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们正同样地得要假定某东西,是包含着一个必然的道德的最后目的的可能性和实践实在性,即可实施性的根据的。但是,按照从这根据期望所得的结果之性质,我们是可以把这个某东西投想为一位按照道德律来管理世界的存在者,而按照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我们就不得不把它设想为不同于自然的东西之一种原因,为的只是要表达出来这位超出我们一切认识能力以上的存在者对于我们实践理性的对象的关系。
四
可是在这样做时,我们并不因之想要在理论上以这类为我们熟悉的唯一因果作用,即一种知性和一种意志,归之于这位存在者。不但如此,甚至谈到我们认为是存在于这位存在者里面的因果作用的关于就我们来就是最后目的的东西,我们在客观上也不是想要把它作为存在于这位存在者里面的,从关于自然与其一切有目的的型式区分开来。
与此相反,我们只是假定我们能够承认这种区别作为是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所主观上必需的,而且是对于反思的判断力有效,而不是对于客观确定性的判断力有效的。但是一涉及实践问题时,这种的限制性原理(明智或智慧所遵从的),原是要指导我们按照某东西作为一个目的来行动的,而这个目的的可能性,按照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只能为我们在某一定的方式上设想得到的,也就变为组织性的了。换句话说,这个原理乃是在实践上能确定的,而同是这个原理,作为按照着来判定事物的客观可能性时,就并不是在理论上能确定的,或者换句话说,它并不是说,我们时思维能力所承认的唯一类型的可能性也可以是属于我们思维的对象的。与此相反,这条原理是一条单纯限制性的原理,为反思判断力用的。
慧田哲学:交流思想、对话现象、思考现相、看清真相;解说这种道德的证明决不是一种新发明的论证,而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旧论证的新形式而已。因为在人的理性开始活动起来的时候,这种道德证明的萌芽就已是在人的心里面了,而只是随着人的理性不断的栽培,就越来越发展罢了。
到了人类开始反思到是非的时候,在人们看自然的有目的性象是无关重要的时候,在人们利用这种有目的性而并不想到自然的惯常过程以外还有其他的财候:他们也就不得不发现这种不可避免的判断。不管一个人是行为诚实或行为虚伪,行为合理或行为残酷,然而到了他临终时,至少是人所能看到的,他的善行没有善报,而他的罪行却没受到惩罚,而结果总不能一直是没有分别的。好象人们内心听见一种声音说,必定是有所不同的。
因之也必定有一种模糊的观念,有某东西是人们觉得不得不追求的,某东西是所说的结果完全不会与之一致的,如果他们把自然世界的进行看为是事物的唯一秩序的话,那末他们就不能满足他们心里的那种有目的的命运(Zweckbe-stimmung)的。不管人们现在对于矫正这种不合规则的东西所想出的方法所有的许许多多的观念是如何粗糙(而这种方法,和有些人想要使之成为他们对于判定自然的基本原理的那种盲目的命运,必然对于人的心灵要更大大地使之反抗),那末只有一条原理是人们能按照着它而甚至只想到自然有可能来与他们内心的道德律相一致的。
那就是按道德律治理世界的一个最高原因这个原理。因为摆在人们面前作为职责的,处在人们里面的一种最后目的,和外面而没有任何最后目的的自然,而又是在它里面要实现那前面的目的的自然,这两者是处于矛盾的地位的。关于那个世界原因的内部性质,人们固然是能够想出许多无稽的东西来。
但是对于世界治理中的道德关系,就那最未受到培植的理性来说,依然总是普遍可理解的,只就那理性把自己作为实践的来对待,虽然思辩理性是远远不能与之齐步前进的。而且首光引起对美和自然目的注意的,大概也就是这种对于道德的兴趣。这是卓越地能加强上面所讲的理念的,虽然它不能给它提供它的基础。
它更不能没有这种对于道德的兴趣;因为只有在对于最后目的的关系上,关于自然目的的研究才获得那直接的兴趣,而这种兴趣是在对于自然的惊叹里大大的表示出来,而是没有考虑到从而得到的任何好处。
第28(89)节道德论证的用途谈到我们关于超感性的东西的一切理念,理性是局限于它的实践使用的种种条件,这个事实,涉及到上帝这个理念时是有显然的用处的。它防止神学沉迷于见神论(Theosopbie)的五里云雾中,就是说陷入于使理性模糊的超经验的概念中,而又防止神学降落到鬼神论(Damonologie)底下去,那就是以神人同形论来表象最高存在者的方式。它又使宗教不致陷入于巫术(Theurgie),巫术就是一种狂热的幻想,认为一种情感能够从别的超感性的存在者传达到我们,而我们又能对它们发生影响,也就是陷入于偶象崇拜(Tdololatrie),这是一种迷信的幻想,认为一个人能用别的方法来使最高的存在者喜悦他,而不是用通过道德律的方法①。
因为如果我们让那些要论证到处在感官世界以外的东西的人的虚妄和傲慢去确定理论上乃至最小的一点,因而去扩大我们的知识;如果许可人来妄称对于神的本性的存在与性质,对于它的知性与意志,对于这两者的规律和从而出来的种种属性以及对于世界的影响,都有其洞见;那末我就要知道,在哪里并且正正在什么地方来划定理性的僭妄的界线。
因为不管这种洞见是从何而来,它还是指望要扩大的、因为如所想的那样,我们只须尽力去反思就行了。然而这种僭妄,其界限只能是按照某原理来予以设定的,只是根据这个事实,就是我们发现截至现在为止,所有这种企图都失败了,这是不够的;因为那样不反证没有更好结果的可能的。
但是在这情况下,唯一可能的原理,或者是承认关于超感性的东西,绝对是不能在理论上确定什么的(除非只是消极地确定),或者是假定在我们的理性里面有一种谁也不知道多么广大而为我们和我们的后代保留着的还未开发的扩展知识的矿藏。但是结果就是,谈到宗教,也就是道德,在其对于上帝作为立法者的关系上,就是如果关于上帝的理论知识必须是在前的话,那就不得不符合于神学了。