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所说的前一种神学自然是先于后一种神学的。因为如果我们想要用目的论的论证从世上的事物推论出一个世界原因来,我们首先就得要有自然的目的被给予出来。在这以后,我们才替所与的这些目的寻找一个最后目的,而这个最后目的就使我们不得不去追求所说的最高原因的因果作用之原理。
①只有理性的存在者在世土的幸福作为自然的目的是没有可能的,如果是的话,它也就是自然的最终的目的了。至少是验前不明显,何以自然不是这样安排好的,因为就我们所理会到的来说,幸福乃是一种结果,是自然通过它的机械作用,就完全有其可能来产生出来的。但是道德,或从属于道德的按照目的因果作用,是绝对不是自然原因有可能产生的结果。因为决定这种因果作用去活动的原理,乃是超感性的。所以在目的的秩序中,这原理就是唯一可能的关于自然而是绝对无条件的原理,而且唯有这原理是使这样的因果作用的主体有资格成为创造的最后目的,而且成为整个自然所从属的。反之,幸福,正如在上节根据经验的见证所指出那样,远不是创造的最后目的,而且谈到自然把人作为优于其他创造物这点上,幸福乃至不成为一个自然的目的。可能个人总是要把幸福作为他们最终的主观目的的。但是如果我在追求创道的最后目的时,提出这个问题:人是为了什么而必须存在的呢?那时我的问题是谈到最高理性对于人的创造所要求得到的这种客观的最高目的。那末,如果我们的答复是:为了有物存在使得那最高原因可显其善意,这样一来,我们就和这种条件相矛盾,这种条件是人的理性要甚至他的内心深处对幸福的想望所服从的,那就是得要和他自己的道德立法相一致。这就证明幸福只能是一个有条件的目的,因而人只能作为一个道德的存在者才是创造的最后目的;而谈到他的情况,幸福只是这情况的一附带的后果,按照他和那个目的作为他的存在的目的的一致的程度而定的。原注可能是,而且事实上必须是按照目的论的原理进行了许多的自然研究,而我们还没有问到我们在各种的自然产物中所碰见的有目的的活动之可能性的根源的。但是如果我们还想对于这种根源有一种概念的话,那么我们就绝对不能得到深入过于我们反思判断力的单纯准则的这种洞见。
设使只有自然的一单个有机产物是给予出来的,那末,按照这条准则,而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又是这样的,我们所能设想到这个产物所有的唯一根源只能是自然自身的一种原因(不管是整个自然或者甚至只是自然这一特殊部分),而且这个自然的原因是通过知性而得出这样一个产物所需要的因果作用的。
这是一条批评所用的原理,我们通过它确乎是不能得到任何关于自然事物与其根源的解释的。然而这条原理给我们展示一个超出自然界限的远景,并且令我们能够关于一个原始的存在者或者有更细密的一个概念,这概念从别的方面说来是毫无结果的。
可是我说,不管是把自然目的论推进到多么远,它关于创造的最后目的是永远不能向我们显示什么的;因为它所达到的绝不会是这个问题。所以自然目的论就确乎能够以这样一种概念为正当的,那就是一个有理性的世界原因这个概念作为在主观上即只就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来说这点上,关于事物的可能性的解释是适合的而且能使我们按照目的来理解这些事物的可能性的。但是这个概念从理论的观点或从实践的观点,都不能给这个概念再有任何的确定,而它想要奠定一种神学这个企图是没有达到其目的的。
对于神学来说,它一直只能是一个自然目的论而已,因为在它里面的目的关系总是要,而且必须总是要,只看为受到自然条件所限制的,因之它就永远不能提出关于自然本身是为了什么目的而存在这个问题,由于这是一个目的,其根源必须求之于自然以外的。
可是这样一个最高的有理性的世界原因的确定概念所以之为转移,结果也就是一种神学的可能性以之为转移的,正是这个目的的确定观念。世上的东西互相有什么用处?一个东西的杂多对于这个东西有什么用处?我们有什么根据来假定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是徒然的?
只要我们承认某些东西作为目的看是应该存在的,那末任何东西都是为了自然中的某种意图的,这一些问题是意味着,对于我们的判断力来说,理性关于它必然要用目的论来判定的那个对象的可能性所能使用的原理,只有是把自然的机械作用从属于一个有理性的创世主的全部计划安排(Architektonik)这条原理,而以之来考虑这些一切问题的对于世界的观察,就显得极其宏大而使人无限赞叹了。
但是由于用来确定一个看为是最高艺术家的这样一个有理性的世界原因的材料,因而以及那些原理只是属于经验的,所以它们止我们从而推论出属于这个世界原因的属性,只限于经验在其作用中所对我们显示出来的而无其他。可是因为经验不能把自然一起作为一个系统来把握住,它每每就必须替它的论证寻找支援,这些论证按其表面的样子是和那个概念相冲突而且自身又是相互冲突的。然而经验永远不能把我们提高到自然之上来看到自然实在存在的目的,就是说,把我们提高到这样一个更高的理智这个明确的概念,即合我们在经验上是能够把这整个自然系就在其纯是自然方面加以检阅,也是不能这样的。
如果我们把自然神学所要解答的问题从小处着想,那末问题的解答好象就是容易的了,譬如我们可以想到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具有一些很伟大的属性,可是没有那些需要来建立一个和那最大可能的目的相一致的自然的一切属性的这种存在者,而且对于一切符合这种说法的存在,这种存在者可能只是一个或不只一个,我们都尽可放肆地使用神这个概念。
或者,我们认为是无关重要的事,对于其证明根据不充足的那种理论的证明武断地加上什么东西作为补充;因而如果在我们只有理由来假定许多完善的地方(试问对我们来说什么是许多呢?),我们就以为我们有权来认为一切可能的完善是当然的:这样一来,自然目的论就有了有力的要求,自许它有了奠定神学的基础这种荣誉的。
但是有什么东西叫我们,还要使我们有权来这样把所说的事实加以补充呢?如果我们是要指出这是什么东西,我们在理性的理论使用的原理当中,是找不着任何辩护的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