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概论我们只能考察历史的某些重要时刻
因而在这一过程中不免要破坏它的基本连续性。我们选择的是十世纪。随着加罗林帝国的覆灭,其时西欧许多社会已形成了封建主义和庄园制度。既然我们所说的关键是制度安排的演进,因此值得在这里引用《剑桥中世纪简史》中的一段说明,以便尽可能完整准确地描述封建制度。
“虽然充分发展的封建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破坏旧时政府和法律的结果,但它既继承了过去的法律,又通过迅速发展以现实为依据的习俗创造了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它可以被解释成是一种以公开的或隐蔽的契约为基础的社会协定。一个人的地位无论从那方面都依赖于他与土地的关系,而另一方面,土地的使用权决定了政治的权利和责任。构成封建契约的行为被称作效忠和封赏。佃户或属臣在法庭(curia)上跪在领主面前,双手交叠放在领主的手间,这样便成了领主的”臣仆“(效忠homme一词由此而来)。他还要进行履行社会义务的效忠宣誓(fidelitas)。这一程序是古代颂扬仪式的发展和专门化。领主以封赏作为回报,授给属臣一面旗,一柄权杖,一块地,一份特许状,或其它可表明是已授财产和官职的标记,实际就是采邑(feodum和lehn),不过老的封地(benefice)一词逐渐废而不用了。这是自由的和体面的占有权,具有军事服役的特点。农民无论是自由的还是农奴,都同样要对其领主宣誓效忠,并由领主将其拥有的地产授予他们。这样造成的封建关系实质上含有互惠性。”
不过经济活动都围绕着庄园进行。《剑桥中世纪简史》还为这一制度的复杂性提供了简要的描述。
“最有特色的庄园村落形式是英国的庄园,虽然其分布最窄,但组织得最严密,持续时间也最长。它包括经济的和行政的两个不同的部分,并力求达到两个密切相关的目标,即村民的生存及领主的收益和权威。乡村共同体是整个基础。在简要的叙述中只能根据无数的变例得出一个平均数。标准的村民(农奴villanus,villein)[农奴(villanus),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的一种依附农民,意为”贱农“,地位略高于农奴。在英国,则为农奴的同义词。]应当拥有一块三十英亩的场地或条状地(或其一半,一牛地bovate为十五英亩),呈条状零星散布在庄园的敞地上,庄园或许与村庄合而为一,或许只是村庄的一部分。村民按庄园的惯例(”习俗“)对他们的条状地进行犁耕、播撒、收割;在敞地上耕作想不受干扰几乎是不可能的。每年从两三块地上(如果情况可能)轮流留出一块地来休闲,或是敞开放牧性畜;而已耕地则用栅栏围起来。他自己的牲畜达到了一定的数目便可以自由地在”荒地“上放牧,他拥有自己的饲草地。在敞地上佃户的条状地与庄园领主保有的条状地即领地错落相间。但是有一种强有力的趋势把一个家庭农场上的领地分隔开。因此村民为了保有租地得承担相当多劳役。每个农奴家庭(一个劳力)通常每周要在领地上干三天农活,称作周工,还要使用他自己的犁、牛并完成各种杂差和运输。佃农的财产相当少,当然应付出的劳动也少。在收割的高峰期,还需要各种非定期劳役,这类活动自由农、佃户和其他人(占有地产交付租金并承担含有自由契约的其它条件的人)也参加。不过,自由农可以按农奴租佃制拥有土地,反之亦然。对庄农垦辟的荒地通常不再征课重税。在庄园里农奴和自由农承担的各种税都用家禽、鸡蛋和额外的支付交纳。农奴除束缚在土地上外,还要为他的女儿出嫁付出一笔奴役性罚金即结婚税。他死亡时其最好的牲畜还要被征作遗产税(heriot),或称死手权(mainmorte),他得按领主的意旨交钱纳税;他的谷物得堆放在领主的磨坊里;在法国,庄园的烘炉和榨汁机都是封建领主的专利品。农奴可以被推举为采邑的管事或担任管理庄园乡村经济的庄头。不过,农奴的状况随着庄园习惯法的发展有了改善,使农奴苦恼的那些苛捐杂税毕竟作了规定,并且保证他可以继承自己的财产。他可以像自由农一样出席庄园的法庭,庄园的习惯法8及其执行情况是在法庭上宣布的。许多庄园的领主都派管家或代理人收利取息,征收农产品,作为他定期住所的给养。简言之,村民除自己的口粮外,他们的劳动还要供给军事统治阶级和有关神职人员的衣食之需,而这后两种人则通常给他们以短暂的安宁、公正、教导和诫谕。”
这样庄园的习惯法已经成为不成文的“宪法”,或者说已成为实质上为无政府社会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协定。最合适地说,这个世界是一个个孤立的小村落,常有一处堡垒作保护,四周荒野环绕。木制的或土垒的城堡、骑士以及相对自给自足的庄园乃是对秩序瓦解及北欧人、穆斯林和马扎尔人频繁入侵的最有效的反应。外来掳掠者引起的恐惧虽则在十世纪中期已经低落,但是随着当地领主权力的兴衰,地方上的战争和盗匪行为仍然连绵不断。封建主义为这一四分五裂的社会提供了一种稳定和秩序的措施。凡是安全有保障的地方,人口便开始再度增长。一旦人口增长使庄园有人满之患,总有新的土地开垦出来,并在新领主的保护下耕作。从西北部开始遍及欧洲的移民浪潮渐渐席卷了荒野,盗匪藏匿的空间已剩下不多,越来越多的地区已置于领主及其属臣的保护之下。诚然,在他们之间争夺仍时有发生,不过渐渐地冲突毕竟减少了,终于结束了混乱无序的状态。
欧洲不同部分之间的商业一直具有潜在的共同利益,因为在各不相同的资源和气候条件下,庄稼和牲畜也有区别。但贸易是偶而发生的,因为荒野上危险太多,时时袭扰着行旅商贾。如今随着和平和安全的恢复,交换不同产品便确实成了有盈利的活动。相应地,在人烟稠密的定居区建起了市镇,有的市镇受领主的保护,有的市镇则作为独立的实体,有自己的墙垣、政府和军事防卫。工艺技术在这里繁荣起来,提供“制造品”同农村交换所需要的粮食和原料。这种自给自足经济向更加专门化和贸易增长的转移,使旧日的封建庄园关系的效率受到了损害,大领主以往乐意要属臣每年服军役四十天,现在他们更愿意选择收取货币报酬,以便雇佣他所需要的军队。一旦军事劳役取消了严格的资格条件,属臣也可以更有效率地从事自己的活动,就庄园而言,如果货币支付取代了劳役,无论是领主还是农奴在消费和交易上便都获得了灵活性。
十一和十二世纪贸易和商业的恢复不仅促使市镇激增,而且带来了一系列旨在减少市场不完善的制度安排。新市镇发展了自己的具有行政和保护职能的政府,因而它们必须逐渐形成一套法律来裁决因这些新情况而引起的争端。随着人口和贸易的不断发展,北意大利、中德意志和佛兰德的市镇已经成了繁荣的商业中心。
但是到了十三世纪,变化越来越明显。最好的土地全占用了,新来的移民现在只得依靠贫瘠的土地或者只得更集约地利用现有的耕地。一个年轻的劳动者已再不能生产像他的前辈所生产的那么多的东西,因为他不可能有那么多的土地。需要大量土地来生产的那些农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其它产品上升。相反,由于劳动力相对而言已增长得比充裕,劳动密集产品在价格上相对于土地密集产品下降。传统的封建庄园的契约协定,由于贸易和货币经济的发展早已改变,现在则遇到了进一步变革的刺激。既然土地变得更加值钱,无论是领主还是农民都有理由去寻找对土地更加专有的利用并更加限制别人对土地的利用。同样,因为农业劳动者现在生产较少,他的收入便下降了。庄园的习俗限制了可能发生的变革,但这些新情况确实引起变更现存契约协定以使土地利用更专有而带来的种种后果。新经济条件使领主在与农奴商议新的契约协议时有较大的“谈判”实力。可以预计劳动力数量的相对增加,将导致工人生活水平下降,食物更加昂贵,实际收入减少。
虽然在十三世纪农民生活水平经历了无情的下降,但贸易和商业扩张的景象却蔚为壮观。以威尼斯为首,意大利城市把它们的贸易路线延伸到整个地中海,甚至远达大西洋海岸,直抵不列颠。法国的香槟集市,佛兰芒的羊毛贸易,德国的采矿业和商业中心,对于商业发展都起过积极作用,从而促进了银行业和商业制度协定的改善。
在这一整个世纪里,由于农业劳动收益递减,人口增长一直超过产量的增长。第一个显著后果是酿成了一三一五年至一三一七年期间遍及各地的饥荒。但后果更严重,持续时间更久的还是瘟疫,一三四七年至一三五一年间鼠疫和肺炎在欧洲蔓延。此后瘟疫变成了地方流行病,不断传播,对城市和乡村造成了持久的危害。
人口减少的程度虽然没有精确数字可以引证,但人口下降显然持续了一个世纪之久。结果有关产品和要素的价值完全倒了过来。土地再次变得相对丰裕,而劳动力则短缺不足,因而价值较高。各地的边远土地不再用于生产,一部分土地不再种植谷物而改成饲养牲畜,这样便需要更加广阔的土地。实际工资普遍上升,尽管为了控制这一上升在政治上作了许多努力。头一次开始出现初步的统计数字表明这种经济状况已相当普遍。[我们应当提请读者注意,定量数据不仅太少,质量不稳定,而且通常只跟范围很窄的一个地区有关。我们主要用资料来说明较大地理单位的主要趋势,此时我们确信这种数量资料实际上反映相当普遍的趋势。]图2.1以此为依据描绘出农业价格的周期性下降,工资的上升及实际工资的必然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