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就反思判断力的那些准则开始摆出来那样来看,我们看到它们事实上并不含有什么矛盾的。因为如果我说:我必须按照单纯的机械规律来鉴定一切在物质自然里面的事件的可能性,因而也这样来鉴定一切作为它的产物看的形式,我并不就是肯定它们只在这种方式上才是有其可能,就是说,排斥任何其他种的因果作用的。
与此相反,这种说法只是要求指出,我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按照自然的简单机械作用这条原理来反思这些东西,因而就应该本着这种原理来尽力推进我的研究,因为除非我把这条原理作为钻研的根据,就完全没有在其真正意义上的所谓关于自然的知识。可是这并不在应该要使用第二条准则的时候而妨碍其使用那就是说,在有些自然的形式的情况下(而且有了这些实例,也在整个自然的情况下),我们在反思到它们时,是可以跟着一条原理的线索来进行,而这条原理是根本不同于用自然的机械作用来说明事情的,那就是跟着最后原因的原理的线索来进行。
因为在这样做时,并没有废除了按照第一条准则的反思。相反,我们是要尽其可能来紧紧地跟着它的。而且也并没有说,所说的那些形式,按照自然的机械作用,是不可能的。
它只是主张,人类理性固执着这条准则而在这些路线上进行,不管它对于自然规律的知识能够增加多少,可是永远不能替构成一个自然目的的特别性格的东西,发现丝毫的基础。
这就使得在自然自身的未知的内部基础里,同时存在于同一东西里面的物理机械的联系和有目的的联系,能否在一单条原理里面结合起来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的;只是我们的理性不能够把这两种联系统一在这样的一条原理里面,以致其桔果就是我们的判断力依然是反思的,而不是决定性的,那就是说,它是在一种主观的根据上活动,而不是按照一条往事物的固有性质里的事物可能性的客观原理来活动的,因而它就不得不想到另外一条原理,不同于自然的机械作用作为自然中某些形式的可能性的根据的。
第10(71)节上述二律背反解决的前言我们是完全不能证明按照自然的简单机械作用是不可能有有机的自然产物的产生的。因为我们关于自然的特殊规律的无限多种多样性,是不能看得到其最初的内部根据的。
由于这些规律只是由经验而知道的,所以对于我们来说,它们是可以不必象这样的,因而我们就相对不能达到一种自然的可能性的内部的彻底充分的原理这是处在超戚性的东西里的原理。但是自然的生产能力对于我们鉴定为按照目的的观念而形成或联系起来的东西,是否也能胜任,正如它对于我们认为在自然方面只需要有机械的作用的东西能胜任一样呢?
或者可能是这样的,就是事物在事夹上乃是真正的自然目的(象我们必须是这样鉴定它们那样),而就它们是这样的说来,是以完全不同的一种原始的因果作用为其基础的,这种因果作用不能是在物质自然里或者是而是一个知识体系的知性的因果作用?
在它的智性基质里包含着的东西[上面所说的就证明]关于这些问题我们的理性是相对不能提供任何消息的,因为谈到因果作用的概念,如果这种概念是要在验前详细说明白的话,我们的理性是有很大的限制的。但是,同样是确实而不可置疑的是,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来说,自然的单纯机械作用,也不能对于有机体的产生提供任何说明。
所以,就反思判断力说来,这条是完全正确的原理:就事物按照最后原因的明白显出的联系来说,我们必须想到一种和机械作用不同的因果作用,那就是按照目的而发个作用的一个世界原因,也就是一个有理智的原因不管就决定性的判断力来说,这条原理是多么经率而且不能证实的。
第一,这条原理乃是判断力的简单准则。它所合有的因果作用概念乃是一个单纯观念,我们对它是不能让步脱它有实在件的,而只是利用它来指导反思,这种反思总是等待着有机械解释的可能而绝不迷失感官世界的道路的。其次,这条原理又是会成为理性所规定的,而判断力得要遵从而以之确定其自己的一条客观原理但是这样一米,反思就离开感官世界而迷失在超感性的境界里,可能失去其方向的。
所以,严格的物理或机械说明方式的准则和目的论或技艺说明方式的准则,这两者之间的表面上的二律背反是根据这一点的,就是我们把反思判断力的原理和确定性的判断力原理混淆起来。我们把前一条原理的自律绪作后一条原理的他律看,而前一条原理只是对我们的理性关于特殊经验规律的使用在主观上有效,其后一条原理是要符合于知性所给与的普遍或特殊的规律的。
第11(72)节对待自然目的性的各种思想体系从来没有人对于这条原理的正确性曾发生过疑问的,就是在判定自然中某些东西时,也就是在判定有机体与其可能性时,我们就必须按照最后原因这个概念来进行判定。甚至在我们所需要的不过是一条指导线,用来叫我们通过观察而变为更熟悉这些东西的性格,而并不深入到关于它们的最初来源的研究,[上述的]这样一条原理还是公认为必要的。
所以问题只能是,这条原理只是主观上有效,就是说,是判断力的单纯准则,或者是自然的客观原理。依后一种说法,就会还有另一类型的因果作用属于自然而在其机械作用和简单的力学规律以外的,也就是最后原因的因果作用,是自然原因(力学的各种力)所要从属只作为中间的原因的。
我们对于这个思辩的尚题或者说课题,尽可不必有什么答案或解决。因为如果我们满足于在自然的单纯知识的范围以内的思辩,就人类的力量所能达到的限度来说,为着自然的研究以及探查其最深蓬的奥秘,上述的准则是很够用的。所以事情必须就是,理性叫我们有点觉得到,或者是可以这样说,自然给了我们一种暗示,因而就引起我们认为,借助于最后原因这个概念,我们可否前进一步而超出自然以外,把自然和原因系列的最高点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