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商品市场的发展和延伸改变了庄园制度向来反应有效的基本经济状况。如果缔约的几方现在选择达成一种固定租金、固定工资或产量分成的协定,那么就不必再详细规定消费款项,因为这些款项无论以现金还是以实物形式获得,都可以按合理的成本去交换想要得到的商品。—一个市场即使像考虑中的市场那样有限,仍可以使任何这类契约的纯交易成本相对:于传统的劳动分成协定下降。
“变革的时代”与“变革的习俗”之间的对抗同市场经济出现后庄园契约形式改变一样,决不是照字面上那样规定的。“庄园的习俗”已经为履行契约义务和庄园生活的所有其它方面——从播撒庄稼种类到执行各项职责的时间——树立了历史悠久的先例。由于这些习俗此时受到变革经济环境的压力,领主和农民之间基本的契约协定开始缓慢地从劳动捐转变成其它契约形式中的一种。
24不过变革是在旧有的基本制度环境中进行的,这一环境已经发生了演变,可以满意地应付缓慢变革的自给自足的庄园。不足奇怪,庄园的习惯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非常缓慢地被放弃的。要改变被传统视为神圣的唯一的非个人土地法是很难的。此外,甚至当变革对农民直接有利时,他们仍倾向于依靠习惯法的支撑力,这种支撑力在他们过去同过分贪婪的领主打交道时曾真正保护过他们。当联合农民的消极抵抗得到“习俗”支持时,他们的确处于有力的地位。在中古盛世的最初几个世纪,习惯法靠人们记忆来流传,而支配庄园的法律则由口说来规定。因为在中世纪经济只能缓慢地改变,庄园习惯法只有通过逐渐改变那些特定条件加以变更。虽然在几个世纪里这些庄园变化的总和可能等于总变化,但对一个农民的一生来说,法律似乎是固定不变的。此刻,在反动的陈规旧俗的沉重压力下,就合同性质作有效更改而进行的谈判费用,随着新的经济条件而出现大幅度的增长。相反,采取稳健的步骤,即不看作是一些明显的创新而看作是对过去做法的—些枝节性修改,倒反而比较容易进展,淡判费用也便宜得多。
经济史学家长期坚持的几乎标准的理论认为,庄园的衰落完全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兴起而促成的,就像我们在这里所主张的那样。那种解释已经声名不佳。但是根据我们的论据,产品市场的存在显然足以解释庄园制度的要素(以劳动捐分担投入)最后是如何消失的。这里概述如下:劳动契约其时是一种有效的合同形式,因为任何可供选择的协定(在没有产品市场的条件下)都必需规定消费款项和使数量和质量相符。但是传统的庄园契约要承担高额的实施费用,因为得对劳动力实行监督和控制以防他们敷衍塞责。假使其它情况相同,自由劳动(自愿提供的劳动)比不是自愿的农奴更有生产力。当市场的发展不再需要规定消费款项,而容许用货币或实物支付时,效率的天平便倾向实施费用更低的其它契约形式。
显然,当时随着产品市场扩大并变得更有效率,最后会出现某种契约协定而不是劳动捐,虽然交易的准确时间和方式将取决于庄园早先的状况。十二世纪(如果不是更早的话)出现的一种契约形式为下面这种一般类型。领主们越来越按照自己的意愿每年把付给他们的劳动捐换成固定的货币给付,这种固定的货币给付像习惯的价格—样已经被接受了。他们也往往租出他们的—部分领地以期得到一份固定的租金。在有些地区如法国的葡萄园,分成制协定发展了。有的领主庄园不在边远地区则受到另一种刺激,在没有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乐于选择惯常水平的货币给付来代替劳动,因为庄园人口增长引起的报酬递减正在使劳动的实际价值下降。由于十二世纪在居民稠密区报酬递减持续存在,按习俗确定的货币给付很快就不再反映劳动的实际价值。这样由于农民劳务价值下降,领主每年为改变给付方式而作的选择则使他受益。不过这一增益可能同时会被抵消,因习惯的固定地租也不反映土地实际价值的上升,就像今天租金控制所起的那种作用一样。定期重议租金在现存习俗下费用高得使人不敢一试,所以土地的领主常常得施巧计“控制”,主要的惯用办法称作继承税或手续费。手续费的最初形式与现代的“小费”相似,只是每当新承租人占用土地时才要加以商定,但由于它反映土地价值增长高于其惯常的年度租金,故而逐渐行使了一种新的职能。这样作为适应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价值相对于劳动而上升)的一种手段,它便说明了在现存习俗范围内变革的缓慢过程。
如我们所知,十世纪开始并持续到十世纪末的边疆运动在封建经济构成的地区内创造了干差万别的条件。商品市场在人口稠密的地区比在边远地区要大,但习俗的影响也大。我们完全可以料想事实上发生的情况——在庄园组织上的重大差异,但趋势是明显的:货币给付渐渐取代劳动捐。
由于市场经济的兴起,也改变了领主间的经济关系(封建主义)。凡是先前因谈判困难、费用昂贵或交付和调整赔偿的费用过高而只能协商解决对一支常备军的支付的地方,现在靠单一的货币支付就足够了。交易费用大大下降造成的市场经济(不仅使私人产品,而且)使公共产品比以前更有效率地生产出来。
凡是以前贵族的承租人亲自服劳役或提供产品的地方,现在他们都可以改用货币定金交付。以服军役为条件的承租人往往用一笔钱(常常是二马克,在英国为一镑)来代替每人应服的兵役,这笔钱相当于一个骑士一年服役四十天,每天六便士的报酬。一个骑士代偿的价格逐渐按这一比率固定下来。承租人每年的义务主要是抨击价格提高、直接与国王议价,再就是交纳定金。
封建捐税变成类似于今天纳税的现金给付对承租人和领主都有好处。领主得到了无需依赖其承租人的个人劳役而独立生产公共产品的手段;承租人则可以自由地专心于管理和生产。这一事实具有相当重要的历史意义。国王和大贵族现在能够组织一支可以随意使用的常备雇佣军。那些贵族也无需再受四十天兵役的限制,而可以在他们希望的时间和地点集结军队,他们有多大负担能力,便可以维持多大规模的军队。这一发展——从十三世纪起已成为一个重要因素——引起了政治上对岁入的争夺,最终既影响了民族国家的兴起,也影响了欧洲经济增长的道路。
第四节中古时期的农业几乎完全支配着经济生活,可能有90%以上的人口是靠土地为生的,因而土地利用的变化对这项研究具有至为重要的意义。九世纪开始前不久一种农业组织的新制度——三圃制——便在西欧一部分地区推行了。采用这一制度并慢慢推广到代替二圃耕作制被认为是重大的技术进步,大大提高了生产率。
在二圃制下,全部可耕地都加以犁耕,但只有一半土地栽种谷物,另一半土地则用来休闲以恢复地力。第二年,休闲的土地用于栽种而刚收获了的土地则任其荒芜。三圃制现在将庄园的可耕地分成三部分。开始时一部分土地犁耕后在秋天栽种小麦,第二部分土地犁耕后在春天栽种燕麦、大麦或豆类(像豌豆或蚕豆),第三部分土地犁耕后则任其抛荒。第二年作物轮换,第一部分土地抛荒,第二部分土地栽种冬季作物,第三部分土地栽种春季作物。第三年,第一部分土地种春季作物,第二部分土地抛荒,第三部分土地种冬小麦。第四年开始下一轮循环。
历史学家们已经引证了三圃制的多种优点。栽种作物的可耕地增加了百分之五十。农业劳动在一年里分布得比较平均,因为犁耕、播种和收获的时间是在季节间和地块间错开的。两次收获期减少了因一季作物歉收而招致饥荒的机会。燕麦产量增加使农民得以用更有效率的马来代替牛。豆科作物提供了有益的植物蛋白作为对常用谷物的一种饮食补充。而今人所熟知的豆类的固氮性则维持了土壤的肥力,它抵消了实行三圃制抛荒地减少的后果。
既然有这样一些优点,因此历史学家们一直对这一据说是优越技术的缓慢传播速度感到困惑不解。我们虽然没有对这一制度的接受速度作过充分研究,但知道这一制度最初出现在八世纪后期塞纳河和莱茵河之间的地区、出现在法兰克的土地上,还知道从那里传播到整个西欧用了几个世纪。直到十二世纪三年一轮的耕作制才传到英格兰。
我们究意如何解释这样缓慢的采用呢?历史学家们在考虑这个问题时,他们强调的是气候的限制,农民对变革的普遍抵制,以及就重新安排条块地达成一致意见所需要的费用。因而对三圃制传播缓慢所作的解释隐含着一种成本收益决定:建立三圃制的心理费用和交易费用抵消了它有可能带来的可观收益。保守的农民观望等待着,要看到结果才会按新方法来处置他们的土地。
为了更直接地继续运用这—成本收益方法,让我们首先按经济学原理考察一下三圃制的收益。耕地的增加和劳动在一年里分布得更平均,这些都带来了实际的改进,因为土地相对于劳动的短缺加剧已经造成了—种刺激来更加集约地(即单位土地使用较多的劳动)利用农业土地。甚至在九世纪,当西欧的村落总的说来还十分稀少时,有些地方的乡村人口已经相当稠密了,如垦荒出现所证实的,结果最后导致了殖民。但是某些地区人口继续增长,劳动的报酬递减使劳动的26价值相对于土地的价值仍进一步下降,必然使单位土地使用较多的劳动变得较有盈利。饶有趣味的是休闲地三圃制(单位土地上明显投入了较多劳动)直到十二世纪时才被普遍采用,此时劳动供给更充裕了。
三圃制的另一些优点也因人口增长和报酬递减的局部影响而突出了。新田地的垦辟意味具有任何开垦价值的旷野最后完全消失。连挨饿的农民用来狩猎、采集野果或猪饲料的山毛榉林地现在也很有限了,只得用植物蛋白来代替失去了的猪肉和野味。在经济上,动物蛋白比植物蛋白更昂贵,因为饲养牲畜土地集约程度高,而土地则已变成日益匮乏的生产要素。天然荒地的减少使得过去用牛拖曳的场合用上了马。马匹被认为是一种效率达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的生物能源;不过,如果牛(一种天然的“草燃烧炉”)可以靠荒地饲养,实际上不需要什么费用,而马则必须用比较昂贵的燕麦饲养,那么牛在经济上相当于两匹马的效率。但是,如果这两种牲畜都要用同样数量的谷物和干草(当时比较贵)饲养,那么合理的选择则应当是利用马。
因而显然只有当人口增长导致劳动报酬递减时三圃制才成为一种更好的组织形式,因为此时土地短缺,必须加以保养和更集约地利用。在较早时代当土地在各方面都十分充裕时,典型的二圃制虽则滥用荒地,但还完全应付得了经济效率的要求。(如果三圃制在效率上有明显的好处,那么随着新庄园的拓殖会很快在边远地区被采用。这样,从8世纪起它便应随着移民传播开来,到一二OO年时似应成为主导的农业组织形式。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原因就在于三圃制只有当劳动的价格相对于土地价格已经下降时才是有效率的。三圃制是对相对要素价格变动的一种适应,而不是一种技术上的变革。)三圃制是经济上对土地与劳动比率变动的一种合理的反应,这一发现有助于解释三圃制在整个西欧传播相对缓慢的原因。只有当土地变得匮乏时,三圃制的净收益才可能超过二圃制的收益。因而三圃制可以被认为是整个西欧人口密度提高的结果,它是滞后的。新方法直到十二世纪时才传入英格兰可能并不是偶然的,仅仅在前不久报酬递减才成为各地的一种普遍的情况,因此想必后来在最先接受三圃制的那些地区报酬递减已经成了无情的生活事实。
这样看来,三圃制不能被看作是效率的一种重大改进,而只能看作是对已变化的环境的一种反应。显而易见,经历了报酬递减而并未采用三圃制的共同体,当时可能处境更糟。但同样明显的是,土地仍像空气一样充裕和二圃制仍适用的那些地区的人均产量,高于土地匮乏、劳动报酬递减存在和三圃制已证明是更有效率的那些地区的人均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