
第十一卷人品门,分别编集了有关宗室、士人、僧道、牙侩、公吏、军兵的判词。
金灭北宋,当时在开封的宗室被一网打尽,到南宋中、后期,在南方的宗室又逐渐繁衍。宋政府按他们与皇帝族属关系的亲疏,分别给以不同等级的待遇。宗室是统治阶级中一个为数不小的组成部分。他们并不满足于本来已颇优厚的待遇,还依仗权势,横行霸道。《清明集》中宗室类,虽只收两篇判词,但很能说明问题。一为真宗室,一为假宗室。
真宗室”把持饶州一州公事,与胥吏为党伍,以恶少为爪牙,以至开柜坊,霸娼妓,骗胁欺诈无所不有“。一败亡之子假冒宗室后,”私置黄旗、铁鞭、柱杖,胁夺商旅,占据船只“,以后更假冒官爵,公乘轿乘,下乡搜索,胁诈平民铜器,强割他人田稻。由此可见宗室气焰之一斑。
士人犯罪,可以请求”引试“,只要文理粗通,就可以减刑。有一个名叫胡大发的,”抬轿呵殿,轮门恐吓,骗取财物“,本该判徒刑,因自称习诗赋,当厅命他赋”讼终凶“诗,他诌了几句,表示悔改之意,并向问官讨好,被判为”粗通“,最后减至决竹篦二十。(《引试》)人品门的重点是”公吏“类,篇幅占全卷的大半。南宋陆九渊、叶适等人都有当时是”公人世界“的感叹。叶适甚至说,”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水心先生文集》卷三,《吏胥》),陆九渊则分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官人者异乡之人,吏人者本乡之人。官人年满者三考,成资者二考,吏人则长子孙于其间。官人视事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故官人为吏所欺、为吏所卖,亦其势使然也“
《陆象山文集》卷八,《与赵推》)在州县衙门以至乡都的吏,是地头蛇,是乡里王,是统治阶级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清明集》为我们提供了南宋吏胥的许多具体情况。
这里有路提刑使司的副吏王晋,”提刑受其笼络,威行九州……人皆呼为‘小提刑’,“”买弄死刑公事“”招纳贿赂,金帛充斥“
《籍配》)有州的都吏郑俊,”辅助贪守,椎剥民财,党庇亲私,激成大变“”一军(按:此军指府、州、军、监的军)事权尽由本人把握“
《都吏辅助贪守罪恶滔天》)还有个州吏黄德,用”枉法取乞“”酷虐吊打“”因事受赇“”恐吓欺骗“等手段取财,”恃势醉酒而打碎祝家之店,恣行无道而奸据钟万五之妻“,”拒天台之命令,玩监司之行移,往来牢狱如私家,轻视狱官如发蒙“,最后冲破重重阻力将其黥配,”阖城民庶无不以手加额,呼天称快,虽三尺童稚亦抛掷砖瓦,切齿唾骂“
《罪恶贯盈》)弋阳县吏孙回,虽累经编管,但仍”充吏首,占县权,自号‘立地知县’,弟孙万八横行市井,人呼‘八王’“”捉人殴打,辄用纸裹木棒,名曰‘纸馄饨’“”私押人入狱,讯腿荆至一二百“,赃计一万余贯。决配后,”得之众论及知县之言,皆谓本县纲解首尾皆在孙回名下,欲得了办毕日行遣“,只好又把他留下。(《违法害民》)凡此种种,不胜枚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