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我们能够对于这超感性的东西有其概念的,只得是一种根据的不确定的概念,那是使对于自然按照经验规律的判定成为可能的。过此我们就不能前进了:我们再不能用什么述项来确定这个概念了。因之结论就是,这两条原理的结合不能凭着解释(Explikation)的一单个基础,为着满足确定性的判断力明白地表示一种产物按所与的规律是怎样成为可能的,而只能凭着阐明(Exposition)的一单个基础,为了反思的判断力而说明这种可能性。因为所谓解释的意思,就是从一条原理引申出来,因而这原理必须是我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详细陈述的。
可是自然的机械作用原理和自然按照目的的因果作用原理,当其应用于同一个自然产物时,必须是在一条更高的原理之内联系着而从它作为它们的共同根源流露出来,因为不然的话,它们就不能并立地处在同一的自然的考虑之中。
但是,如果这条是那两条原理在客观上所共同的,因而是使它的自然研究附属诸准则有理由来联合在一起的原理是这样一种的,就是我们能够把它指出来,但绝不能在特种情况发生时,确定把认识到它而为着使用它而详加说明的,那末从这样一条原理就不能引申出任何解释来,那就是说,明白地确定地引申出一种自然产物可能性作为是按那两条异质的原理有其可能的。
这样一来,一方面是机械的引申而另一方面是目的论的引申,两者所共同的原理乃是超感性的,这是我们引用为处在作为现象的自然的基础上的。
但是关于这超感性的原理,我们从理论的观点是不能形成丝毫积极的确定性概念的。所以,按照这个作为原理的超感性的东西,自然在其特殊的规律说来,如何给我们构成一个系统而按照从物理原因产生的原理和目的原因的原理同是能够认识到的,这是不容许有任何解释的事情。
我们只能这样说,如果是有自然的对象呈现出来,其可能性按机械作用的原理是我们不能想象(按机械作用的原理来想象自然对象是永远对一个自然存在者的要求的),的除非我们依靠目的论的原理[才能想象它们],那末我们就得要假定我们可以有信心地遵照两条原理的路线来研究自然的规律只要看当前的自然产物是从这条或那条原理对于我们的知性是可认识到的而不为我们对于这产物而形成的判定所依据的两条原理之间表面上所发生的冲突使之快快不安。
因为我们至少是有把握,两者的可能性是能甚至在客观上在一单条原理里面得到协调的,由于它们同是处理出现的东西的,而这些东西是预先假定有一个超感性的根据的。
我们已经看到,自然的机械作用和自然的目的论的,或者说有意的技巧这两条原理,关于同一个产物与其可能性,同是可以按照特殊的规律从属于共同的自然更高的原理的。然而由于这条[更高的]原理是超经验的,按照我们知性的狭窄性,上述的那种从属关系不能使我们把这两条原理结合在同一的自然产生的解释里面,即今象在有机的种种实体的情况下,产物的内部可能性是只有通过按照目的的因果作用才是可以理解的。
所以我们必须保持上述的目的论原理,因之我们就说,由于我们人类知性的性质,除了有意活动的那些原因以外,不能采取任何其他原因作为自然中有机物可能性的根据,而自然的单纯机械作用是完全不足以解释自然的这些产物的;而我们且补充地说,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想要用那条原理来关于这样的东西本身的可能性作出任何决定。
我们的意思是要说,这条原理只是反思判断力的准则而不是确定性判断力的准则。因之它只是主观上对我们来说是有效的而不是客观上用来解释这类的事物的可能性的在这类事物的本身里面,两种产生的方式尽可以是从同一个根据一并发生的。不但如此,除非用目的论来设想的产生方式为与之同时提出的自然机械作用所补充,就绝不能判定这种产生为自然的产物。
可见上述的准则是直接在事物作为自然目的的判定中包含有那两条原理的必然结合,但是不得以这种结合来完全或部分地用其中的一条原理来代替其他的一条原理。因为在至少为我们所看作只是由于有意才是可能的东西之地位上,不能又假定有机械作用,而在我们认为是按照机械作用必然有的东西之地位上,又不能假定有需要一个目的作为它的决定性根据的这种不必然性。
与此相反,我们只能以其中之一个放在其他一个的更低级的位置,就是以机械作用放在有意的技巧的更低级的位置。而按照自然有目的性这条先验原理,完全是需要这样做的。
因为在我们认为目的是某一定事物可能性的根源时,也必须假定有其方法。可是一种方法的有效因果作用的规律,在其自身来说,是不需要什么预先假定一个目的的东西的,因而就可以同时既是有意的结果的机械原因,然而又是其更低级的原因。因之在我们看到只是自然的有机产物时,并且如果我们为这种产物的无限杂多所激动而采取有意的这种原理(至少是按一种可容许的假设),在遵照着特殊规律的自然原因的联系中作为反思判断力关于整个自然,(即关于世界)的一条普遍原理,我们在自然的生产过程中就可想象到机械规律和目的性的规律的一种庞大的、乃至普通的相互联系。
在这里,我们并不把判定这种种过程所依据的原理互相混淆,或者互相调换。因为在一种目的论的判定中,纵然其质料所采用的形式只能作为是有意来判定才是可能的,但是其质料本身,就其性质来考虑,也可以按照机械规律作为方法而隶属于所表象的目的的。而与此同时,由于这种相容性的基础既不在于这又不在于那(既非机械作用,又非目的性的联系,)而是我们一无所知的自然超感性的基质,所以就我们人类的理性来说,表现这种对象的可能性的两种方式是不得混合为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