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封建领地瓦解的趋势开始于十二世纪,到近代初期开始时贵族大部分已改变了对土地的直接控制。法国贵族主要以固定租金和特权形式靠从他们的农民那里征收捐税为生。法国在整个这一时期一直是一个农民的国家,乡村地产在众多农民和大批小贵族之间分配,这些小贵族耕种一部分他们的土地,而从其余土地收取固定地租。这一时期的君主制支持农民对土地的世袭占用,实际上为承租人提供了只需交纳固定地租便可享有的合法所有权。
农业中所应用的技术基本上仍是中世纪的,在分成零星小块的土地上实行二圃制或三圃制。小麦和黑麦为主要作物,在气候允许的地方,也栽种葡萄。在法国几乎每个地区都出产酒。大多数的酒质量很低。酒在当地发展而不从最好的产区输入,这一事实便充分证明法国国内市场之有限。
十六世纪的人口增长导致收益严重递减,结果,如同它使劳动价值下降那样提高了土地的价值。十六世纪的价格上涨,对佃户的收益而言大大降低了贵族所得的固定地租的价值。于是贵族便力图成功地恢复其领主的传统权利和义务。而农民作为价格上涨的主要受益者在这个世纪即将结束时也遭到宗教战争的蹂躏。实际工资的下降也减轻了通过价格制度使收益招致剥夺的程度。以工资为生的劳动阶级的成员陷入极为贫困的境地。
农民也承担人头税、盐务税和销售税。这些都不是由习俗规定的,而是如我们已看到的,按王权的意愿增加的。这种征税方式要求有一支庞大的官僚队伍来征收。最后这支分布很广的文官队伍要由农民来支付。君主制利用其官僚队伍代替领主主持了地方公正。
除诺曼底外,在法国没有发生大规模的圈地运动。一个有限市场带来的刺激和变革使官僚充塞的合法制度的费用超过了任何单个地主或自愿团体所得的收益。社会的收益当然大得多,但不存在使这一收益来源实现的机制。不过,某些圈地情况毕竟发生了,遗留下来的公地和荒地被圈占起来,但小面积的条块地成功地抵制了种种圈地企图。在近代初期,法国在更有效地重新组织其耕地上没有什么进展。
十六世纪时分益耕作制越来越多地用作组织农业的手段。分益制很早就在葡萄园采用了,但一五OO年年以后它方始在法国其它农业地区推广开来直到各地尽行采用。地主收取一部分作物作为其租金,佃户留下其余的部分地。地主得到的那部分通常占产量的四分之一到一半不等。尽管分益制到处都出现了,但在文献中分益制特别与法国比较贫瘠的那些地区有关。地区贫瘠常常被归咎于分益制。近来理论上证明这是不正确的。分益制的有效程度与其它农业契约形式如固定地租契约并无二致。
分益制之所以被认为无效是因为产出要分享。地主提供土地,佃户提供劳动;土地数量是固定的,而佃户希望提供多少劳动便可以提供多少。他提供的劳动越多,产出便越高,但有一部分产量属于领主。”这样,由于有税收,农民劳动所得便少于他所生产的价值,这与其闲暇的价值相对提高是—回事;因而,农民就不会投入太多的劳动单位,而土地最大经济价值便不能达到。由于地租给付的性质,佃户劳动或在土地上投资的刺激便减弱了。一般认为由于没有这种刺激,影响了投入土地的资本量。
这一看法忽略了以下事实,在租约上地主可以对必须用于土地的劳动量和资本量作出规定。如果佃户不履行租约,地主便要收回土地。为土地所有权作保是分益制广泛应用前许多重要发展之一。这一制度的广泛应用要求有安全可靠的所有权。所有者必须是人所共知的,他对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公认的。在法国随着民族国家确立的同时这一条件也已臻完善。
由于土地上所用的资本和劳动的分摊和数量受谈判制约,因此契约是可以执行的,分益制跟任何其它制度一样有效。例如无论是地主要求农民增加对土地投资而后减少收成的收取比例,抑或他自己对土地投资而提高收成的收取比例,都无关紧要。投资是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的。地主收取比例不可高得使佃户到任何别的地方都可以得到比在这儿多的收益,或者说,如果他收取比例过高便要失去他的农民。无论是按分益制或是按固定地租契约,恰好农民得到了其劳动的市场价值而地主得到了租金价值。分益制与法国的贫困毫无关系。我们应当到别的方面找解答。
已发展的税收政策也对整个近代初期的地产分配有重要影响。贵族和官员是不交纳土地税或财产税的。因此土地对这些人比对不享有这种特权的人更有价值。这样便造成贸易、出售和交换的基础,结果大地产聚集起来。常说的大地产的恢复(虽然法国历史学家对这一过程的范围有所夸大)便可以用这一点来解释。认为近代初期的法国是一个大地产的国家是一种误解。相反它倒是一个典型的自耕农的国家。
近代初期法国农业的日趋虚弱是由收益递减及阻挠有效调整和新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所造成的。阻挠全国市场发展的限制主要归因于近代初期法国农业大量保留了中世纪的特征。
法国产业控制的历史是经常提到的。一个庞大的忠于王权的官僚队伍的发展是控制系统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行会的增强并且用来作为政府控制的主要代理机构。一五八一年(亨利三世),一五九七年(享利四世)和一六七三年(路易十四——实际由柯尔柏提出)的敕令制定出基本的指导方针。头两项敕令的实施没有最后一项敕令有效,最后一项敕令使柯尔柏得以将行会制度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简言之,这一纲领就在于使行会成为普遍适用于贸易结构的模式,不仅适用于城市而且也适用于集镇,甚至乡间。”
[埃利。赫克谢尔:《重商主义》,由E.P.索德路德编辑修订(阿伦和安温出版公司,—九五五年),第一卷,第145页。]这样行会和产业官员这一双重管理机器便成为对制造业和商业生活的几乎一切方面实行巨细无遗的控制的支柱。前者受到法院支持,甚至当它们的中世纪的和有限的管制有时遭到政府稽查人员反对时法院也予以支持。行会是法国产业组织的基础。
国家控制已演进到常常涉及一个行业的生产过程的一切细节的地步。以织物染色为例,管制条例达三百一十七项。条例是在与行会官员协商后制定的,一般反映了中世纪的生产技术。由行会官员控制和检查的制度可能相当繁琐,在柯尔柏时代连普通织品也至少需经六道检查。
国家的基本目标是财政。实际上,国家实施并使行会垄断存在下去是为了得到岁入。行会向王权购买了它们的垄断权。这是王室的一项可用金钱购买的特权。一五九七年当国王资金特别拮据以致对其瑞士军队的薪饷拖欠未付时,瑞士卫队首领受命经售行会雇主权,以此作为一种补偿。垄断权或其它特权的价格可以改变,特别是在国家发生紧急情况下。例如一六七三年的柯尔柏敕令便明显将巨额现期开支与新的收费规模连接起来。一六九一年,特别对行会雇主们征课了一种王室费用。
法国在制定所有权方面确实老谋深算。王权在不同时期将专有权转让给投资者,其中有一些无疑是生产性的,但国王的顾问们一般期待的是艺术品和奢侈品,而不是可能提高民用部门效率的那些产品。但不管怎样新发明不得与目前的转让相冲突。如果新发明威胁到现存垄断,王权为了不违反以前的转让可以不转让垄断。已经获得的转让常常只适用于有限的市场区,而非整个法国。在当时的法国,发明过程由于以上行为实际上是得不到鼓励的。
法国产业制度的经济效率的后果如下:(1)劳动的流动性到处受到限制,结果进入一个行业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困难重重;(2)资本的流动性也同样受到限制;(3)那些不得违背习俗的繁琐的生产过程条例使创新到处受到抑制或禁止;(4)在许多场合如一五七一年敕令,各种织物的价格都是固定的。
如果说行会控制加王室检查制度不足以抑制经济的增长,那么阻滞法国经济增长的还有王室承办和资助的产业。尽管王室主办的艺术和奢侈品部门在法国已负有盛名,但如果没有王室津贴,只怕也很少能维持下去。总之,王室的庇护常常助长了那些没有效率的行业。适合王室部门的情况同样适用于那些对外贸易公司。
第四节法国经济未显示长期稳定的经济增长是由于法国没有发展有效的所有权的缘故。除资本市场外,要素市场运行超前了。土地所有权已经确立并受到了保护。土地已经变成可转移的,而劳动还有待免除其奴役义务。另一方面产品市场由于国家政策所致,一直跟中古后期那样不完善。行会、垄断和对地方市场的保护一直延续不衰。因此法国经济丧失了可以从交易部门得到的增益。
第五节法国与西班牙在政治发展上有着惊人的相似性。从这两个例子中我们看到代议机构为得到稳定和秩序而放弃了对征税的有效控制;在这两个例子中王权逐渐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力,能单方面改变税收结构和规定应交付款。此外还有一些地方相似。在这两个国家,政治上的统一用了很长时间才完成,有些地区还顽强地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因而在这些地区王室没有垄断权可言),这两个地区都经历了叛乱,贸易都遇到了来自内部的障碍。如第七章已述,加泰罗尼亚没有与西班牙(卡斯蒂利亚)经济联为一体,而且在经济上时常受到歧视;它于十七世纪才进行了实际的革命。低地国家在近代初期也起而反抗哈布斯堡王朝。革命是改变政府的手段,也是对专制主义的抑制。潜在的革命为专制权力规定了限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