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命题是建立在我们判断力的不可缺少的、必需的准则之上的,那末,假定它从任何人类的观点来看,而且从我们不管怎样使用我们的思辩或实践的理性这点来看,都是完全令人满意的,我还要知道,就算是我们对更高级的存在看来说,也不能证明它的有效性,我们是受到什么捐失那就是税,我们按纯粹的客观根据也不能证实它,(不幸的是,这样来证实它是我们完全做不到的),那末我们是受到什么损失呢?
我的意思就是,十分确定,我们只靠自然的机械作用原理是永远不能关于有机物与其内部的可能性得到足够的知识的,更不必说得到它们的解释了。其实事情是这么确实的,因之我们可以大胆地断言,对人来说,乃至怀着这样做的思想或者这样作指望,都是荒谬的,就是以为会有一天另一位牛顿出来能叫我们了解甚至一根草不是由于有意的安排而从自然规律的作用而发生长成的。我们必须绝对否认人类能有这样的洞见的。
但是,我们是否因之就认为毋须依靠目的这个观念而完全足以说明有机体的起源的可能性之来源,在我们能够深入到其根据以详细规定人所熟悉的普遍规律的原理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永远不能把它隐藏在乃至自然的秘密中发现出来呢?如果这样着想,在我们方面,又会是一种冒昧的判断了。因为我们关于这点,我们是指望如何来得到任何的知识呢?
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问题是以纯粹理性的判断为转移的,可能的事情就完全没有了。所以在我们正当称为自然目的之背后,是否有任何有意行动的一个存在者作为世界的原因,因而也就作为世界的削造者,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就不能推出任何客观的判断来,不管判断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了。
可是只有这点是确实的,就是,虽然如此,如果我们是应该根据我们自己固有的本性所容许的来形成我们的判断,也就是从属于我们理性的种种条件和限制来形成我们的判断,我们就完全不能够把这样的自然目的之可能性归之于任何其他的来源,而只能以之归之于一位有理智的存在者。只有这才是和我们反思判断力的准则一致,因而是和一种主观的、可是根深蒂固地安置在人类里面的根据相一致的。
第15(76)节注解下面提供的通盘考虑,在先验哲学里是很值得来详细弄个清楚的,但是在这里,只能引入作为一种插入在正文中的解释,而不是作为主要论证中的一步。
理性乃是关于原理的能力,其最后目的所在,乃是不受条件限制的东西。从另一方面来讲,知性是由理性来指挥的,但是总得要在必须给予出来的某条件之下的。然而没有知性的概念(知性概念必须是有其客观实在忡被给予出来的),理性就不能作出任何客观的(综合)判断。
作为理论的理性来说,它是绝对没有它自己的组织性原理的。与此相反,它的原理都只是制约性的。我们容易看到,理性一经越出知性所能追得上的地方,它就变为超经验的(ubersehwenglich)了。它就以理念而出现(作为制约性的原理,理念固然是有其基础的),但是它是不以客观有效的概念而出现的。
可是知性虽然不能和理性齐步前进,却是理性所必需才能关于对象得到其有效性的,因之就把理性的种种理念的有效性局限于判断的主体,纵然是局限于广义的主体,涵盖一切属于人类范围的主体,那就是说,它是在这个条件上限制告那些理念的有效性的:从我们人类的知识能力的性质来说,或者一般地舰来,乃至按照我们能够为我们自己所能形成的关于一般有限的具有理智的存在者之能力的任何概念来说,必须是要这样来设想而不能有其他股想的方式的。
这个条件并不含有这种肯定,说这种判断的基础是在于对象里面的。我们现在举出某些实例来。这些实例虽然确是具有很大的重要性而且也是有很大的困难的,所以不能立刻作为已经证明的命题强求读者接受的,但是也能提供读者以某些反思的资料,并且是能说明我们在这里所特别从事研讨的问题的。
人类的知性是不能避免必须在事物的可能性与其现实性之间区别开来的。其理由就是在于我们自由和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因为如果为着这些认识能力的运用不是需要两种完全不同质的因素,即适用于概念的知性和适用于与对象适应的威性直观,那末就不会有可能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这两者之间的这种区别。
意思是说,如果我们的知性是值观性的,它就除了现实的对象之外不会有其他的对象了。那末,只以对象的可能性为其方向的概念以及给我们以某东西然而并不由之而让我们把它作为一个对象来认识的感性直观都会不再存在了。
要知我们在只是可能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这两者之间所作出的区别完全是依据这种事实的,那就是可能性所指的乃是事物的表象对于我们概念所处的地位,而一般说来,是指事物的表象对于我们思维能力所处的地位,而现实性所指的乃是对事物的离开这种概念而在其直接的自在上的断定。
所以可能的东西的不同于现实的东西这种分别只是对于人类的知性在主观上才有效的。它是从这个事实发生的,就是说,即令某东西并不存在,我们还总是在我们的思想中给它一种地位,或者说,如果有什么东西,我们对它是毫无概念的,然而我们仍旧可能想象到它是被给予出来的,所以说事物可能是可能的而不是现实的,因之就说,从单纯的可能性并不能得出关于现实性的任何结论,这就是说出一些对人类理性有效的命题,而这种有效性并不证明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区别是在事物的本身里面的。
从所说出的命题不能得出这种论断来,因而这些命题虽然乃至对于对象是一定有效的,但是就我们的藉认识能力在其受到威性条件的限制上也是从事于感官的对象的这点来说,这些命题对于一般的对象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