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并不足以证明这样一个存在者的灾在存在,可是,至少象在自然目的论的情况下那样,它能充分地说服我们,为了使这样一个世界的可能性成为我们所理解的,我们必须不只注意到目的,而且还必须把这种可能性的实在存在归之于一个在其基础上的最后目的。
但是一个最后目的单纯是我们实践理性的一个概念而不能从经验的任何材料推论出来去作出自然的理论上的判定的,也不能用来认识自然的。
这个概念的唯一可能的用途乃是为着实践理性按着道德律的;而且创造的最后目的就是世界的这样一种性质,它是和我们只能按照规律所确定的东西相符合的,也就是和我们纯粹实践理性在其只在应该是实践的限度内的最后目的相符合的那末由于以这种最后目的强使我们接受的那道德律,我们就有理由从实践观点来假定,为着把我们的力量都用于那个目的的实现,它是有其可能的,即有实行的可能性的。因之,我们也就有理由来假定事物的性质是和这样的可能性相符合的因为这种可能性所受的条件限制不是在于我们的权力的,所以除非自然是和我们协力,这个最后目的的突现是没有可能的。
因此,我们就有道德上的理由来假定既有世界,我们也就有创造的最后目的。然而这并不是从道德目的论到一种神学的推论,就是说,不是从道德目的论推论到世界的道德创造主的存在,而只是推论到在上面那样确定下来的创造的一个最后目的。然而为了说明这个创造,就是说明符合最后目的的事物的实在存在,我们是否就必须首先承认有一个有理智的存在者,而其次又必须承认有一个不单纯是有理智的存在者象是为了说明自然中我们不得不判定为目的的这样东西的可能性所得要承认的那样而且必须承认有一个又是道德的,作为世界创造主的,因而是主帝的存在者呢?
承认这点也就包含着另一个推断,其性质是这样的,因之我们看出它是单纯为着实践理性的概念性判断力的,而既然是这样,所以是适合于反思的判断力,而不适合于确定性的判断力的。诚然对我们来说,道德的实践理性在原理说来本质上是不同于技术的实践理性的。
但是,虽然是这样,我们不能擅自认为谈到最高的世界原因时,同样必须有这种分别的,如果假定那个最高的世界原因是一种理智的话,而且认为这种理智方面对于最后目的来说,也需要一特种的因果作用,不同于单纯自然目的所需要的因果作用的,或者认为我们因之在我们的最后目的里不只是有一种道德的理由来承认创造的最后目的作为一种结果,而且又有一个道德的存在者作为创造的原始的根源。但是我们很可以说,按照我们的理性能力的性质,如果没有一个世界的创造主和管理者,同时又是一个道德的立法者,我们就完全不能把和道德律与其对象有关系的合目的性的可能性变为我们所能理解的了。
所以一个最高的道德上的立法创作者的真实性,其充分的证明只是为着我们理性的实践使用,而关于它的存在,在理论上是没有确定什么的。因为理性有一个目的,只是为它自己的特种立法权所规定的。为要使这个目的成为可能的,它需要一个理念足以把一些障碍,就反思的判断力来说是足够地清除掉,而这些障碍的产生是由于我们在单纯有一个关于世界的自然概念的时候不能把这种立法权见之于实行而来的。象这样,这个理念就获得实践的实在性,虽然就思辩的知识说来,它没有任何方法使它从理论的观点为它得到什么实在性来说明自然,或者确定其最高原因的。就理论的反思判断力来说,自然目的论从自然的目的就已经充分证明了一个有理智的世界原因。
就实践的反思判断力来说,道德目的论通过一个最后目的这个概念也成就了这点,因为从实践的观点看来,道德目的论是不得不把一个最后目的归之于创造的。上帝作为一个道德的创造主来看,其概念的客观实在性诚然是不能只通过自然目的来予以证实的。可是,在关于那些目的的知识和关于道德的知识联合起来的时候,那指示我们尽我们力之所逮来追求原理的统一的准则,就使那些目的得到相当大的重要性,为的是要用上面所说的已经从理论的观点具有的实在性的理念来为判断力加强那个理念的实践实在性。
为了防止一种很容易发生的误解起见,十分有必要来附带指出两点,第一,最高存在者的这一些属性是我们只能按类比来设想的。因为,既然经验不能指出任何与之相类似的东西,我们怎样去研究它的性质呢?第二,这样一些属性也只能使我们能够设想到一位最高存在者,不是去认识他或者可以去在理论上把这些属性来称谓他。
因为这只是为了我们理性在其思辩方面的确定性判断力起见,才是必要的,而且也是为着要看出最高世界原因在其本身是怎样的。但是在这里与我们有关的唯一问题就是,按照我们认识能力的结构,我们关于这位存在者得要形成什么概念,而且我们是否得要因为一个目的而假定他的存在,而这个目的是纯粹实践理性,并不联系到任何这样的假定,强要我们尽我们力之所逮来予以实现,而为着这个目的,我们同样也得要设法使之获得单纯的实践实在性,那就是说,单纯要能够把所期待的结果看为是可能的。很有可能,上述的那个概念对思辫理性来说是超出经验的范围的。
而且我们用这个概念来以这些属性归之于所说的存在者,在这些属性客观使用上,可能隐藏着有一种神人同形说的。然而我们在使用这些属性时,其目的之所在不是想要这样就确定我们所不能达到的那位存在者的性质,而是想要用它们来确定我们自己和我们的意志。我们可以按我们对于它的结果所有的概念来称一个原因,虽然只关于这原因对于这结果的关系的,而我们可以这样做,但不因之就想要靠我们对于那类的原因所只知道的性质来在内部说明那个原因的原有性格,因为那些性质必须是经验给予我们的。
例如我们除其他的性质以外,还把运动力(vislocomotiva)归之于灵魂,因为实际上物体的一切运动都是有其源由的,其原因是处在运动的表象里面的。但是我们这样做时,并不因之就想要把我们所知道的唯一种动力,如吸力、压力、冲力所发生的力,因而是通过连续推动的力,归之于灵魂,因为这些力总是预先假定有在空间有广袤的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