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发展的另一个辅助性制度协定是银行存款业务。存款银行不是一项新制度,可能在罗马时代就已存在,但它们的复兴则要从十二世纪末和十三世纪初算起。存款往来依据的法律原则仍然存在,它沿袭的是早期的罗马法。这一制度的复兴及其在整个欧洲受到的欢迎证明,越来越需要有一个安全有保障并能降低为商业提供资金的费用的资本市场。
保险业在这一时期也初露端倪,如所预料,它与海上贸易有关;其最早的创始者为意大利人。这时承保项目不全,只为一定比值的货物担保。已知最早的一例保险贷款可以追溯到一二八七年,以巴勒莫的一名公证人起草的契据为凭。后来承保业务广泛应用于其它城市,市场机制的作用被推广用来分散风险。保险业务至少使冒险性贸易得到部分保证,这方面的成功(甚至在这么早的年代里)便导致了保险业务最后扩展到其它许多活动,正是保险业终止的各种风险使这种制度创新得以成功。
继银行存款业务开始后创立了便利信用延伸的另一些制度。头脑精明的人不仅发明了募集和偿付这些贷款的机制,而且发明了各种汇票和为长距离交易负担费用的直接贷款形式。地区集市的数目和规模都增长了,因为这些地方性的集市显然可以将相隔很远的卖主和买主连接起来并简化他们的资金交易。实际上,集市是最早组织的市场,在那里卖主在规定的时候聚集在一个地点,可以吸引买主。
十二世纪和十三世纪在法国中央设立的香槟集市对欧洲南北的商业起了突出的作用。最后那里形成了六个集市轮流开市,从而使这—地区几乎一年到头都是西欧商业的中心和南北聚会的场所。随着交易的商品数量越来越可观,集市既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市场,也是萌芽的国际资本的中心,为国际信用交易提供了一个组织有序的所在地,也提供了进行支付的途径。在那里逐渐形成了兑换货币的市场,行市为普洛文的一苏或十二德尼等于同样数额的外币。这实际上是一种反映各种欧洲货币供求的自由浮动的汇率,反映着贸易区之间的国际收支平衡。为交易而发明的制度工具(已知的有instrumentum
excausa
cambil)使得到垫付的地方货币的借主可以在外地用另33一种货币支付。这种典型的汇票为普遍降低当时出现的国际贸易的交易费用作出了重要贡献。它使一种易于携带和隐蔽的纸代替运送和收藏花费都较大的金属货币而充当了交易支付手段。
重要的是再强调一下这些制度创新的生产率后果。经济单位相对隔绝的庄园社会,乃至像佛兰德和尼德兰那种连成一片的较大地区,在该世纪初都不曾有关于相对价格的连续信息,也没有为本地造成供求条件,至于对外贸易就不用说了。交易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很少见,以致不能维持一个有组织的市场。十三世纪时集市开始填补这一空白,集市作为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起到了提供这种信息的作用。在越来越大的范围里,它们取代了那种偶而一用、费用高昂、靠每次交易与唯一的交易伙伴讨价还价以弄清行情的中世纪的做法。由于交易量增长,集市因而提供的是适用于国际市场的一般化的价格知识,降低了个人搜寻市场信息的成本,并通过发展有效的信息手段在资本市场的发展中起了同样先驱的作用。以上每一项创新都降低了交易费用;集市像前述其它制度创新一样,是生产率增长的源泉。
定期集市于十三世纪开始衰落,渐渐由位于城区中心地的永久性市场所取代,这一过程较早发生于意大利。香槟集市的命运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例证。香槟区并入法兰西王国后该区和集市都承受了沉重的王室税收。同时在该世纪最后二十五年里从意大利到低地国家的海上直通航线的开辟降低了南北之间另一条线路的交易费用。
市场信息的提供受规模经济的制约。一旦交易达成,价格和交易条件便提供有关市场条件的信息。随着信息在日益众多的人中间传播,
平均每个商人的交易成本也下降了。信息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也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而下降。因此在十三世纪简单而兴旺的市场经济中,由于贸易在各方面的迅速发展,我们可以指望看到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市场在中央地区兴起。这或许就是香槟地区的命运,在这一关键时期香槟集市即使不被课以王室税金,也会开辟一条从意大利到低地国家的新的直通海路。凡此种种使布鲁日作为阿尔卑斯山以西的最重要的市场出现了。[J.A.范豪特:《布鲁日市场的兴衰》,载《经济史评论》(一九六六年四月),第29—48页。]
像布鲁日那样的城市市场对于集市早已用来便利国际商业的那些组织和制度现在颇为欢迎。意大利人在确立上述辅助性制度协定(和许多其它制度)方面已经率先树立了榜样。而北欧人起初在地区集市继而在永久性区际城市市场方面很快加以仿效。新制度协定包括确立代替早先非正规协议的那些正规契约协定,它们规定了勾画出容许的合作和竞争手段的所有权形式。其次,它们的实施必然还需要有法律的认可。
现今完成的大多数商法发端于商人习俗,并随着当时文化水平的提高才逐渐编纂成文。为实施贸易协议而制定的清晰的成文法,如所预料,首次在商业贸易繁荣的城镇和集市上出现了。由于意大利诸城市处于这一商业发展的前列,它们在使法律形式正式化方面也是领先的。不过,国际商业的兴隆注定使指导某一重要地区贸易的一些原则不可避免地将被吸收和纳入到指导区际贸易的法律大全之中。
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了一些关于债务和实施契约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或者由互惠协定认可,或者在市场地区由封建教会法庭以外的商事法庭确认。随着商业的推广,基本的商业习俗也传播开来。于是,比萨的海商法成了巴塞罗那海商法的范式,后者在十三世纪初又以编集成典的奥列诺宪章(charted'oleron)再现,最后成为在尼德兰和英国发展的商法的范式。
一个地区要从扩大的市场中受益,便必须对商业依以存在的稳定而根本的法规有认识,并要与其它地区共同加以遵奉。一个地区从其市场活动的扩展所得到的明显好处,使现存政权热切支持和推广这种法律条例,不管政府是由国王、贵族还是(在兴起的城镇)由商人寡头集团所控制。总之,不管谁掌管金钱,都要靠安全、受到秩序和法律保护的贸易路线、市场位置和契约协议来增殖利润。
不过,既然这些有利可图的新协议只能靠法律制裁来实施,因而需要有政府的强制权力做后盾,那么严酷的现实是已创造的利润有一部分必然要归于治安当局作为对它们主持仲裁的回报。贸易扩张明显具有改变收入在封建社会各阶级中分配的涵义。贸易的增益如何分配是争论的一个原因。增益在社会成员中应当如何分配引起争吵的一例如下:莱茵河上的通过税由一二OO年的十九种增加到一三OO年的三十五种以上。但是无论怎样分配,增益还是很大。
国际集市和城市中心的兴盛便利了区际商业,与此同时出现了地方自治城市和集市。这些较低级的市场所在地收集地方的出口产品,分配进口产品,因而方便了当地产品在地区内的交易。尽管在这期间城市人口的增长稍稍落后于整个乡村的人口增长,但城镇无论在规模还是人数上都确实绝对地扩大了。在英格兰,也像其它地区一样,新城镇和集市的兴建是受到国王和大贵族鼓励的,他们出售了控制市场和建立行会的法定权利。
十三世纪城镇的兴起最初与其说是为了商业的需要不如说是由于制造业的原因。不过,手工艺行业在城市中心地更牢固地站住了脚,以致中世纪的繁忙的商人开始发现他可以在城里买到比庄园生产的质量更好的物品,因为市场扩大可能造成的专业化使工艺品精益求精。
专业化虽然通过生产更好的产品已证明了自身的价值,但现在逐渐硬化成为职业行会。开始阶段,中世纪行会向现存的强权(国王、大贵族或城市市民团)购买在一定区域进行一定贸易的专有权。这些行会的会员作为早期的垄断者利用他们为全体会员谋利益的地位,常常一起为流动资金贷款的安全担保,规定质量标准,(常常)限制产品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