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我们已经看到西欧在十世纪初基本上是一片广袤的荒野。中世纪初期,庄园之间没有或很少有社会经济联系。罗马帝国时期建立的主要政治制度早已消失,而代之以封建制度。在庄园以外旅行要冒很大的风险,致使在需要时根据流动的人口调整适应经济需求较之根据定期流动的货物要有效得多;因此—个个村落都是完全自给自足的和封闭的。
这些情况使公共产品和供给成为当地的一桩大事。海上抢劫和盗匪活动时有发生,相当普遍;北欧海盗、马札尔人和穆斯林的入侵虽不经常却随时都有可能。这一切都使地方防御成为首先关心的事情。迫切需要有军事技术娴熟和装备良好的人来保护那些不擅长作战也得不到别的帮助的农民。这就是公共产品的典型范例,因为不可能保护一户农民而不保护他的邻居。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统治必须克服每个农民极欲让其邻居支付费用的刺激,而领主的军事权力便提供了所需要的力量。凭借同样的权力,领主或显贵还势必充当争端调解者,而采取的最后办法为实施地方法或习惯法;这样他作为保护人的另一个作用便是提供公正。
不过,领主剥削其农奴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在极端情况下)而要受到农奴逃亡以寻求其它庄园法外庇护的制约。在当时那个无秩序的社会,领主相邻的竞争者是不会归还这样的逃亡者的。中世纪盛世土地丰裕易使劳动力成为最短缺的从而也是最宝贵的生产要素。由于公共产品(保护和公正)的供给受到规模经济的19制约,在某些地区,有些中世纪领主为扩大其庄园一直同其对手积极竞争着,每个领主都对住在其庄园的村庄里的农民人数关心备至,因为农奴是中世纪早期社会大部分私人产品的生产者。村庄规模越大,领主的收入越高。村庄按照共同体来组织,居民集中耕作敞地。这种组织形式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当时没有防卫的土地几乎多得像空气和其它没有什么经济价值的东西一样。劳动和资本这些短缺的生产要素单独规定了全部产出的边界。因此可以利用多少短缺要素,村庄的土地便能耕作多少。由于一年内留出一部分土地休耕,以便保持土地的肥力,因而村庄利用的可耕地比任何一年实际栽种的土地多一倍,谷物轮种被称作二圃制。
当土地本身经济价值不高时,土地的有效利用要求用“重”犁来耕作。包括四至六头牛的一组犁在当时对任何一户家庭都是大得供不起的一项实物资本投资。因此村庄参加了合作协定后便要集中它们的资源凑成一组犁。农民个人的份额最初取决于他对组犁所作的贡献,在条状地上标出,即在一天里用犁在敞地上能耕出的土地数。这些条状地逐渐被当作传统的或习惯的农民权利而得到承认,其家庭有权享有那块地一年的产品。典型的农民家庭或通过继承或一开始为了分担风险,逐渐都有了敞地上的条状地,并要求就何时栽种、收获及栽种收获什么作出共同的决策。这样共同体的农业便作为生产大宗谷物的典型方式而发展起来,这些谷物大多数是私人产品。
仍需解释的是为什么典型的庄园保持了一种领主和佃户的劳动契约关系。组织庄园的典型办法按现今的标准似乎是一种特有的分成制。当然很难在现代社会找到与它相对应的规定,但线索还是有的:劳动契约的选择取决于一种现今通常已不具备的条件,即有限的制成品市场。
让我们考察一下这一条件是怎样影响对一种契约协定的选择。在十世纪时和在十世纪以前,可能的协定种类包括:用实物支付的固定工资、固定实物租金或投入产出分摊协定。选用实物支付的固定工资将迫使领主承担全部风险和管理费用。领主和农奴之间的谈判费用容易升高,因为领主将只得把产品供给希望消费的农民或希望详细谈判替代支付的兑换率的农民。实施费用至少对农民来说也是很高的,农民将只得在领主把持的庄园法庭上提出诉讼以期纠正任何违约行径。
固定实物租金带来的问题则相反,那就是农民必须承担全部风险和管理费用。谈判费用仍很高,因为农民必须以租金支付领主需要的产品。在不具备产品市场的条件下,任何协定都面临商定按什么比率用其它产品替代已定的产品和谈判应交付的产品的质量的难题。检查为租金或工资而支付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也需要很高的实施费用,并且在只受传统支配的法律制度范围对不可避免的争端进行裁决也是困难的和靠不住的。
分成制协定包括投入和产出的分摊,确将风险按每方的相对份额在他们中间分散开来。产出分摊的谈判成本在没有产品市场的条件下,无论在定量上还是在定性上可能都与固定的或租金的协定没有区别。另一方面,投入(即劳动捐)分摊的谈判成本在十世纪时和十世纪以前低于任何其它协定,特别是自从领主之间为劳动力的竞争带来了一个不完全市场(它至少为劳动力价格确定了一个范围)以后,更是如此。至于实施费用,在产出分摊的情况下它明显高于固定租金或工资契约时的情况,因为作物的规模及质量必然已作了规定。投入分摊的实施成本可能是已提到的那些契约形式中最高的,因为就庄园来说投入分摊包括劳动力的分摊,而劳动始终存在一种消极怠工的倾向。历史文献中有大量关于这个问题的记载。
对这一背景而言,典型庄园的契约协定现在可以看作是当时的—种有效的协定。其所以选定投入分摊这一农奴为其领主和保护人提供劳役的契约形式,是因为在贸易品所含交易费用的升高受到约束的情况下它是最有效的。产品市场几乎完全阙如,再加上存在着一个不完全的劳动力市场,这些都保证了投入可以按低于其它契约协定的交易费用加以分摊。领主之间争夺劳动力的竞争限制了他们正常的议价权力,使劳动力惯常的价值得由议价双方以外的因素来决定。因此,典型庄园的“巧妙”组织,可以理解成在普遍不具备市场经济时的—种适当的反应。
20适合庄园制的那些条件也可以解释封建制。虽然有必要维持一个准国家或地区政府,以便防御有组织的入侵和对动乱之世的领主间的争端作出裁决。此外,市场经济阙如决定了达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的手段,因为没有市场,任何替代的组织都将意味交易费用超过了收益。例如可以将维持一支常备的雇佣军看作是一种明显的替代。如果没有市场经济,便只有经过详细的和费用高昂的谈判才能将每个士兵需要当作其劳役报酬的产品讲清楚。
相比之下,封建制度则节省了谈判费用,足以抵消这种分散的政治制度所需要的高昂的实施费用。广大地区一经国王恩准组成小王国,显然便为大领主即主要承租人提供了许多政治经济权力。为了防范领主联盟带来的任何潜在的威胁,国王在劝告之下继续保持着自己的大地主身份,以便能投入他自己的军队镇压任何反叛。不过,如中世纪欧洲历史已表明的,封建制度本来就是一种不稳定的制度,制度的实施费用本来就高便是证明。只要封建社会实质上仍然是非市场经济,这种政治经济的典型形式便一直会有效地运行。当既适合封建制度又适合庄园制度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如我们在下—章将能看到的那样,这两种制度的性质便会发生重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